同居要析产,离婚不离家?

同居要析产,离婚不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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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的结婚率愈来愈惨淡,一方面是有些人觉得结婚吃亏,但也有很多人担心试错无法挽回,离婚离不了。如果开错了药方,不仅不治病,反而触发各种意想不到的副作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出台了,网友都称,将给结婚率再下重创。

  司法解释中主要有两个亮点,一个是同居要析产了,另一个是离婚后还要“养前任”。虽然也都附了各种条件,但显然门缝已经打开,打开就意味着可以钻了。以前同居不结婚,啥财产都捞不着,现在有机可乘了。以前离婚一拍两散,现在散不了了,电影里“离了婚还住一起”的桥段,就要成为千家万户的常态了。

  显然,正如公告开宗明义就说了,该司法解释就是为了“依法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而起草的,把本应在婚姻中处于对等地位的女性一方列在了被特殊照顾的“老幼残”人士之列,这就是最大的区别。原本以两性平等为基础的婚姻法,在这种思路下,还如何实现平等呢?

  对女性的保护不等于袒护。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的要义是兑现公平而不是偏袒,扶贫是民政局的事情。所以该解释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把法律的手伸得过长了。

  本来同居并不在婚姻法管辖范围之内,这是正确的。1994年之后婚姻法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完成了传统婚俗向现代婚姻制度的过渡。三十多年了,再偏远的地方,思维也应该转变过来了。要想婚姻受法律保护,就得领证,这是常识,也是引导。我们不应该开倒车。

  如果认可同居析产,并且纳入婚姻编范畴,法律上就等于重新认可了事实婚姻。并且草案条文中,同居析产的原则也是参照无过错方、抚育子女、照顾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因素来调整分割和补偿的,这跟有证的婚姻已经非常接近了,所以此举是为了促进领证还是架空领证呢?

  当然,同居者的个人权益需要保护,但不应该在婚姻法中保护,而是在普通的民事关系范畴内保护。该谁的还是谁的,有争议的看证据,转账记录、付款凭证和借条等。那么把同居当成婚姻去过的一方可能会吃亏,吃亏就对了。既然想过日子为什么不领证?这就是教育,这就是引导,鼓励大家用结婚证来保护自己,而不是相信他人甜言蜜语,过没有保障的日子。当然,在这种普遍认知下,如果依然有人选择同居,那就是人家双方都不愿意被财产羁绊,希望既能享受陪伴又能拥有自由,此时法律的介入反而多此一举。总之就是两面不讨好。试图保护女性的法条让很多女性也感觉过分,也是醉了。

  更过分的还在后面——离婚时依法分割完财产之后,一方可以仅仅因为穷而要求另一方提供额外帮助,包括但不限于:一定期限的房屋无偿使用权、适当数额的房屋租金、判决设立一定期限的居住权等……离婚夫妻不得不生活在同一屋檐下,90年代的电影《离婚合同》、《离婚大战》在三十年之后要全面上演了。

  虽然有些站着不腰疼的网友说,离婚了谁稀罕跟你住一起?那是没到那个地步。现实中太多的普通家庭只有一套房,太多的普通人想有志气却没能力,如果法律允许TA们想前夫/前妻伸手,那肯定是要伸手的。法律给各种尴尬的结局提供了温床。正如很多女性网友所担忧的“冷静期”让离婚离不掉,试想一下离完婚之后还不得不住在一起,这可一点不像电影里浪漫,早已相看两厌的冤家不定惹出什么祸事来,倒时候是按家暴算呢还是按入室犯罪算?

  婚姻法不是万能的,它只能管有证期间,不管领证前,也不管撕证后,也不应该管。这就好比合同法只能管签了合同的事,你们口头打个赌也上法院,法院忙的过来吗?

  离婚确实会让一些人生活陷入困境,但还是那句话,扶贫是民政局的事,法院只负责依法分割清楚,让反目的冤家各走各路,怕就怕要死要活斩不断,一生纠缠。法律越了位,生活就会乱了套。

  如今的结婚率愈来愈惨淡,一方面是有些人觉得结婚吃亏,但也有很多人担心试错无法挽回,离婚离不了。如果开错了药方,不仅不治病,反而触发各种意想不到的副作用。

  如果从大局来看,结婚率低迷的根源是高房价、高生活成本、高教育养育成本,而并不是两人间的财产怎么分,怎么分那三瓜两枣也不够买学区房的。所以试图用分蛋糕来解决买不起蛋糕的问题,显然是毫无意义。这些大事不是一纸婚姻法能解决的,最好也别添乱,把大家都引导向窝里斗。积极进行宏观调控,摆脱土地财政,降低各种成本,让人人都能买得起蛋糕才是正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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