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本质

婚姻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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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从表现形式上看,是男女两性的生理和心理的结合;从本质上看,是男女的一种特定的社会结合。从人类社会出现以来,使两性结合趋于规范化的主要手段是风俗、伦理和法律;现代社会主要是依据法律。

婚姻成立的主要动机不只是在于满足性需求,还有更复杂的动机。德国社会学家L.穆勒曾归为三种动机,即经济、子女和感情,并认为在上古时代经济第一,子女第二,爱情第三;中古时代,子女第一,经济第二,爱情第三;现代社会,爱情第一,子女第二,经济第三。古代社会,婚姻的主导动机源于妇女是创造财富的活动工具,娶妻是为了增加劳动力,人的性欲在婚姻之外可以得到满足。人类婚姻史的第二时期,妇女劳动范围逐渐变小,财富及继承问题日趋突出,于是关于个人至亲骨肉的后代观念便成了婚姻的主导动机。婚姻是为了生育合法的儿女和照管家室。第三时期,妇女社会地位起了变化,个人自由成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爱情成了婚姻的主导动机,其次才是生儿育女和权衡经济。但即使是在现代社会,经济和子女这两个因素在婚前考量和婚后占有的比重仍然占重要地位,纯粹的爱情还是相当脆弱。而俗话说贫贱夫妻百事哀(诚知此恨人人有,贫贱夫妻百事哀。本意为虽然我知道这种阴阳相隔的悲恨人人都会有,但一想起我们相亲相爱在穷苦的日子的每一件事情都会让我特别悲哀)也一针见血地指出,婚姻建立在没有经济基础之上是会带来双方的痛苦的,所以没有爱情再加上没有经济基础是不适宜为结婚而结婚的。

婚姻应该是神圣的契约,婚姻中的夫妻双方应该是(相互依赖、彼此信任、彼此忠诚、同醉相知)唇齿相依的永久性战略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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