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阶级法权概念本质的历史展开,什么是资产阶级法权

资产阶级法权概念本质的历史展开,什么是资产阶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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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破除等级制度、上下级的权力关系,必须要进行群众运动

  原编者按

  1.资产阶级法权是形式上的平等实质上的不平等,在社会主义时期这种不平等仍然存在,但它主要是资本主义时期遗留下来的大量不平等(城乡,工农,脑体等差别),这种不平等被逐步加以限制就能向前发展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相反则会倒退回资本主义。

  2.本文根据马克思、列宁、毛泽东三位无产阶级导师的著作详细阐述了资产阶级法权的含义,同时指出了在社会主义社会,即资本主义社会到共产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中,保持无产阶级专政,限制资产阶级法权产生新资产阶级是首要任务,其中,群众运动是重要的武器。

  3.资产阶级法权是贯穿整个社会主义时期的核心问题,资产阶级法权无法被限制,无法让其消亡,共产主义就无法实现,所以要发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让群众自己解放自己,把造反常态化,要四大自由,这样才能遏制资产阶级法权使其逐渐消亡

  根据三位导师的著作中涉及的内容进行阐释

  一、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

  从社会主义时期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基础—按劳分配出发。

  1劳动分配的先进性

  社会主义条件下按劳分配同资本主义条件下已根本不同,生产资料已经不是私人财产,只有消费资料属于个人,因此按劳分配对特权的发展是起到限制的作用。

  因此,虽然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但是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存在于平均数中,并不是存在于每个各别场合。

  2按劳分配的局限性

  仍然是实行和商品交换一样的等价交换的原则,而仅仅将等价变成等劳,存在着形式上平等,但实质存在着不平等的资产阶级权利,为什么?

  因为其默认劳动者存在着不同天赋,因此默认劳动者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

  例如一个劳动者子女多,另一个少,在劳动成果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品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得到的事实上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

  二、列宁《国家与革命》

  1社会主义,资产阶级法权没有完全取消,只是在生产资料关系上取消. 资产阶级法权’承认生产资料是个人的私有财产。而社会主义则把生产资料变为公有财产。在这个范围内,也只有在这个范围内,‘资产阶级法权’才不存在了

  2它在另一方面仍然存在,是社会各个成员间分配产品和劳动的调节、决定者。 虽然实现了不劳动者不得食和按劳分配这两个社会主义原则,但仍然不是共产主义,还没有消除对不同人按不等量的劳动分配等量产品的资产阶级法权。所以在产品的分配中存在着资产阶级法权,为产生新资产阶级奠定重要经济基础,因此就一定存在着资产阶级的国家,为什么?

  因为这种法权必然存在一个使人遵守的规范性机构,而这个机构就可将其称为国家。

  三、毛泽东《毛泽东选集》

  经过文革的实践,毛主席对资产阶级法权做出了全面的概括。

  按劳分配、工资制度、商品制度、货币交换仍然是资产阶级法权的,但由于其是产生资产阶级的经济基础,因此必须加以限制,创造出资产阶级不能存在且不能产生的社会条件,即共产主义社会。

  生产关系包括所有制、劳动生产中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分配形式三个方面。

  但是实现劳动生产种的人之间的平等关系,关键不只是分配领域,而是在于领导权,在于无产阶级专政,

  如果没有政治的前提,即使在社会主义改造后解决所有制问题,也不能实现劳动生产中的平等关系,因为资产阶级法权的存在,一定要从各个方面妨碍阻止这种平等关系的形成和发展。

  因此必须要破除等级制度、上下级的权力关系,必须要进行群众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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