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3)豫 0105 民初 9238 号
原告:郭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男。
被告:申某,女。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申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和被告申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 2022 年 7 月至 2026 年 7 月每月支付原告的抚养费金额由之前的每月 2000 元增加为每月 3500 元(抚养费暂时以 3500 元计算,最终以被告实际收入的 30%计算)。2、补齐 2017 年 5 月至 2022 年 6 月被告应该支付原告的抚养费的“差额”共计 91500 元(1500 元/月*61 个月,共九万壹仟伍佰元整)。3、依法判决被告自判决生效后每月 5 日前支付原告抚养费 3500 元(抚养费暂时以 3500 元计算,最终以被告实际收入的 30%计算)到原告指定银行账号,直到原告 2026 年 9 月份大学本科毕业为止。4、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其自 2022 年 7 月份起至今所拖欠的原告抚养费共 24500(3500/月*
7 个月)元(贰万肆仟伍佰元)。5、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将负担原告 2026 年大学本科毕业前所实际产生的超出原告“抚养费”之外的“医疗费”和“教育费”等方面支出的一半。6、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的父亲(本案原告代理人)与被告在 2019 年 4 月经法院判决离婚。相关判决详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8)豫 0104 民初 3475 号民事判决书》和《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豫 01 民终 4897 号判决书》。在原告的父母婚姻存续期间,被告自 2008 年外出到南京上学,特别是自 2009 年被告起诉原告父亲离婚后,从原告 5 岁起,长达 10 年,被告无视其自 2009 年起“离家出走”开始与原告父亲 “分居”这一事实,无视原告父亲独自养育原告这一事实,以父母尚未离婚为借口,拒不履行包括支付原告抚养费在内的任何家庭义务和未成年原告的抚育义务。实在忍无可忍,原告父亲不得不代理原告于 2017 年 4 月起诉被告索要其拖欠长达10 的原告抚养费。最终,(2017)豫 0105 民初 11703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豫 01)民终 11441 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2019 年 4 月父母双方的(2019)豫 01 民终字第 4897 号离婚判决生效后,被告除了不得不支付相关《离婚判决书》所规定的支付原告每月 2000 元的抚养费外,被告没有履行过除此之外的任何教育、保护等法定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由此可见,没有法院的具体判决,被告离婚后依然会拒不履行其他法定义务。不仅如此,被告于 2021 年 7 月 14 日,也就是原告 18 岁生日那天,支付了 2000 元 2021 年 7 月份的原告抚养费后,
没有再依法或依照“公序良俗”继续按月支付原告的抚育费。(2021)豫 0105 民初 31714 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查明该事实。从常识可知,一个人 7 天没有饭吃没有水喝会有生命危险的。从被告的“一贯”的做法看来,被告并不在意这些。
可见,原告请求判被告支付抚养费到“2026 年 9 月份原告大学本科毕业”是合理的。法院的合理判决可以稳定原告对“未来生活的预期”。通过法律判决稳定预期,对一个刚刚进入“大学阶段”生活和学习的原告,对“尚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原告十分重要。被告目前和过去的“一贯”拒不支付抚养费的违法行为也可以佐证这一点。
被告曾在法庭上,向包括法官和原告在内的所有人表态,“我(本案被告)一定满足孩子的生活、教育需求。让他无后顾之忧,确保他完成高中、本科及以后的学业”(详见[2021]豫 0105 民初 31714 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第 16 页第 8 行)。如今,被告已经将近 7 个月没有向原告支付抚养费了。被告所谓的让原告无后顾之忧的方式就是不支付原告抚养费吗?众所周知,孩子从“高中”进入“大学”是需要一个适应过程的。不仅如此,再加上之前的“新冠疫情”,更是带来了难以预料的困难。这些困难对于初次离家千里之外求学的原告也不例外。与原告的做法相反,在此期间,又是原告父亲一如既往地给予了原告巨大帮助,承担着本应父母双方共同负担的原告抚养义务。让原告没有想到的是,被告的“让原告无后顾之忧”这一当面表态只是说说而已。