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居委会(即居民委员会)并没有直接的权力为小区指定物业管理公司。居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协助政府开展社区管理、服务居民、调解纠纷等工作,而不是直接干涉或决定小区的物业管理事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通常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是业主自治的核心机构,有权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如果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大会,则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物业公司通常由开发商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居委会在物业管理中可能起到一定的协调作用,比如在业主与物业公司发生矛盾时进行调解,或协助推动业主大会的成立,但它无权单方面为小区指定物业管理公司。如果居委会试图这样做,可能会超出其法定职责范围,业主可以依法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