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奥林匹克运动认识上的误区
1.1 概念混淆
我们中国人习惯将口语中的“奥运”泛指所有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事务,造成了误读。比如,2002年3月由中国人民大学拟定的《北京“人文奥运”战略实施计划》建议稿中说:“‘奥运’可解释为‘奥运会’、‘奥林匹克运动’(奥林匹克与体育运动)、‘奥运文化’”。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这里不仅将“奥林匹克运动”与“奥运会”混为一谈,而且将“奥林匹克运动”与“体育运动”混为一谈,还将“奥林匹克运动”与“奥林匹克文化”两个概念相混淆。
北京奥运会的三个理念:“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也属于同样的情况。尽管我们知道这三个理念是为举办北京奥运会提出的,但实际上这三个理念已经超出了奥运会的范畴,在很大程度上涉及到奥林匹克运动的理想、宗旨等。
1.2 内涵误读
由于概念不清,使我们在论及奥林匹克运动或奥运会时,在内涵上也混淆不清。其中最重要的一种误读,是将奥林匹克运动仅仅理解为奥运会,或以奥运会代替奥林匹克运动。比如有学者称:“运动员如果获取、处理信息的能力不强,将很难适应未来奥林匹克运动向高体能、高智能方向发展的需要”。其实,文中的“奥林匹克运动”应该是指奥运会。
1.3 片面理解奥林匹克理想、宗旨
比较典型的是,将奥林匹克运动的格言“更快、更高、更强”当作参加奥运会的唯一追求,加以广泛提倡和传播,而忽视对“参加比取胜更重要”的理解,特别是缺乏对奥林匹克理想的传播和提倡。事实上,奥林匹克运动所追求的宗旨、主义、理想远远高于、大于“更快、更高、更强”。
消除我们对于奥林匹克运动认识上的误区,首先要搞清什么是奥林匹克运动,什么是奥运会,什么是国际奥委会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下面以《奥林匹克宪章》为依据,谈一些自己的分析和理解。
2 对奥林匹克运动、国际奥委会和奥运会的理解
2.1 关于奥林匹克运动
奥林匹克运动是一项有着100多年历史的国际性的体育文化运动,它有自己的理想、宗旨、主义。《奥林匹克宪章》在其“基本原则”中称:“奥林匹克运动的宗旨是,通过开展没有任何形式的歧视并按照奥林匹克精神——以互相理解、友谊、团结和公平比赛精神的体育活动来教育青年,从而为建立一个和平而更美好的世界做出贡献”,“奥林匹克的宗旨是使体育运动处处为人的和谐发展服务,以促进建立一个维护人的尊严的和平社会。为达到这一目的,奥林匹克运动独自和与其他组织合作,在其职能范围内从事促进和平的运动”(《奥林匹克宪章》“基本原则”)。
因为“由国际奥委会领导的奥林匹克运动来源于现代奥林匹克主义”,所以我们还应当了解:“奥林匹克主义是增强体质、意志和精神并使之全面均衡发展的一种生活哲学。奥林匹克主义谋求把体育运动与文化和教育相融合,创造一种以奋斗为乐、发挥良好榜样的教育作用并尊重基本公德原则为基础的生活方式”(《奥林匹克宪章》“基本原则”)。
作一点分析,我们至少可以这样认识奥林匹克运动:
(1)奥林匹克运动的宗旨、理想具有普适性:一方面得到了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政府和国际组织,包括体育组织的赞同与拥护。比如,它拥有200多个成员;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给予奥林匹克理想以赞同和支持,如“奥林匹克休战”;另一方面它得到了各个国家不同年龄、职业、性别、政治宗教信仰的人们,尤其是青少年的欢迎,并积极广泛参与等。
(2)奥林匹克运动的成员具有广泛性:“除国际奥委会外,奥林匹克运动还包括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IF)、国家奥委会(NOC)、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OCOG)、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俱乐部,以及属于这些组织机构的人员,特别是其利益构成奥林匹克活动基本因素的运动员,还有裁判员/裁判长、教练员和其他体育运动技术人员。奥林匹克运动还包括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其他组织。”(《奥林匹克宪章》第1章,第3条)
(3)奥林匹克运动在自己的历史发展中逐步形成,并还在不断丰富自己的内涵。比如,国际奥委会设有26个委员会,致力于奥林匹克运动事务的各个方面的工作(参见附表),而且它们并不局限于体育方面的事务。所以,有国外奥林匹克研究学者指出:“奥林匹克运动不再是一个单纯的体育事件(如果它曾经是),它们还是文化的、政治的、经济的现象。”(《真实的奥运会》,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另外,经过修订的《奥林匹克宪章》“基本原则”中,增加了一条原则性表述,即“从事体育运动是人的权利,每一个人都应有按照自己的需要从事体育活动的可能性。”这一条强调了每一个人从事体育活动的权利。它说明,奥林匹克运动正在将每一个人参与体育的权利作为自己的一个理想追求。
