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说,存在于1979年至1997年之间的"流氓罪",被莫名其妙地从中国的《刑法》中给取消掉了。也就是说,干"流氓罪"那样的事情,在目前的中国,已经不是犯罪行为了。
但是,中国《刑法》中尚存有"传播淫秽物品罪",还没有被取消。既然没有被取消,为何不追究通过社交媒体传播淫秽内容的犯罪行为呢?
互联网中的"社交媒体"大大降低了此类犯罪的门槛,也就是说,淫秽物品传播者,无论是男的还是女的,都可以轻而易举地通过网络传播淫秽行为了。特别是像潘金莲那样的所谓"弱女子",也可以利用其性别特点,通过传播其淫秽行为进行"勾引"而达到其犯罪目的了。
由于受害者不可能都是武松,所以,潘金莲式的淫秽行为传播具有极大的危害性。这种行为虽然有别于传统的暴力犯罪行为,但这种非暴力犯罪行为更具欺骗性、隐蔽性,其危害性绝不亚于暴力犯罪行为。特别是对青少年,包括大学生,此类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更加巨大。
通过社交媒体传播淫秽内容就是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面对如此取证容易、证据确凿的犯罪行为,为什么不绳之以法呢?这种不绳之以法不也是司法腐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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