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荣兆梓:社会主义公有制及国家所有制的几个理论问题》(2025-01-12 09:08:00来源: 昆仑策研究院 作者:荣兆梓)一文中,荣兆梓教授提出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概念: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指社会主义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它是历史地形成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核心范畴之一,对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性质具有决定性意义。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生产条件分配的核心内容,作为生产的物质条件的分配,它与生产的人身条件的分配不可分割,只有同时考察两种生产条件的分配,才能理解二者相结合的特殊方式,进而充分理解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历史性质,以及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全部内容。
但是,社会主义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又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
对此,荣兆梓教授也认识到“对所有制的考察不能停留在人对物的占有关系的表面,而必须深入这种占有关系背后的人与人关系的实质内容;不能停留在法权关系和意志关系的表面,而要深入直接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以及生产中劳动者相互之间的关系。”
荣兆梓教授进一步分析说:“本人提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劳动者具有双重人格——既是生产资料共同所有者,又是劳动力个人所有者,认为正是这种生产条件的分配关系,决定了公有制经济内部劳动者整体与个人的利益矛盾,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关系。这是一种以劳动为尺度的平等关系,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协调劳动者整体利益、局部利益和个人利益矛盾的根本原则。社会主义公有制意味着劳动者在生产资料面前人人平等,因此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平等劳动’,它包括决策平等、分工平等和分配平等(即按劳分配)等。劳动平等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规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区别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历史特征。从财产权利角度看,这里存在着生产资料公共所有者与劳动力个人所有者之间的排他性占有关系,这种权利与意志的关系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由于这种占有的排他性存在于公有制经济内部,因此可以称作公有产权的‘内排他性’。由于这种权利关系的存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生产组织仍然实行科层等级制,自上而下地对劳动标准和消费标准严格计算和监督;其内部劳动分工遵循‘能力主义’原则,不仅有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区分,有技术等级的划分,而且有管理劳动与操作劳动的分野;公有制经济的收入分配实行按劳分配原则。”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规定到底是什么?
一,社会主义公有制本质上是劳动所有权的实现形式。
作为生产条件,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的确具有双重身份,他既是生产资料的公共所有者,又是生产劳动提供者。但是,公有制条件下的劳动者作为生产资料公共所有者,在资产所有方面是人人相同的,没有差别,在这里,又存在什么排他性的要求呢?
对劳动者而言,生产资料公共所有者的身份的意义,在于它决定了每个人都可以与其它人结合起来,利用公有资产,通过劳动来满足自己的生活消费需要,而不再需要通过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来换取自己的生活资料。除此以外,难道这生产资料公共所有者的权利还有什么其它排它性的要求?
地球人生下来都可以呼吸空气,这是每个人都具有的权利,但正因为每个人的权利相同,没有差别,因而没有必要规定一个空气呼吸权。同样的道理,在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劳动者都是同一的生产资料公共所有者,他们都可以与其它劳动者联合起来,通过自己劳动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因此,在公有制条件下的生产过程中,所谓的资产所有权或产权,已经推动失去了意义。
另一方面,由于劳动者作为生产劳动提供者,因为他是以生活消费个体性为基础的,因而在劳动能力和消费需要方面都存在着差别。如果不能体现这种差别所决定的劳动者劳动投入差别,那就不可能充分发挥劳动者的劳动潜力。因此,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的权利表现为劳动所有权或劳权。社会主义公有制本质上就是劳动所有权的实现形式。
二,作为社会主义革命的必要环节,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了破和立两个方面。
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革命的必要环节,它包括了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确立劳动者的生产主体地位并体现按劳分配要求两个方面。
在《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著,第35、39、40页)中,马克思恩格斯反复强调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本质特点:“过去一切阶级在争得统治之后,总是使整个社会服从它们发财致富的条件,企图以此来巩固它们已经获得的生活地位。无产者只有消灭自己现存的占有方式,从而消灭全部现存的占有方式,才能获得生产力。无产阶级没有自己的东西必须加以保护,他们必须摧毁至今保护和保障私有财产的一切”,“在资产阶级社会里,活的劳动只是增殖已经积累起来的劳动的一种手段。在共产主义社会里,已经积累起来的劳动只是扩大、丰富和提高工人的生活的一种手段。”“在资产阶级社会里,资本具有独立性和个体,而活动着的个人却没有独立性和个性”,“而资产阶级却把消灭这种关系说成了消灭个性和自由!它说对了。的确,正是要消灭资产者的个性和自由”。“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劳动阶级要消灭的生产方式:无产者的占有方式,即雇佣劳动者的占有方式;现存的占有方式,即资本生产条件下资产者得盈利、工人拿工资的两极分化的占有方式;共产主义正是要消灭了这种生产方式;共产主义消灭资本生产方式的同时,当然也消灭资本的独立性和个性,消灭资产者的个性和自由;当然也需要剥夺资产者利用占有的社会产品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一一即资产所有权或产权。
在《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著,《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0-11页)一书中,马克思明确地告诉我们:“我们这里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内容和形式者改变了,因为在改变了的环境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它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一一劳动一一来计量”。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消灭了个性的、独立的资产者,从而使劳动者成为了生产资料公共所有者,但公有制本身也消除了大家在资产所有方面的差别,因此,现在的劳动者已经是一个劳动所有者,而他或他们的利益要求则是由劳动的多少来体现的,即表现为劳动所有权。
由此可见,当共产主义(或科学社会主义)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时,人格化的或个体性的资产者消灭了,人们对产权的要求不存在了;劳动者成为了唯一的生产主体,而劳动者的利益要求也表现为劳动所有权的要求。这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特点所在。
从这里不难看出,要真正认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与特征,我们不应该站在财产权利的角度来看问题,而应该站在劳动权利的角度来看问题。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是财产的政治经济学,而工人阶级的政治经济学是劳动的政治经济学(马克思,《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32-133页)。
三,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的基本性质与特点。
我们如果把公有制放到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过渡时期这一特定环境中去,联系社会主义本质要求来看,这里的公有制已经不是体现产权的形式,而是消灭产权的形式。
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消灭了独立的、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这就使公有制企业剩下了唯一的、人格化的生产主体--为企业提供各种劳动的员工,即劳动所有者。没有独立的、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只有独立的、人格化的劳动所有者,这是公有制企业最基本的特点,也是公有制企业最重要的性质。如果我们不是建立产权制度,而是建立以劳动所有者为主体的企业制度,公有制企业又怎会有“主体缺位”的问题呢?如果我们不是把目光局限在产权范围之内,而是站在劳动所有者的立场上从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客观要求出发,就很容易找到规范的生产主体--独立的、人格化的劳动所有者,又何必要搞什么委托经营呢?如果我们在国有企业也建立“补偿消耗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余下都是自己的”生产结果分配模式,让劳动者的收入不仅随个人的劳动状态变化,而且同时随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而自然波动,国有企业又怎会缺乏健全有效的经营机制呢?
