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母职惩罚”的根本原因是“司法腐败”而不是男女性别差异

所谓的“母职惩罚”的根本原因是“司法腐败”而不是男女性别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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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三八妇女节的原因吧,看到有社交媒体展开了对“母职惩罚”的讨论。

搜索知道,所谓的“母职惩罚”是指,女性在生育孩子后,会在职场上遭遇工作机会受阻、收入减少等困境。母职惩罚主要是针对那些既要在外工作又要在家照顾孩子的母亲。

对抚养孩子的父亲而言,生育和养育是分开的,难道没有“父职惩罚”吗?抚育孩子,对父亲或母亲,都是一种成长,更有利于工作,比所上学更有利于工作。

在“妇女能顶部半边天”的美好社会中,在互敬互爱的幸福家庭中,所谓的“母职惩罚”,根本就不存在,自然也不是问题。因为,在男女平等的社会里,不会有这样的问题;在幸福的家庭里,照顾孩子的母亲的或父亲的价值,一定会得到对方的认可,自然也不会有这样的问题。男女平等的社会和幸福的家庭里,一定有高的道德水平,而高的道德水平是建立在司法公正上面的。可是,司法腐败有又对道德的最主要破坏者。

之所以有所谓的“母职惩罚”,说明我们的社会,我们的家庭出问题了。其根源就是目前严重的“司法腐败”。

在当今中国,相对其他国家,“妇女能顶部半边天”,与男性相比,妇女的社会地位并不低,甚至还有其特有的性别优势。社会上有种说法,“男人有钱就变坏,女人变坏就有钱”。“变坏”容易,“有钱”不易。还有,据说,现在有所谓的“流量经济”,女人也具有吸流量的巨大性别优势。等等等等。

可是,有些人却倾向于将这种现象简单归因于性别差异及其所产生的自然社会分工,显然是错误的。如果不小心,搞成了“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就会产生新的不平等,就会把问题复杂化了,有了这种“奶”,反倒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所谓的“母职惩罚”的根本原因并非男女性别的差异,而是“司法腐败”在所谓的“母职惩罚”现象上的表现。从所谓的“母职惩罚”这个词汇本身看,即便不求甚解,也不难看出来它是社会现象,而不是男女差异这样的自然现象。

为解决问题,首先需要明确认识到所谓“母职惩罚”的本质。这种现象不仅限于女性受到雇佣和晋升方面的歧视,还包括在法律程序中的不公正对待。

例如,在离婚案件中,法律规定抚养权应该归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一方,抚养孩子的一方,无论是母亲还是父亲,在生活和职业方面无疑将面临更大的挑战,在职场和社会中面临更多的不公平待遇。抚养孩子的一方,在道德等方面,一定不比另一方差,而且往往会高出不少。物质因素往往不是孩子健康成长的主要因素。

那么,为什么司法裁判中会存在这种对抚养孩子一方的不公呢?

其中一个关键因素是司法腐败。在目前的金钱社会里,不少法官等司法人员,常常受到贿赂、私人利益等的影响,偏向于支持婚姻家庭中“强势的一方”,而“强势的一方”通常是不抚养孩子的一方。由于抚养孩子的一方,往往道德高于另一方,在金钱上弱于另一方,不愿也且无力贿赂法官等司法人员。欺软怕硬,见利忘义,是腐败分子的共性。

少一些司法腐败,就会少很多“母职惩罚”或“父职惩罚”。

男女有别、男女平等和男女互补,本应是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的基本色。可是,暴力介入的司法腐败,却改变了这一基本色并因此让许多问题更难解决了。

在司法腐败依然严重的情况下,无论男或女,为了改善司法,都不应该利用性别特点或地位优势干坏事儿。一个人的力量不能铲除司法腐败;但是,守住做人底线,自己管好自己以改善司法却相对比较容易。可现实却是,无论男或女,都有不少人在利用自己的性别特点或地位优势干坏事儿。

不是吗?

所以,因“司法腐败”导致的“母职惩罚”或“父职惩罚”,就多了。

巧言令色鲜矣仁。“母职惩罚”或“父职惩罚”这种“新词”造得越多,社会越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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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家庭、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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