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罪心理学角度谈邯郸三个小恶魔,法律的正义不能僭越人民的正义

从犯罪心理学角度谈邯郸三个小恶魔,法律的正义不能僭越人民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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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法律在他人对好人作恶时视而不见,反而在好人被迫向恶人复仇的时候开始伸张正义?

  杀人犯的产生往往是一个社会和生物共同作用的结果,一些好人被社会的不管不顾逼迫成了犯罪分子,像是去年的李恩胜,前几年的张扣扣,都是被社会逼迫,最后拿起武器捍卫尊严的好汉,为什么法律在他人对好人作恶时视而不见,反而在好人被迫向恶人复仇的时候开始伸张正义?

  经常杀人的朋友都知道,如果好人当了杀人犯,那么往往是不断遭受挫折,使得这种挫折向愤怒转化,做了杀人犯的人,往往是把挫折归因于他人,他们所遭受的挫折究竟是因为自己还是因为他人,这不是一个能不经过实事求是的调查而做出结论的判断。

  如果按照认知学派的思路去解释,那么很多杀人犯走上歧途的原因是社会因素,从这一点出发,针对他们的量刑就不应该是纯粹依据行为责任论,因为应该为他们杀人的恶性事件负责的不仅仅是他们自己,但是要是说起邯郸这三个小恶魔,三个没进社会,天天琢磨着在学习霸凌勒索的畜牲能有什么苦衷?恐怕再用什么认知学派,什么社会因素来解释,就毫无关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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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有些人犯罪是出于无奈,那么这三个小恶魔只是出于邪恶的人格和作恶的本能

  这三个小孩,就是纯纯的恶魔,坏种,主流的犯罪心理学界明确认识到了犯罪人格的产生是社会和生物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我们可以推想到这三个小孩不可能有什么被社会逼迫到走投无路的挫折,更不可能产生对一个天天被他们霸凌的同学的特定报复动机,如果这个社会有谁需要为他们的罪行负责,那就只有对霸凌视而不见,不负责任的老师,和对小恶魔没有管教,甚至是在生活中存在瑕疵,助长了三个小恶魔变态心理的家长。

  中国刑法要进步,就要从纯粹的行为责任刑法和性格责任刑法折中,在二者的辨证中发展人格责任的刑法,既要考虑到犯罪的恶性程度,也要从犯罪者自身出发,他是不是十恶不赦,是被逼无奈还是纯粹的坏种,这些要辨别清楚,对前者,可以适当放宽,对后者,要考虑到这些邪恶人格回归社会后可能造成的坏影响,并酌情从严量刑。  

  青少年犯罪的心理是复杂的,本案三个恶魔都是留守儿童,这催生了他们的人格问题,这一恶性事件的爆发必须让我们意识到留守儿童的心理需要引导和保护,能不能振兴农村,减少父母外出打工和孩子长期分居的现象也是必须考虑的解决方案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方面,中国这些年进步还是很快的,正是这些恶性事件的爆发调动了中国人民的正义感,倒逼越来越多的中国人民主动发声,呼唤更切近正义,更符合人民群众期望的法律变革,客观上,我相信这个案子会大大推动中国法律的进步,对于未满14岁犯下如此恶行的邪恶坏种,我们该不该执行死刑?能不能用广泛的民意影响判决,并争取到为善良的王子耀伸张正义的机会,这是个意义重大的问题。

  最后,我发表一下我的看法,这三个小恶魔长期霸凌王子耀,精心策划了一场杀人埋尸的恐怖行为——我的感觉就是恐怖,对于一些初中生而言简直是骇人听闻——残忍的杀害了无辜的同学,同时,如果我们对犯罪行为进行归因,主要还是三个小恶魔的生物因素,也就是说他们一定是天生的坏种,有些人说也许是因为家长和老师管教不力导致的,我就这么说吧,一个小孩就是没家长没老师,也不至于十几岁的年纪做出这种灭绝人伦的畜牲行为!

  从行为责任论的角度而言,这三个畜牲杀人埋尸,伤害一个手无寸铁的无辜孩子,罪该万死,从性格责任论角度看,这三个畜牲没有缘故的伤害同学,没有什么委屈而纯粹是为了作恶,罪该万死,这三个畜牲必须死!学校和这三个畜牲的家长必须连带负责,如果不想蹲监狱,就必须在公开场合全国人民做出反思,向受害者的家庭赔偿。

  写到这里,小毕也垂泪了,王子耀是个好孩子,热情乐观,有一个当主播的梦想,他毕竟是回不来了,对于他的父母而言,唯一所求的就只有一个正义的判决,假如王子耀是我的孩子,如果法律不能给我公正的判决,不能把恶魔打回地狱,那么送恶魔下去这件事就是我义不容辞的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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