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评议笔录是合议庭合议案件的原始记录,是完整、准确、详细反映合议庭合议案件的整个过程和内容,是我国合议制审判制度的重要反映,是法官对案件的证据评判,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意见的重要表达,是合议庭成员行使合议权利的重要渠道。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审判过程的公正性,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然而,通过对本院2011年所审、执结案件的评查和合议庭笔录的复核,发现合议庭评议笔录的制订不规范,格式五花八门,笔录不能反映合议庭合议案件的真实过程,甚至影响个别案件的司法公正。笔者仅从评查卷宗中发现的合议庭评议笔录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粗浅的分析,并探讨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合议庭评议笔录存在的问题
(一)格式不规范、不统一。法院有统一打印的合议庭评议笔录的格式,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现代化设备实现了无纸化办公,大部分合议庭不再采用固定的格式,而是自己在合议时采用打印的格式,并且根据案件的情况进行随时调节,这就造成合议庭评议笔录的格式不统一,什么样的都有,有的是合议庭组成人员自己打印的,有的是书记员打印的,有的是从判决书的电子文档中复制过来的,五花八门,根本不能反映合议庭合议的整个过程,丧失了合议庭评议的严肃性。
(二)合议庭成员签字不规范。主要是:合议庭成员没有在合议庭笔录上逐页签字,只在最后一页签名;打印的合议庭评议笔录书记员没有签名,合议庭成员也没有逐页签名;有的合议庭成员只有一人代签名的现象。
(三)合议庭评议笔录过于简单,不能反映合议庭合议案件的整个过程。合议庭评议笔录应是记录法官对整个案件的证据分析认证、法律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的全过程,从而得出合法合理的结果。然而,部分合议庭评议笔录过于简单、流于形式,根本不能反映法官的意见,如有一个案件的合议庭笔录内容:“A法官:关于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我同意。B法官:关于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我同意。C法官:关于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我同意。”合议的内容只是法官的意见表示,没有法律适用。在审理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的,也有法律适用的问题,还有调解协议内容是否自愿、合法,是否需要制作调解书的问题,但在合议庭笔录中根本没有,只是说双方达成协议,法官同意,协议内容也不知道。这样的合议庭评议笔录又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呢?
(四)合议庭评议案件时间不及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但在评查案件过程中发现:有的是在庭审结束后的当即,或当天评议;有的是在庭审结束后几天内评议;有的是拖了很长时间后再评议;还有的是在承办法官拟出裁判文书或案件审结后,案卷需装订归档时,由书记员按裁判文书制作一份评议笔录,然后让合议庭成员签名。特殊的情况是,在补合议庭笔录时,会出现各种时间不一致的情况,个别的由于时间记不准或笔误,出现了合议庭评议笔录在开庭前的情况,严重影响了案件质量。
(五)笔录显示评议时重实体、轻程序,没有针对性。合议庭评议笔录中,法官的意见表述一般都是围绕案件的事实部分,对程序性的问题一般很少涉及。如一个案件合议庭内容:A法官:原告付某与被告高某追索劳动报酬一案,……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资的请求,于法有据,应当支持。B法官:原告要求的交通费和误工费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该请求不能得到支持。C法官:……工资应当支持,……交通费和误工费用不能支持。但此案在审理时被告缺席,对证据也没有质证,在合议庭合议时没有提到有关缺席和证据质证的程序问题,仅对是否应该支付工资发表了意见。
二、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现行法律规定缺乏关于评议的范围、程序、方式等运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并没有对评议的范围、程序和方式作出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和2010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对合议庭在评议案件时,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更具有适用性,但对合议庭评议笔录也没有作出具体的要求,致使合议庭评议后制作的笔录不规范,没有法律依据。
(二)合议庭成员不重视评议。一部分合议庭成员认为,案件的承办人才是具体案件的负责人,自己只是参与者,与案件的关系不密切,具体考核时也是考核承办人的。自己只需要配合承办人,走走形式就行了,不必太认真,认真了反而不好,有不敢发表自己意见,和不必要发表意见的想法。