被告再次做出“连起码的抚养费都不给原告”这样的事情。原告是学制四年 2022 年 9 月入学的“大一新生”。原告目前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既是客观事,也是生活常识。原告倒是希望被告的“表态”可以“画饼充饥”。但是,原告明白,被告“画的饼”在被告那里不能当饭吃,不能充饥,在原告这里也同样不能。所以,被告“画的饼”并不能免除被告应该向原告支付抚养费这一法定抚养义务。为此,原告以及原告的父亲,在诉讼当中,一定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地提出诉求,并通过举证、质证、认证,实现诉求。不“诡辩”,不玩“文字游戏”,努力打一个干干净净的官司。原告从小学到高中,先后获得过“区级三好学生”、“市级三好学生”和“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等不少荣誉。这些荣誉反映了原告的一些情况。原告在大学的学习成绩优秀。原告努力学习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想能够尽早实现“独立生活”,争取本科毕业就能独立生活。 “争取本科毕业”是最有利于原告成长的,这不仅是因为“大学教育”事实上已经变成一种“基础教育”,也因为不想再通过法律诉讼来让被告履行其法定义务了。遇到父母离婚这样的事情本非所愿,但事情既然出来了,原告就不得不去面对和处理,因为,向被告索要抚养费已经超出了婚姻本身,是各方相关的是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我也希望被告能正确理解这个问题并把它处理好。这个事情处理好了,对大家都好。如果不能上大学,必将给原告带来包括找工作在内的诸多困难,会很大程度影响到原告将来“尽快”获得“独立生活能力”。即便是原告通过努力进入了一个条件比较适合原告实际情况的理想大学,大学教育阶段的开支对原告来说也是很高的。被告,根据其学习、工作和生活经验,不应该不懂得这些。被告作为一名“大学老师”,被告所在的大学中又有多少大学生上大学后不需要大人“抚养费”的?再看看被告所教过的大学生中在 5 年毕业时又有多少是不需要大人“扶养”的?难道原告上大学所需抚养费都只由原告父亲独自承担吗?这公平吗?被告的做法合法吗?被告和原告的父亲离婚了,但是双方有了原告这个孩子,于情于理于法,被告都应该像原告的父亲一样,努力把双方“婚生子” 的事情处理好才是。即便被告做不到通情达理,至少也要做到依法处理好这个事情才对。在利益面前,在离婚纠纷诉讼的考验中,当事人的道德水平、守法水平会得到比较充分的暴露。为人为己,原告希望被告能在孩子面前表现出至少不是低下的道德水平和守法水平。虽然婚姻关系不幸结束了,但“薪火相传”较高道德水平和守法水平的责任不应该随之结束。父母离婚后,原告随父亲一起生活。期间,被告从未没有依照《(2019)豫 01 民终 4897 号判决书》的规定方式探望过被告一次,一直对原告冷漠。被告总是拖后两个月才支付一次原告抚养费,这是被告和原告的唯一关系。不要说嘘寒问暖了,被告甚至从没有给原告打过一次电话,没有表达向原告过一次关心或祝福。不仅如此,被告不仅在原告刚到 18 周岁那天起就不再支付抚养费又在原告刚考上大学的时候再次不支付抚养费了。被告在原告 18 岁的时候已经给了原告一个不支付抚养费这样的“生日礼物”,在原告经过努力考上理想的大学后,被告又给了原告一个“不支付抚养费”这样的“入学礼物”。原告的父亲,一直努力让原告能够正确看待离婚,正确面对离婚,原告也希望被告能够为此做出应该做的事情,被告的不履行包括支付抚养费在内的任何法定义务的做法,不利于原告克服因离婚而带来的困难。《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条规定来源于《婚姻法》第 21 条。与《婚姻法》第 21 条相比,本条删除了“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以及“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这两句话。将请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主体由“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调整为“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是,原告刚上大学,被告就不再支付本来就很低的抚养费了。被告难道真的认为原告已经不是“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了吗?难道被告的父母,也就是原告的姥姥姥爷,也曾经是这样在被告刚到“刚上大学”就连被告抚养费都不负担了吗?被告在上大学期间,被告的父母就不再支付被告的抚养费了吗?即便是在“婚姻存续期”,都已经 40 岁的被告在南京上学期间没有得到原告父亲的“扶助”吗?被告都“成年”20 多年了怎么还需要来自家庭、来自亲人的“扶助”?被告都“成年”20 多年了怎么“无法”让她自己真正独立起来?如今被告的做法是不是典型的“双重标准”?父母抚养孩子难道只是“法律规定”,而不是人们应当遵守的
