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明确“当事人”能够以“民事枉法裁判罪”“刑事自诉”涉事法官

应该明确“当事人”能够以“民事枉法裁判罪”“刑事自诉”涉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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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相当普遍的“民事枉法裁判”犯罪行为,应该明确“当事人”能够以“民事枉法裁判罪”直接向涉事法官的上级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实践证明,仅仅通过“公诉机关”发现此种犯罪行为还远远不够,还远远解决不了问题。

面对一切符合“刑事自诉”条件刑事犯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刑法》所列的“刑事自诉”案,当事人只要有证据,只要符合“立案登记制”的要求,就应该有权提起刑事自诉。刑事诉讼权利,也是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虽然已经施行了“立案登记制”,可是,由于对“刑事自诉” 的恐惧排斥、一知半解和故意曲解,此类案件的“立案难”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

河南法院系统曾经开设“网评法院”栏目,就是让“当事人”在线公开反映“枉法裁判”法官的问题并实现“在线公开解决”的一个有力举措。可是,不知道什么原因,也许是随着领导的更换,“网评法院”栏目又被关闭了。取而代之的是,虽在线但不公开的“程序空转”举报平台。事情的反复性和复杂性,也由此可见一斑。

“网评法院”事件,再次证明,在司法程序中,在与诸如“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斗争中,“当事人”的参并和主导反完全必要、不可或缺。离开“当事人”的全过程参与权和程序性主导权,反司法斗争不可能取得成功。除了诸如“网评法院”这样保障“阳光审判”的有力举措外,归还当事人“刑事自诉”权,更是为了有力保障当事人的全过程参权与和程序性主导权。

和捍卫“阳光审判”的斗争一样,夺回“刑事自诉”权的斗争,也依然任重道远。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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