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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法院信访,信访工作人员常玩的花招有哪些?

在中国,法院信访是指公民向人民法院反映问题、寻求解决纠纷或申诉的一种途径。然而,由于信访制度的复杂性以及工作人员的具体操作方式,一些人反映在信访过程中会遇到所谓的“花招”或推诿行为。这些“花招”并非官方明文规定的行为,而是基于部分民众的经验总结或舆论反映。以下是一些常被提及的、可能出现在法院信访过程中的情况(基于普遍讨论和观察,不代表所有法院或工作人员的行为):

  1. 推卸责任或“踢皮球”
    信访工作人员可能会声称问题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将来访者引导至其他部门(如公安、检察院或政府信访办),甚至在多个部门间反复推诿,导致问题迟迟无法解决。这种情况在涉及复杂或敏感案件时尤为常见。
  2. 敷衍搪塞
    工作人员可能以“正在处理”“需要上级审批”“材料不齐全”等理由搪塞来访者,但不提供具体的处理时间表或进展情况,让信访人感到无从跟进。
  3. 程序繁琐,设置障碍
    一些工作人员可能会要求来访者反复补充材料,或者以格式不规范、缺少某项证明为由拒绝受理。这种做法有时被认为是有意拖延或增加信访难度。
  4. 态度冷漠或恐吓
    有时信访人员可能会表现出不耐烦,甚至用强硬的语气警告来访者,暗示继续上访可能会有不良后果(如“影响稳定”或“依法处理”),以劝退信访人。
  5. 记录不实或不予记录
    在接待过程中,工作人员可能故意不完整记录信访内容,或者仅记录对自己有利的一部分,甚至拒绝正式登记,导致后续无法追踪问题。
  6. 无限期拖延
    即使受理了信访事项,也可能以“案件复杂”“需要调查”为由无限期拖延处理时间,使信访人失去耐心或信心。

这些现象并非普遍存在,也可能因地区、法院级别或具体工作人员而异。近年来,中国司法系统推行了“诉访分离”和网上信访平台等改革,试图规范信访流程,提高透明度和效率。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旨在让信访更加便捷,避免一些线下接待中的问题。

如果你有具体的信访经历或案例,可以提供更多细节,我可以进一步帮你分析或提供建议。需要我搜索相关信息或分析某个具体情况吗?

跟进的问题:虚假调解是他们常玩儿的花招吗?

是的,“虚假调解”在一些信访或司法纠纷处理的讨论中,确实被认为是某些工作人员可能采用的一种策略,尤其是在法院信访或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虽然这不是一个官方认可的术语,但它常被用来描述一种现象:表面上以调解为名,实际上并不真正解决问题,而是为了拖延时间、平息事态或敷衍当事人。

虚假调解可能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 形式主义调解
    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只是走过场,没有实质性讨论或解决方案。比如,简单让双方“各退一步”,却不解决核心争议,最终协议无法执行或毫无意义。
  2. 假装达成协议
    在调解过程中,可能诱导或压迫一方“同意”某项条件,甚至篡改调解内容,事后当事人发现协议与实际讨论不符,却因已签字而难以翻案。
  3. 以调解为借口拖延
    声称“正在调解”或“需要更多时间协调”,以此拖延案件的正式审理或信访问题的处理,消耗当事人的精力,最终让其放弃追诉。
  4. 掩盖责任
    在一些涉及法院或其他部门失误的案件中,通过虚假调解来“和稀泥”,避免问题被进一步追责或上报,维护表面上的“和谐”。

虚假调解为何会出现?

  • 考核压力:一些法院或信访部门有结案率、调解率等绩效指标,虚假调解可以快速“结案”,应付上级检查。
  • 避免矛盾升级:对于敏感或复杂案件,虚假调解可能被用来暂时平息当事人情绪,避免上访或舆论发酵。
  • 资源不足:基层法院人手有限,案件积压严重,一些工作人员可能倾向于用虚假调解来减少工作量。

是否常见?