“公序良俗”吗?可是,被告在原告 18 岁前和 18 岁后的所作所为,都完全颠覆了“母亲”的应有之形象,对原告造成了极大伤害。虽然原告已经不敢奢望被告能够给予原告应有的母爱了,但万万没有想到,被告甚至连少得可怜的抚养费都不想再支付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均属于广义上的“扶养” 义务。扶养,是指法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扶养的条件和程度不同,可将扶养分为生活保持义务之扶养和生活扶助义务之扶养。生活保持义务之扶养,是无条件的在扶养人与被扶养人之间必须保持同一生活水平的扶养,即有所谓“即使是最后的一片肉、一粒米也要分而食之的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均属于此种扶养义务。原告早已经不敢奢望被告能够做到“即使是最后的一片肉、一粒米也要分而食之的义务”了。因为听被告和原告老师说话的口气,被告显然不是手里只有“最后的一片肉、一粒米”的那种,有不只“一片肉、一粒米”的被告已经不愿意支付抚养费了。在原告父母婚姻存续期间,还是在原告上初中的时候,原告曾在“法院离婚房产评估”的时候,和原告父亲去过一次被告独占的、在父母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大房子”,也见过被告“婚姻期间”独占的、在父母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福特汽车”。那“大房子”的豪华装修和摆设给当时正在“上初中”的原告留下很深的印象,让年纪尚小原告感到了“震撼”。
当时父母尚未离婚,原告惊诧,被告怎么会在婚姻期间“独占”着那些“大房子”、“汽车”、“小房子”?怎么可以在父母婚姻存续期间如此去搞“一个家庭两种生活”那一套?现在我上了大学,虽然依然还有很多事情看不清楚,但也“开了眼界”,原告也期待对一些事情的进一步理解。但是,即便被告“独占”如此多家庭财产,甚至在“法院离婚房产评估”的过程中都不让原告父亲进入那“大房子”,占尽了好处,居然还在离婚诉讼的法庭上称,被告的“月收入是 3500 到 4000 元”。请被告扪心自问,一个大学老师,同时也是一个医生,就是不算“绩效工资”,不算“科研提成”。不算世人皆知的“医生回扣”,被告的月收入真的是“3500 到 4000 元”吗?被告如此赤裸裸、违背生活常识的说低其收入不就是想少支付原告的抚养费吗?有这样的母亲吗?即便是原告依法索要被告收入的 30%,也不可能实现“无条件的在扶养人与被扶养人之间必须保持同一生活水平的扶养”。原告索要的抚养费数目到底是多了还是少了。在这种事情上,人前人后各搞一套不好。做到“问心无愧”,不仅是“亲子关系”中不可或缺的,也是良好“人际关系”中不可或缺的。无论被告怎样看待她和原告之间的关系,被告在抚养费上面就不能来一次“问心无愧”吗?看看被告的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比原告及其父亲高出很多的生活水平,再看看被告经过判决才“不得不” 支付每月 2000 元的抚养费。2000 元的抚养费根本不可能实现“无条件的在扶养人与被扶养人之间必须保持同一生活水平的扶养”。被告的收入本应是必须说清楚的事实,但却成为了“秘密”。被告为什么不能在收入这个问题上面坦坦荡荡呢?难道被告不想依照其真实收入为参考支付原告的抚养费?如果不能查清楚被告的实际收入,就无法准确适用“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从实际需要的角度出发,原告的抚养费应该包括“衣、食、住、行”在内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被告从 2017 年 5 月起支付的抚养费金额,根据原告的实际生活水平、实际教育效果和实际医疗支出,完全不能够到达其应该负担数额。原告父亲,在与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也因原告的“家庭暴力”而失去了其相应的夫妻共同财产处置权利。原告父亲在长达 10 年的婚姻存续时间中完全是用父亲“一己之力”来抚养原告。新的大学生活让原告更加清楚地看到了抚养孩子所需的各种巨大潜在费用,明白了为什么当代青年人会有生不起养不起孩子的感受。这些看到和明白,让原告对被告的千方百计不付抚养费,千方百计少付抚养费的自私自利行为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被告这种自私自利的违法行为应该依法得到纠正,否则,会败坏家庭风气。为什么同样“为人父母”的原告父亲,无论面对多少困难,都能与原告同甘共苦,都能做到不仅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而且给予了原告“远高于法律要求的”无微不至的照顾和深厚无比的父爱?难道原告不懂得 7 天没吃没喝会把人饿死?如果原告的父亲像被告那样自私自利、知法犯法,不难想象出,什么样子的后果会发生的原告身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即便是曾经有过关于抚养费的判决,原告向被告提出将被告实际收入的 30%作为原告的抚养费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随着年龄的增长,特别是进入大学后,青年人的需求,例如在专业上的研究和学习费用会大很多。原告小时“多病”,为了使原告少生病、不得病,原告父亲千方百计保证让原告吃到或有机、或绿色的洁净食物。