(三)评查案件时不够严格。案件评查时,只是依照法律程序对实体问题、程序问题以及卷宗装订情况进行评查,对于案件本身是否进行合议,合议庭评议的情况如何并不进行核查,只要卷宗在形式上合格,就视为案件质量过关。
(四)法官素质不高,业务水平低。一是法官素质参差不齐,某些法官基本功不扎实,业务素质低,又不注意加强学习,吃老本,凭经验办案,没有能力对案件做进一步的深入分析;二是案件多,任务重,办案人员少,没有时间和精力做进一步的深入分析;三是个别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不坚持原则,不愿对案件做进一步的深入分析,害怕一分析露出破绽,自己的意见通不过,其他人也是抱着“老好人”的思想,和其形成“默契配合”,以至于在最需要听到正义声音的时候沉默起来。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严格贯彻合议庭评议规则。评议遵循“禁止弃权、平等参与、独立表决”等原则,成员发表意见必须展示其评判证据效力、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的心证及逻辑推理过程,避免评议流于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第六条规定:“ 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参加案件评议。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应当针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必要时,合议庭成员还可提交书面评议意见。”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不能仅发表自己的结论性意见,必须针对案件的评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发表意见。在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之间是平等的、独立的,不受任何方面的干扰,独立自主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严格贯彻合议庭评议的规则。
(二)规范合议庭评议笔录的格式。合议庭笔录反映的是合议庭成员评议的整个过程,是法官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到运用法律的过程,格式的制作,必须严格、统一。按照规范的标准和要求制作,一个完整的笔录应当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记录过程要详尽,不仅要有评论性的意见,更要有分析的过程。按照先由主审人和其他成员发表意见,最后由审判长发表意见的顺序,将合议庭成员对证据及辩解意见的分析、采信,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的分歧及诉讼程序等问题记入合议庭笔录,保证合议庭笔录反映整个案件的全貌。
(三)提高合议庭成员对合议庭评议笔录的认识。合议制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是保证案件公平公正的重要程序,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时发表的意见至关重要,合议庭笔录是反映案件整个过程的记录。合议庭成员应充分认识到合议庭评议工作的重要性和合议庭评议笔录的重要性。认真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合议庭笔录内容要全面、真实地反映案件合议的过程。
(四)加强书记员的业务培训。合议庭评议笔录应当在当场制作,做到审判人员说什么,书记员记什么,说多少,记多少,力求合议庭笔录忠实记录合议的合过程,记录完整、客观,经合议庭成员核对无误后签字。书记员的业务素质直接关系合议庭的笔录的质量。在工作中,应强化对书记员的业务培训,不仅培训速记能力,而且要加强业务知识的培训,熟练掌握法律知识和法律程序,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在合议庭评议时,严格按照合议庭成员的发言内容,详细记录。同时,对合议庭成员要求结案后补记合议庭笔录的行为给予拒绝,以此督促合议庭成员重视合议笔录的制作。
(五)制订合议案件评估考核制度。通过审判管理办公室制订严格的合议案件评估考核制度,将对案件承办人的考核转变为对整个合议庭的整体考核,将案件质量与合议庭作用的发挥挂钩,把合议庭成员职责的发挥作为案件质量高低评判的重要标准,并将合议庭评议笔录的完整性作为一项考核标准,记入业务庭和个人的绩效考核。
(六)加强对合议案件的评查力度,对合议庭评议笔录进行形式复查和实质审查。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组织业务骨干对合议庭评议笔录进行评查,包括形式评查和实质评查。在案件评查过程中,按照常规评查以外,对合议庭评议情况作为专项内容进行评查,主要评查合议庭成员是否如实发表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对有争议的问题是否进行充分的讨论和争辩,记录是否全面。在查清事实的同时,对于法律适用和证据分析方面合议庭成员与笔录记录内容不致的,严格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