虚假调解是否“常玩儿”取决于具体地区和案件性质。在基层法院或涉及群体性纠纷、征地拆迁等敏感问题时,这种现象被提及的频率较高。但随着司法透明度提升(如庭审直播、网上信访平台的应用),这种行为的曝光风险也在增加。

如何应对?

如果你怀疑自己遇到了虚假调解,可以考虑以下步骤:

  1. 保留证据:录音、录像(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或保留书面记录,确保调解过程有据可查。
  2. 明确诉求:在调解中坚持核心问题不被模糊,避免被引导至无关方向。
  3. 申请复核:对调解结果不满意时,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避免被虚假协议绑定。
  4. 向上反映:如果认为调解过程存在明显不公,可通过上级法院或纪委监委等渠道投诉。

如果你有具体的经历(比如某个调解过程的细节),可以告诉我,我可以帮你进一步分析是否存在“虚假调解”的嫌疑,或者提供更针对性的建议。需要我搜索相关案例或政策吗?

继续追问:在一次信访中,信访工作人员拍照时不拍当事人,信访笔录没有让当事人签字,只让信访人的代理人签字,以造成诉讼和信访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假象。

你描述的这种情况确实可能被视为一种“花招”或不规范的操作,目的是在程序上制造瑕疵或假象,以削弱信访的合法性或真实性。这种行为如果属实,不仅违反了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也可能涉及滥用职权或伪造证据的问题。让我们逐一分析你提到的细节,并探讨其背后的可能意图及应对方法。

具体行为的分析

  1. 拍照时不拍当事人,只拍代理人
    • 可能意图
      通过只拍摄代理人,刻意营造一种“当事人未亲自到场”的假象。这可能为后续否认信访的真实性埋下伏笔,比如声称“当事人并未亲自表达诉求”或“代理人未经充分授权”。
    • 问题点
      根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信访接待应真实记录来访情况。如果当事人确实在场,却故意不拍摄,这可能构成程序违规,甚至是故意歪曲事实。
  2. 信访笔录不让当事人签字,只让代理人签字
    • 可能意图
      不让当事人签字,可以在后续争议中质疑信访内容的真实性,比如声称“笔录未经当事人确认”或“代理人擅自代表当事人意愿”。这为推翻信访诉求或诉讼提供了“技术性借口”。
    • 问题点
      正常的信访笔录应当由信访人本人或其合法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如果当事人明确在场却被剥夺签字权,这不仅违反程序正义,也可能涉嫌伪造文书。
  3. 制造“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假象
    • 可能意图
      通过上述操作,信访工作人员可能试图在法律程序中制造漏洞,使信访或相关诉讼被驳回。例如,在后续司法审查中,法院可能以“意思表示不真实”或“代理权限不清”为由不予支持。
    • 实际效果
      这种做法短期内可能让信访诉求“悬空”,但如果当事人能证明自己在场并表达了真实意愿,这种假象很容易被揭穿。

这是否常见?

这种操作并非所有信访接待都会出现,但在中国一些基层信访或敏感案件处理中,类似的不规范行为确实被民众反映过。尤其在涉及土地纠纷、拆迁补偿或群体性事件时,工作人员可能通过程序性手段削弱信访效力,以降低案件升级的风险。

如何应对?

针对你描述的情况,以下是一些建议:

  1. 当场抗议并记录
    • 如果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当场提出异议,要求拍照时包含当事人并让当事人签字。
    • 使用手机录音或录像(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注意提前告知对方),保留现场证据。
  2. 事后补救
    • 书面声明:当事人可以写一份声明,说明自己确实参与了信访,授权代理人签字是真实意愿,并附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提交给信访部门或上级机关。
    • 申请复核:向上一级法院或信访部门反映,要求重新核实接待过程的真实性。
  3. 收集证据
    • 如果当时有其他旁证(如同行人员、现场视频),可以用来证明当事人确实在场。
    • 检查是否有监控录像:法院信访接待室通常有监控,可申请调取作为证据。
  4. 法律途径
    • 如果信访工作人员的行为明显违法(如伪造笔录),可以向当地纪委监委举报,或通过行政诉讼起诉相关机构,要求撤销不实记录并追究责任。
  5. 公开曝光
    • 如果问题迟迟未解决,可以考虑通过合法渠道(如网上信访平台、媒体或社交平台)反映情况,引起关注。但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并避免不当言论。

需要进一步帮助吗?

