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目前可得的信息,截至2025年3月11日,诉前调解制度本身并未被完全取消,但其具体实施方式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发生了一些调整和变化。
2025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相关文件明确,自该日起不再单独设立“诉前调”案号,所有案件一律以“民初字”案号立案。这意味着诉前调解不再作为独立的前置程序,而是被整合到诉讼程序中,转变为诉中调解。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法院会在诉讼过程中委托调解员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这一调整旨在解决此前“未立案先调解”可能导致的“立案难”问题,从制度上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因此,严格来说,诉前调解制度并未彻底取消,而是其形式和操作方式发生了转变,从独立的诉前环节转为诉讼过程中的调解环节。这一变化体现了司法改革中对纠纷解决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旨在平衡效率与当事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