总起来说,公有制企业没有独立的、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只有独立的、人格化的劳动所有者,而具有双重身份的劳动者的利益要求表现为劳动所有权,而不是资产所有权。这就是公有制企业的基本性质,是从资产所有权和劳动所有权两个方面对公有制企业综合考察得到的性质。所谓劳动所有权是与产权或资产所有权相对立的一种权利,它的核心内容是与“谁所有谁经营”“谁所有谁受益”相对立的“谁劳动谁经营”“谁劳动谁受益”,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劳动者当家作主的权利”和“按劳分配权利”。我们常说社会主义要让劳动者当家作主,要实现按劳分配。劳动者当家作主是什么权利?难道不就是要体现“谁劳动谁当家”的基本原则吗?按劳分配分配是什么权利?难道不就是要体现“谁劳动谁受益”的基本原则吗?从这里我们可以明白:所谓公有制就是劳动所有权的体现,更具体点说就是劳动者当家作主和按劳分配权利的具体体现,是劳动所有权的实现形式。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以劳动所有者为主体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作为最基本的生产关系,它是满足劳动所有者的利益要求、是实现劳动所有权的基本形式。因此,简单地说,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是实现劳动所有权的基本形式。认识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一本质特征,不仅可以明确公有制与私有制的一般区别,同时也可以明确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其它形式的公有制的本质区别。
明确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定义,首先必须了解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其它公有制的区别。从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各个社会都存在有公有制,这些公有制都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因为这些社会的公有制的主体不是劳动所有者,而且也不体现劳动所有权。
就象谈到资本主义企业就离不开产权一样,谈到公有制企业,谈到社会主义企业,就不能不谈到劳动所有权,因为就象产权是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的基本权利一样,劳动所有权是公有制企业或社会主义企业的基本权利。那么,什么是劳动所有权呢?所谓劳动所有权是劳动所有者的权利,它和资产所有权相对应,包括劳动分配权和劳动管理权两个方面。劳动所有权在分配上的要求表现为“谁劳动谁所有”,它又既包括体现劳动所有权的企业生产结果分配模式,也包括按照劳动者投入劳动量的差别分解企业生产经营成果两个方面;劳动所有权在管理的要求表现为“谁劳动谁经营”,它包括体现劳动所有权的企业管理体制(即企业建立职工大会、职工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职工按照个人劳动量在企业劳动总量中所占比例行使管理权--即不是一人一票,而是一工一票)。平常我们常说,社会主义企业要让劳动者当家作主,要实现按劳分配。这“劳动者当家作主”就是参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劳动者都可以作为主人管理企业,社会主义要让劳动者当家作主无非是说社会主义企业要体现劳动者的劳动管理权;至于按劳分配,无非是要体现“谁劳动谁所有”的分配原则,满足劳动所有者在分配上的基本要求。社会主义企业必须体现劳动所有权本来是常识性的东西,只是人们囿于传统的产权观念,再加上苏联模式的自然影响,以至不能形成对劳动所有权形成明确的认识。
如果说股份制是资本主义按资分配的典型形式,那么工分制就是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典型形式。股份制是在多个资产者合资经营条件下,通过股份形式反映资产者投入资产价值量的差别,从而在管理上和分配上体现资产者多资多利的按资分配方式;而工分制是在多个劳动者合作劳动条件下,通过工分形式反映劳动者投入劳动量的差别,从而在管理上和分配上体现劳动者多劳多得的按劳分配方式。
作为一个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者,作为一个马克思主义研究者,作为一个社会主义理论工作者,像《共产党宣言》和《哥达纲领批判》这些基本著作应该是必读的。但为什么我们的理论界却始终没有形成作为社会主义生产主体的劳动所有者观念,没有形成作为社会主义生产的基本权利要求的劳动所有权观念?而改革开放以来的国企改革,则完全撇开了劳动者及其利益要求的体现,形成了政府和官员的顶层设计。
离开了广大劳动者的利益要求及其体现,还有社会主义的存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