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鲜明特色。2021年8月1日,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开始施行。针对当事人就生效裁判、调解书申请监督后检察机关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情况,《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新增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
大成沈阳办公室司南诉讼律师团队近日承办了一起对某省检察院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不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的案件,承办律师梳理了民事诉讼案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操作指引,供法律同仁参考借鉴。
一、《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复查案件办理”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经初核,发现可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移送本院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处理:(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有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五)有证据证明检察人员办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六)其他确有必要进行复查的。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后,认为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错误,应当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予以撤销并依法提出抗诉;认为不存在错误,应当决定复查维持,并制作《复查决定书》,发送申请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复查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案件。对复查案件的审查期限,参照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1.申请复查制度的前世今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结果进行监督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既可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为了便利当事人申请监督,充分发挥再审检察建议优势,提高监督效率和效果,缓解民事裁判结果监督工作中“倒三角”难题,2013年11月18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同级受理”原则,实践也证明“同级受理”原则是符合检察监督工作实际的。但“同级受理”原则客观上也有法律规定的抗诉权在上级检察院,同级检察院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是否有终局性这样的疑问,因此在坚持“同级受理”原则的情况下,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与控告检察厅《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第二次座谈会议纪要》第7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复查制度,作为“同级受理”制度的有益补充。①
参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21年版,第197~198页。
本次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吸收规定了复查制度,并进一步扩大复查范围,规定上级检察院可以依职权复查下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案件,并在当事人申请复查期限、检察机关办理复查案件期限等方面进行完善。规则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了当事人有申请复查的权利,并明确了申请期限、标准和流程,将复查程序正式法定化。需要明确的是,复查标准较申请监督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零七条)更为严格,将认定案件基本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的情形均明确排除在外,只解决有新证据、主要证据伪造、依据的裁判撤销、审判人员违法裁判等实体错误问题。
2.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查的具体情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查的具体情形,包括:(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有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五)有证据证明检察人员办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六)其他确有必要进行复查的。
本条在起草过程中曾形成两种方案:第一种方案是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查的具体情形,并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对当事人复查申请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初核把关。第二种方案是不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查的具体情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也不进行初核把关。经研究,决定采纳第一种方案。主要的考虑是:从以往办理复查案件情况看,复查纠正的比例不高,在5%以下。②因此,申请复查案件经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初核,就能排除一些明显不需要进行复查的案件,减少这部分案件移送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这一环节,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办案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21年版,第198页。
3、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经初核认为符合本条规定六种情形且案件有错误可能性的,即可移送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进行审查。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对申请复查案件负有初核职责,与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的实体审查不同。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经初核认为符合本条规定六种情形且案件有错误可能性的,即可移送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进行审查,也就是说,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初核后移送案件的标准是案件有存在错误的可能性,而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后的抗诉标准是案件确有错误应予监督,前者是对内监督案件线索移送标准,后者是对外提出监督意见标准,两者在条件把关上有明显的不同。③
同[2]。
4、当事人申请复查的期限和复查案件的审查期限。《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对复查案件的审查期限,参照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但调卷、鉴定、评估、审计、专家咨询等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根据以上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复查案件的审查期限一般为三个月。
5、如果是当事人申请监督,只能向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查,而不能越级申请复查。如果是上级检察院依职权进行复查,则不受层级的限制,即可以依职权复查下一级或者下两级、三级检察院的不支持监督申请案件。
6、当事人申请复查的案件,经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后,认为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错误,应当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予以撤销并依法提出抗诉;认为不存在错误,应当决定复查维持,并制作《复查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7、如果上级检察院依职权进行复查后发现下级检察院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正确的,则应当作出终结审查决定;存在信访当事人的,则按照《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有关规定进行答复。
8、对于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案件,如果下级检察院作出的终结审查决定确有错误,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复查?一种意见认为,可以申请复查的应是对当事人权利有影响的、否定性的、终局性的决定,如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对于尚未形成终局性结论的决定,如中止审查决定书,因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没有产生最终的根本性影响,不作为复查对象。从这个意义上讲,下级检察院针对民事裁判结果监督作出的终结审查结论如果确有错误,似乎应纳入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查的案件范围。另一种意见认为,复查制度是对“同级受理”所存在不足的一种弥补,主要解决下一级检察院对申请监督案件应当提请抗诉而未提请抗诉问题,基于司法政策的延续性,不宜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与控告检察厅《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第二次座谈会议纪要》第7条规定的申请复查范围予以扩大。考虑该问题存在一定争议,本次修订未将终结审查决定纳入申请复查范围。④
同[2]。
二、材料准备
参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及以往办案经验,申请复查应当提交的材料如下:
1.复查申请书,原件,份数=3份+其他当事人人数,需申请人本人签字并捺印,标注申请的当天日期;
2.身份证明,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1份(复印件需当事人本人签字并捺印);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1份(证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3.如律师代理,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需申请人本人签字并捺印)、律师证复印件1份、律师事务所函1份;
4.人民法院、检察院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各1份(可提交复印件);
5.证据材料1份,应当附证据清单;
6.当事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复查申请书应当写明的内容
参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复查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二)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申请复查请求;
(四)申请复查的具体法定情形及事实、理由。
复查申请书范本
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其他当事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申请人xxx因与xxx(案由)一案,不服xx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xx)x民终xxx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向xx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xxxx年x月xx日,xx省人民检察院作出x检民监[xxxx]xxxxx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xxx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本案具备《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x项规定的情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xx省人民检察院x检民监[xxxx]xxxxx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并依法提出抗诉。
请求事项:
1.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撤销xx省人民检察院x检民监[xxxx]xxxxx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2.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并监督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提起再审。
事实和理由:
写明本案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及事实、理由。
此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四、提交方式
通过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承办律师被告知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第一种: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申请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东街5号,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收,标明申请复查。
第二种:现场提交。
最高人民检察院西区 12309检察服务中心(高德导航搜索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与信访接待室)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东街5号西门
电话联系:010-12309
工作时间:上午8:00—11:30(11:00停止安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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