(4)奥林匹克运动具有持久性。正如《奥林匹克宪章》所说,“奥林匹克运动的活动是持久的、全球性的。”(《宪章》“基本原则”)首先,现代奥林匹克运动在精神上是对1000多年前古代奥林匹克运动的继承,如公平竞争、神圣休战的理想;其次,在经历了百年风雨,奥林匹克运动仍具有很强的生命力,依然受到了人类社会的普遍欢迎。在当代历史上,维系时间如此之长,具有国际性的有组织的社会运动是不多见的。联合国也不过只有60年的历史。
(5)奥林匹克运动正与时俱进地关注体育活动以外的国际社会发展中的问题,除了和平问题、政治问题、宗教问题、种族问题、妇女问题等等以外,近年来,还特别关注环境、资源等问题(参见国际奥委会第13项职能和国际奥委会“运动与环境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我们也正在遇到体育与环境和资源的矛盾。比如,最近受到人们关注的京郊滑雪场建设的问题。尽管这个问题还在讨论,但它至少说明,体育的发展已经与水资源、土地资源、林木资源等发生着矛盾。
(6)奥林匹克运动所有的事务并不是仅仅围绕着奥运会展开的,而是围绕着自己的理想、宗旨和主义进行的。也就是说,维系奥林匹克运动百年发展的是它的宗旨、主义和理想,而不是奥运会。奥林匹克运动只是利用举办奥运会,传播自己的宗旨、主义和理想。举办奥运会不是奥林匹克运动存在的目的。相反,奥运会是因为奥林匹克运动而存在的,尽管奥运会对于奥林匹克运动的存在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2.2 关于国际奥委会(简称IOC)
“国际奥委会是奥林匹克运动的最高权力”。(《宪章》第1章)《奥林匹克宪章》第2章第19条(“法律地位”条)规定:“国际奥委会是一个国际性、非政府、非营利无期限的组织,以协会的形式具有法人地位,得到瑞士联邦议会的承认”。 “国际奥委会的使命是,按照奥林匹克宪章领导奥林匹克运动”。另外,《宪章》第1章第2条规定:“国际奥委会的职能是,按照奥林匹克宪章,领导发扬奥林匹克主义”。
《宪章》为国际奥委会规定了15项职能。它们是:
(1)鼓励体育运动和体育竞赛的协调、组织和发展,与国际和国家体育机构合作,落实旨在加强奥林匹克团结的举措。
(2)与官方或民间的体育运动主管组织和当局合作,努力使体育运动为人类服务。
(3)确保奥林匹克运动会定期举行。
(4)参与促进和平的行动,积极保护奥林匹克运动成员的权利,反对损害奥林匹克运动的任何形式的歧视。
(5)通过适当手段推动妇女在一切级别、一切机构中参与体育运动,特别是加入国家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执行机构,以实现男女平等的原则。
(6)支持并鼓励弘扬体育道德。
(7)努力在体育运动中发扬公平竞赛的精神,消除暴力行为。
(8)领导反对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斗争,参与国际反毒品斗争。
(9)采取旨在防止危及运动员健康的措施。
(10)反对将体育运动和运动员滥用于任何政治或商业目的。
(11)鼓励体育组织和公共权力机关尽全力保障运动员的社会和职业前途。
(12)鼓励发展大众体育。大众体育是高水平体育的基础,而高水平体育又有助于推动大众体育的发展。
(13)督促举行奥林匹克运动会是有关机构对环境问题予以关注,鼓励奥林匹克运动对环境问题的认真关注并采取措施,教育一切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人认识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
(14)(支持国际奥林匹克学院(IOA)。
(15)支持致力于奥林匹克教育的其他机构。
作一个归纳,我们可以这样认识国际奥委会:
(1)国际奥委会是奥林匹克运动的领导机构,“……是一个国际性的、非政府、非营利、无期限的组织……。
(2)《奥林匹克宪章》是国际奥委会的行动准则,按照奥林匹克宪章领导奥林匹克运动是国际奥委会的使命。
(3)发扬“奥林匹克主义”是国际奥委会的主要职能。
(4)除了确保奥运会定期举办外,国际奥委会还关心:人的体育权利、男女平等、体育道德、反兴奋剂和反毒品、保障运动员的职业前途、发展大众体育、环境问题、奥林匹克的教育等等。
由于国际奥委会忠实履行奥林匹克的理想和追求,使得“国际奥委会已经不再是奥林匹克运动的一部分,而是奥林匹克运动本身……”(《萨马兰奇:奥林匹克回忆》,2002)
2.3 关于奥运会