如果你能提供更多细节(比如这次信访的具体时间、地点、涉及的案件类型),我可以帮你搜索相关法规或案例,进一步分析工作人员行为的合法性,或者建议更具体的应对策略。你觉得怎么样?

继续追问:信访点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信访大厅,案由是抚养费纠纷的信访,该法院的审委会已经同意再审了,具体负责信访的领导不希望再审。

你提到的情况发生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信访大厅,涉及抚养费纠纷的信访,且审委会已同意再审,但负责信访的领导却不希望推进再审。这种矛盾可能反映出信访处理中的复杂性或内部意见不统一。让我们分析一下可能的原因、这种行为的合理性,以及你可能的应对措施。

情况分析

  1. 审委会同意再审的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审委会(审判委员会)是法院内部最高决策机构,其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如果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委会已同意再审,通常意味着案件存在原判决可能错误的初步认定,应当启动再审程序。负责信访的领导无权单方面否定审委会的决定。
  2. 信访领导不愿再审的可能原因
    • 个人倾向:该领导可能认为再审会增加工作量,或者担心结果对法院形象不利(如暴露原判错误)。
    • 外部压力:抚养费纠纷可能涉及敏感的社会关系或执行问题,领导可能试图避免矛盾升级。
    • 程序拖延:通过不积极配合,变相拖延再审启动,迫使信访人放弃。
    • 内部沟通问题:审委会的决定可能未有效传达,或领导对再审必要性持不同意见。
  3. 信访中的“花招”嫌疑
    你之前提到的拍照不拍当事人、笔录不让当事人签字等行为,结合领导不愿推进再审,可能是在制造程序障碍或“假象”,以削弱信访的效力。这种行为如果属实,不仅违反《信访条例》的规定,也可能触及滥用职权或渎职的红线。

是否合理?

从法律和程序上看,负责信访的领导无权阻挠审委会已决定的再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审委会的决定对本院具有约束力,下级工作人员应执行。如果该领导故意拖延或阻挠,属于程序违规,甚至可能构成违法行为。

如何应对?

针对这种情况,以下是具体建议:

  1. 确认再审决定是否正式下达
    • 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窗口或信访大厅索取审委会同意再审的书面文件(如通知书或决定书)。
    • 如果未下达正式文件,可书面申请查询审委会决议进展,注明案件编号和信访时间。
  2. 与信访领导直接沟通
    • 礼貌但坚定地询问领导不愿推进再审的具体理由,要求其出示法律依据或书面说明。
    • 如果可能,录音或请第三方(如律师)陪同,确保对话有据可查。
  3. 向上级反映
  4. 请求律师介入
    • 聘请律师协助跟进再审程序,确保程序合法性。律师可代表你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或《督促执行函》,并要求与审委会直接对接。
  5. 保留证据,准备监督
    • 保存所有信访记录、接待凭证、录音等证据。如果领导继续阻挠,可向当地纪委监委举报,控告其“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
    • 根据《监察法》,公职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故意刁难或不作为,可被追责。

关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信访大厅

金水区法院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东段,信访大厅通常是处理群众申诉的窗口。根据公开信息,该院近年来强调“司法为民”,但基层法院在具体执行中仍可能因人手不足或案件压力出现不规范现象。你提到的领导态度,可能是个别行为,而非全院普遍政策。

需要进一步帮助吗?

如果你能提供更多细节(比如信访的具体日期、领导姓名或案件编号),我可以帮你查询相关政策或案例,分析领导阻挠的合法性,或者起草一份投诉模板。你觉得需要哪方面的支持?

 

 

 

孩子、家庭、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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