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在二十世纪风起云涌的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毛主席是最重视“干部参加劳动”问题的。对此,他不仅有许多专门的指示,并且身体力行。
1957年4月27日,毛主席为中共中央起草了《关于整风和党政主要干部参加劳动的指示》,明确要求:“县区乡三级党政主要干部,凡能劳动的,每年抽一部分时间下田参加生产,从事一小部分体力劳动。县以上各级党政军主要干部(不是一般干部),凡能劳动的,也要这样做,每年以一部分时间,分别下田、下工场、下矿山、下工地或者到其他场所和工人农民一道从事可能胜任的一小部分体力劳动(哪怕是很少一点)。”
5月15日,经毛主席审定,中共中央《关于各级领导人员参加体力劳动的指示》在《人民日报》全文发表。
1958年2月28日,根据毛主席的要求,中共中央再次发出《关于下放干部进行劳动锻炼的指示》。9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干部参加体力劳动的决定》。
1960年3月,毛主席在批转《鞍山市委关于工业战线上的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开展情况的报告》时,将包括有“干部参加劳动”内容鞍钢经验,命名为“鞍钢宪法”。
这里,“宪法”两字并非是一种随意夸张的用法,而是带有“基本大法”,“本质要求”的含义。
鞍钢宪法的基本内容为:开展技术革命,大搞群众运动,实行两参一改三结合(“两参”即工人参加管理、干部参加劳动,“一改”即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三结合”即干部、工人、技术人员相结合 ),坚持政治挂帅,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
在六十年代中期发出的“五七指示”中,毛主席对干部和知识分子参加劳动的意义,又进行了更为详尽的论述。
02
社会主义国家,干部为什么必须参加劳动?国内外都有很多人不理解。
1958年,赫鲁晓夫访华时,曾当面向毛主席表达过他的困惑。他说:“拿我们费德林来说吧,他是外交部副部长,他每天需要了解世界上发生的各种事情。如果让他脱离外交部的工作,把他下放劳动半年,他回来后就会感到落后了。因此需要拿出相当长的时间来补课,来研究这半年来国际上出现了什么新问题,外交部半年来做了什么工作,等等。”
赫鲁晓夫的这番言论,暴露了他思维方式的重大缺陷,即只有业务思维,却没有政治思维。
这种思维方式,无论是在当年还是在今天,都很有代表性。
那么,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建立之后,为什么还要把“干部参加劳动”视为一种“宪法性原则”呢?
在毛主席的相关论述以及文件中,提出过许多理由,包括有助于联系群众,克服官僚主义,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等等。这些都是完全正确的。
但是,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重新思考“干部参加劳动”这一命题,我们会发现新的,更深层次的意义。
这个意义就是:当革命理想尚未完全实现时,必须用干部的实际行动,对革命理想进行不断的重申与确认,以保持革命理想的真实性,并在这一基础上保持人民群众的政治认同,把社会主义不断推向更高水平。
《长征组歌》中唱到,“革命理想高于天”。“革命理想”指的是什么呢?
简言之,就是建立一个人人平等,没有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社会。
公有制的建立,为实现人人平等,创造了基本前提,但人人平等的目标,并没有完全实现。
限于当年的物质条件以及其他更严峻的历史条件,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以按劳分配的名义,建立一套按等级分配的制度:干部、知识分子分为24个等级,工人分为8级。
这种分配制度,是迫于资产阶级法权的一种妥协,是对历史现实的一种妥协,也是向着“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共产主义目标前进时的一种必要迂回,但是,却和当年的革命承诺,形成了尖锐、直观的矛盾,是对革命理想的一种证伪。
怎么办?
在这样的历史尴尬中,只有通过长期的、制度性的、大规模的干部参加劳动,才能在政治上克服这种证伪,完成对革命理想的再次确认。
因为,只有通过干部参加劳动,才能令广大人民群众相信:目前分配上的差距,只是出于工作上的必要,而非对富贵与享受的追求,革命并非是为了造就新的特权阶层,我们的目标,仍然是人人平等。
毫无疑问,只有完成了这样的政治确认,社会主义制度才能获得亿万人民真心实意的拥护,在遇到风浪时,才不会出现苏联那样“竟无一人是男儿”的窘状。
从五十年代毛主席和党中央明确发出“党政主要干部参加劳动的指示”算起,将近七十年的时间过去了。
重新思考这一历史命题,不得不感佩毛主席对革命理想无与伦比的热诚,以及他的深邃理性——这无疑是未来一切革命人民最为宝贵的历史经验与精神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