《宪章》第1章第9条称:“奥林匹克运动会是个人或团体竞赛项目中运动员之间的比赛,不是国家之间的比赛。奥林匹克运动会把各国家奥委会为此目的选派、经国际奥委会同意参赛、并在有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技术指导下进行的比赛中有良好表现的运动员集合在一起。”该条第3款还指明:“奥林匹克运动会包括奥林匹克夏季运动会和奥林匹克冬季运动会。” 关于奥运会的组织和管理,《宪章》第5章中还有其他一系列具体的条款。
对于奥运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奥运会是奥林匹克运动“最高层次的活动”,“是使世界上的运动员在盛大的体育节,即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上欢聚一堂”(《宪章》“基本原则”)。
(2)奥运会分夏季奥运会和冬季奥运会,原则上每4年举办的一次。奥运会具有明显的时间性,如夏季奥运会一般为16天。
(3)奥运会是奥林匹克运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奥林匹克运动致力于通过举办奥运会让所有的运动员、教练员、志愿者、工作人员及体育组织官员等在参与奥运会中实现其宗旨和理想。也可以说,奥运会是奥林匹克运动实现自己宗旨和理想的重要方式。
(4)“奥林匹克运动会完全属于国际奥委会,国际奥委会拥有其中有关的全部权利,特别是(而且没有限制地)涉及该运动会的组织、开发、广播电视和复制的权利。举办奥林匹克运动会取得的全部收益必须用于发展奥林匹克运动和体育运动。”(《宪章》第1章第11条)从这一点也可以明显看出,奥运会是为了奥林匹克运动服务的。
(5)奥林匹克运动的格言“更快、更高、更强”,不是奥运会的口号,而是“国际奥委会对奥林匹克运动的所有成员的号召,号召他们本着奥林匹克精神奋发向上。” 作为奥林匹克运动的一部分,奥运会并没有自己特殊的目标和追求,它的追求和理想就是奥林匹克运动的宗旨和主义。
3 几点结论性认识
根据前面的分析、归纳和理解,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3.1 奥林匹克运动、国际奥委会、奥运会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但又有各自不同的内涵、目标和责任,彼此紧密相联系。
3.2 奥林匹克运动是一项国际性的体育文化运动,有自己崇高的宗旨、主义和理想。其核心理念是:“通过开展没有任何形式的歧视并按照奥林匹克精神——以互相理解、友谊、团结和公平比赛精神的体育活动来教育青年,从而为建立一个和平而更美好的世界做出贡献”。同时,“奥林匹克主义谋求体育运动与文化和教育相融合,创造一种以奋斗为乐、发挥良好榜样的教育作用并尊重基本公德原则为基础的生活方式。”
3.3 奥林匹克运动是面向所有人的体育运动,而不仅仅是竞技体育运动。它有着广泛的社会责任和追求,其中包括举办奥林匹克运动会。
3.4 奥林匹克运动具有广泛性,其成员包括涉及五大洲的众多国际体育组织及其所属成员,包括奥运会组委会以及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相关技术人员等。
3.5 “国际奥委会是奥林匹克运动的最高权力”。“国际奥委会的使命是按照奥林匹克宪章领导奥林匹克运动”。发扬“奥林匹克主义”是国际奥委会的主要职能。除此之外,国际奥委会还有其他15项职能,并通过其下设的20多个分支机构分别履行。
3.6 奥运会是奥林匹克运动周期性举办的“最高层次的活动”,目的“是使世界上的运动员……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上欢聚一堂”。它没有自己特殊的追求,而是以奥林匹克运动的宗旨、主义等为准则。
3.7 举办奥运会是奥林匹克运动实现自己宗旨和理想的重要手段和方式。奥运会是为了服务于奥林匹克运动而存在的。
3.8 奥林匹克运动鼓励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按照公平竞争的规则,争取好成绩,但奥林匹克格言“更快、更高、更强”却不仅仅是对奥运会参赛运动员的号召,而是“国际奥委会对奥林匹克运动的所有成员的号召,号召他们本着奥林匹克精神奋发向上。”比如,主办奥运会也要更快:更迅速、更快捷、更方便;更高:高标准、高水平、高效益(不是指经济效益);更强:强大的组织机构、强大的人才队伍、强有力的保障系统和设施等等。我们不应把奥林匹克格言仅仅理解为让运动员跑得更快、跳得更高、身体更强壮。
理清一些基本概念,全面认识和理解奥林匹克运动,不仅对于我们举办2008年北京奥运会是重要的,对于奥林匹克运动在我国的传播,以及对中国体育的改革和发展也是十分重要的。全面认识和理解奥林匹克运动最重要的是开阔眼界,不能将眼光盯在奥运会成绩和名次上。因此,我们有必要开展对于奥林匹克运动及其理念、活动等问题的深入研究,并将其先进的理念加以广泛传播。
作者:古柏(国家体育总局文史委)
奥林匹克运动、国际奥委会、奥运会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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