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名
- 三不去
- 亦 称
- 三不出
- 属 于
- 旧时各地传统婚俗之一
- 类 别
-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涵义
一般而言,妻子若合乎于七出的条件时,依照礼制及法律,丈夫便可以要求休妻。但七出所包涵的范围甚广,可资夫家利用为借口的可能甚大,因此又订立了三不去,用以保障妻子不被任意休掉。三不去最早见于汉代的《大戴礼记》。具体如下:
一、“有所娶无所归”:指妻子的家族散亡,假如妻子被休则无家可归。
三、“前贫贱后富贵”:指丈夫娶妻时贫贱,但后来富贵的。
引申
到了唐代以后正式被列入《唐律》之中,其内容与《大戴礼记》类似,以作为七出规定相关规范,但指出“恶疾及奸者不在此列”。也就是说,妻子若符合七出中的恶疾及淫两项,则不在三不去的保障范围之内。另外,若有义绝的情形,法律规定双方必须离婚,则三不去亦没有保障。 [2]
随着七出规定的被重视,在宋元之后,由于离婚契约(休书)的发达,逐渐较严格地被实行,一直延续到明清时期。到1930年国民政府颁行的民法亲属篇中才被完全废除。七出一词要到唐代以后才正式出现,但其内容则完全源自于汉代记载于《大戴礼记》的“七去”。七去的内容如下:
“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去,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盗窃,为其反义也。 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第一,“不顺父母”:亦即妻子不孝顺丈夫的父母。大戴礼中所说的理由是“逆德”,在传统中国,女性出嫁之后,丈夫的父母的重要性更胜过自身父母,因此违背孝顺的道德被认为是很严重的事。
第二,“无子”:亦即妻子生不出儿子来,理由是“绝世”,在传统中国,家族的延续被认为是婚姻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妻子无法生出儿子来便使得这段婚姻失去意义。以《唐律》为例: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疏议据此认为四十九以下无子,未合出之。随传统中国“一夫一妻多妾制”的逐渐成熟,真正是以无子的原因而休妻的情形大为减少。
第三,“淫”:亦即妻子与丈夫之外的男性发生性关系。理由是“乱族”,也就是因为淫会造成妻所生之子女来路或辈分不明,造成家族血缘的混乱。
第四,“妒”:指妻子好忌妒。理由是“乱家”,亦即认为妻子的凶悍忌妒会造成家庭不和,以及“夫为妻纲”这样的理想夫妻关系的混乱,而许多看法中,更认为妻子对丈夫纳妾的忌嫉有害于家族的延续。
第五,“有恶疾”:指妻子患了严重的疾病。理由是“不可共粢盛”,是指不能一起参与祭祀,在传统中国,参与祖先祭祀是每个家族成员重要的职责,因此妻有恶疾所造成夫家的不便虽然必定不只是祭祀,但仍以此为主要的理由。
第六,“口多言”:指妻子太多话或说别人闲话。理由是“离亲”,在传统中国家庭中,女性尤其是辈分低的女性,被认为不应当多表示意见,而妻子作为一个从原本家族外进来的成员,多话就被认为有离间家族和睦的可能。
第七,“窃盗”:即偷东西。理由是“反义”,即不合乎应守的规矩。
七出内容与之类似,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整体来看,七出和七去的内容大多是以夫家整体家庭家族的利益为考量,凡是因为妻子的行为或身体状况,不能符合于这个考量,夫家或丈夫就可以提出离婚。相较而言,妻子要主动提出离婚的义绝,条件就严苛得多了。
七出在古代中国,代表了一种在婚姻制度中,一方面防止婚姻任意被结束,但另一方面却同时能保障丈夫及其家庭的利益的规定。这规定使得在婚姻关系中,妻子一方处于弱势,丈夫一方能较主动地决定婚姻的延续与否。
但另一方面,对于传统中国原本就处于弱势,难以独立生存于社会的妻子来说,七出的规定也最低限度地保障她不致于因丈夫个人的好恶喜好,而任意被抛弃。除此之外,在一些案例中,由于受到丈夫欺虐的妻子缺乏主动要求离婚的手段,同情妻子的地方官员,会以七出的法律来要求双方离婚,使妻子能脱离恶夫。
此外,在传统中国,七出这个规定有其限制,用以保障妻子不被轻易休弃,亦即《唐律》中所规定的三不去,也就是说在三种情形下,即使是妻子符合于七出的条件,丈夫也不能任意要求离婚。
但除了另外则有义绝的规定,亦即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上,如《唐律》规定是若犯恶疾及奸者,即使妻子符合三不去的条件,丈夫仍可以要求休妻。否则,丈夫也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历史
(1)娘家已无人的妻子可以不去,以免离异后妻子无法生活。
(2)与丈夫共同为父母居三年丧的妻子可以不去,表示不忘她的恩德。
(3)贫贱时娶的妻子在丈夫富贵后要求离婚时可以不去,表示不使丈夫违背道德规范。
就妻子的离婚权说,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种情况中:
(3)丈夫家中贫苦。如《汉书·朱买臣传》载,朱买臣家中十分贫困,其妻因此与朱买臣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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