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私有化”和私人财产混为一谈是一种别有用心

把“私有化”和私人财产混为一谈是一种别有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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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法律对什么叫私有财产以及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都做了明确的界定。为什么总是有人要拿私有财产作为推进私有化的挡箭牌?是真不懂,还是揣着明白装糊涂?

  前不久写了一篇关于私有制和私有化的文章,在文章的评论区里,有个别人把私有制、私有化和私人财产混为一谈。甚至还在文章评论区里蛮横无理地加以指责,说什么,“那你为什么不把你家房子、你家所有的东西都拿出来归公有?”看了这样的评论,真让人无语。这种人在网络上还大有人在,这样的人实际上是法律基本常识的“贫穷者”,这样的人从骨子里就根本没有一点点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对这些人需要很好地补一补相关的法律常识。因此,在这里就“私有化”和私有财产问题做一个粗略的阐释。

  在前不久的文章里对什么是“私有化”做了一个简单的说明。在这里不妨再补充说明一下。

  根据有关资料的解释,“私有化”可以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般指将国有企业的所有权转给私人。另一种情况就是指将上市公司的股份全部卖给同一个投资者,从而使一个上市公司转变为私人公司。

  目前,我们通常说的私有化是将国营或集体企业转变为私人所有的过程。提倡私有化的理论依据就是认为私有化旨在减少政府对经济和社会的直接干预,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增强资源配置的效率和经济活力。

  私有化政策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实施方式和效果。其支持者认为,私有化可以激发企业创新和效率,提升经济发展水平。而批评者则认为私有化会导致资源的不公平分配、失业增加,造成贫富分化等问题。

  从俄罗斯私有化实施的结果来看,合法的私有化实施主体(人民)在俄罗斯的整个私有化运动中失去了包括决策权和处置权在内的一切财产权利,而越俎代庖者就是政府官员和公有企业中对企业及其财产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管理者。

  从俄罗斯私有化运动的结果可以看到,俄罗斯的公有财产基本上都落入了当年的政府官员、原公有企业的管理者这些政治投机分子和社会上的商业投机分子手中。这种结果为俄罗斯的社会问题埋下了永久的祸根。

  很明显,我们国家也有一些人公开提出推行私有化的主张,比如那个叫“谢小婉”的人,就一直在平台发视频,提出所谓的“坚定不移稳步推进私有化”,这就是私有化的积极倡导者。

  从私有化的推行过程来看,表面上来看,它是要求由公有组织或公有财产的全体公民参与的公有财产或某一集体财产转为个别私人所有的行为及其过程。它的合法实施主体应该是公有或集体所有财产的全体成员。是否进行私有化应该由公有或集体财产的全体公民共同表决,并按照一定程序和步骤进行。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但从我国的国情来看,无论怎么说,要推行私有化是不得人心的。

  首先,从我国的性质来看,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改革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而不是改变社会主义性质。改革开放以来,一些精英、公知们形成了一种理论误导,在他们看来,似乎改革就是要改变所有制形式,好像不改变所有制形式就不是叫改革。这实际是与国家的根本大法相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这就从国家的根本大法上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践踏国家的根本大法。私有化,把国营和集体经济转变为私人所有,这是与国家宪法根本冲突的。宪法里提到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不是等同于把国营或集体的经济化为私人所有。因此,那些天天喊着“推进私有化”的人,是对国家根本大法发起的挑衅,一定要坚决予以打击。

  第二,从我国的国情来看,我国的公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无数革命先烈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大家只要稍微有点历史常识就知道,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投身于革命战争的主力军都是些什么人?是工人、农民。他们为什么在战争中能够舍生忘死,他们是为了什么?就是为了推翻剥削制度,建立人人平等、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同时,不再受外国列强欺凌。所以,新中国建立后选择了社会主义制度。新中国建立后,通过剥夺了国内官僚资本和外国在中国的资本,同时通过没收和赎买的政策把民族工商资本改造为国有经济以及没收地主资本家的财产,建立起了新中国的国有经济。这都是无数革命先烈用鲜血和生命换来国有资产,怎么,现在就想要私有化了?那些人想要把国有资产私有化,请问你们愿意用多少财富换取和平,换取生命,换取不被外国列强奴役?

  几代人,在数千万生命的牺牲的基础上,建立了共和国,并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是我们民族在建立国家时的共同契约。怎么想私有化就私有化了?!

  再说,私有化和私有制是既相同又有明显的区别的两个概念,私有化是通过一定的程序把国有或集体所有的财富转变为私人所有的一个过程,也就是把公有制完全变为私有制的过程,而私有制就是相对于公有制的经济制度。私有制的形成是原始社会晚期就开始形成的一种社会经济制度。私有制的必然结果就是出现两极分化,从而导致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的出现。

  因此,像“谢小婉”们鼓吹私有化,提出要“坚定不移稳步推进私有化”,就是想要实现全面私有化,而有人有意混淆私有化和私有财产的概念,那么,这种人的目的不是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的吗。

  然而,私有化和私有财产,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私有财产是人们合法的收入和生活资料,它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

  那么,究竟什么是私有财产?

  简单地说,私有财产就是私人拥有的物质财富。

  对私有财产我国宪法有明确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64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用所有权。”

  第65条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有关法律对什么叫私有财产以及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都做了明确的界定。为什么总是有人要拿私有财产作为推进私有化的挡箭牌?是真不懂,还是揣着明白装糊涂?

  想要“坚定不移稳步推进私有化”,这是大是大非问题,容不得半点含糊。如果要把我们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财产全面私有化,其本质就是否定了新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合理性,否定了共产党领导中国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正确性。那么,我们无数革命先烈的血也就白流了。因此,对那些公开鼓吹推行私有化的人,必须要发扬痛打落水狗的精神,把他们彻底打翻在地,再踏上一只脚,让他们永世不得翻身。才能确保我们的国家永不变质,保证我们的红色江山永不变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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