以实现“不治已病治未病”。“治未病”是要求很高的事情,它可以避免“治已病”所带来包括更高费用在内的许多问题。让孩子吃洁净健康食品是“为人父母” “治未病”的良心做法。而在今天,即便是“不讲吃、不讲穿、不讲玩”,仅仅满足洁净食物这一基本要求,让原告吃有机绿色食品成了一项不小的花费,特别是在上大学后,原告在专业上的研究学习和交通生活等费用会大幅增加,所以,被告不仅应该起码继续支付原告抚养费到“原告大学本科毕业”而且还应该依法增加抚养费的数额并补齐之前少付的抚养费。依据“公序良俗”,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原告抚育费的支付截止时间应当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设定条件,如抚养费需要支付至孩子“原告大学本科毕业”等等。亲子之间和家庭成员之间的互相 “扶养”并不是“标新立异”的事情,如果正相反,则倒是“惊世骇俗” 了。原告希望法院的判决能有利于“公序良俗”的回归。原告立志学有所成并力争早日独立生活。原告希望在不晚于被告能够独立生活的年龄之前独立生活,并愿为此而不懈努力。但在现代社会真正实现“能够独立生活”需要一个不短的过程。在这个不短且必要的过程中,抚养费仅仅由原告父亲独自负担显然不合理、不公平,更何况原告父亲已经为此付出了太多太多。被告之前那种有了判决才“不得不”支付抚养费做法,是无法与原告父亲这些付出相提并论的。原告现在已经上大学了,进入了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激烈碰撞时期,同时也处在强壮身体、学习专业、实践专业、为进入“职场”做准备的关键阶段。随着生活空间的扩大,特别是上大学以后,随着专业投入和社会实践花费的大幅度增加,较之过去,原告所需的各项费用已经有了大幅增长,加之物价上涨、通货膨胀和沿海城市的各项费用远高于与内陆物价等因素,为了更好满足专业实践、医疗及日常生活费用开支,鉴于被告之前在抚养费上面的违法做法,原告不得不再次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原告抚养费数额和截止时间等问题了。在父母长达 10 年离婚过程中,原告父亲排除各种干扰,精心养育原告,使得原告从一个小学和初中时的“阳光少年”,成长为了一个“理想青年”。原告先后被评选为“区级”、“市级”三好学生和“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目前原告的大学学习成绩优异。父亲在原告身上所倾注的大量心血也由此可见一斑。面对原告父亲的巨大付出,要求被告在一定的时间内依法支付必要的抚养费是完全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告父亲为抚养好、教育好原告,在很多方面,都做出了巨大付出和牺牲,而这些巨大付出和牺牲或许根本无法通过法律求得补偿。被告应该懂得原告父亲的这些付出和牺牲对原告健康成长是必要的,对包括“被告”的所有人都是有益的。被告没有做出原告父亲这样的巨大付出和牺牲,还拒不支付本来就要求不高的抚养费就说不过去了。随着原告的成长,随着原告有了更加清晰的“是非观”和“法律观”,被告的不法行为,也随之更大程度地影响了原告的健康成长和学习。被告在原告幼年时的“遗弃行为”已经从根本上践踏了“为人父母”的法律底线。被告的这些所作所为都对原告身心健康,对原告的社会认知,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为了原告的健康成长,为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不得不想尽一切办法尽快终止被告的违法行为。原告也希望能通过法院公平正义的判决来教育被告,使其痛改前非,使其言行一致,使其认真履行法律义务,使其守住做人底线,使其在原告面前树立起其应有的“为人父母”的形象。原告没有想到是,这么一件“事实清楚”和“法律规定清晰” 的事情,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自觉守法”来解决,居然让原告不得不一而再再而三求助法院来主持公道。原告虽然是一名大学一年级“新生”了,和尚缺乏“独立生活能力”而需要抚养费一样,也因“缺乏必要的诉讼能力”而需要父亲的扶助,所以,只能委托原告父亲 “全权代理”和本次诉讼相关的所有事宜。原告父亲就本案有关的说法和做法完全符合原告的根本利益。原告为此依法向原告父亲出具了《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为了公平顺利解决问题,作为原告的我,作为原告代理人的原告父亲,在此保证将在本次诉讼中认真遵守“诚实信用”这一诉讼“帝王条款”。为实现全过程“诚实信用”,原告申请人民法院“网上直播”本次讼诉的相关审判过程。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保证原告正常的学习、生活及医疗等开支,为保证原告能顺利度过“四年的大学生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诉讼。望贵院秉公裁判,以彰显公平正义。
被告辩称,原告第 1-4 项诉求已经在 2022 年 3 月 11 日 2021 豫 0105 民初 31714 号判决审理完结或者因证据不足驳回(判决第 19 页、20 页),第 5 项诉求已经在 2017 年 7 月 5 日 2017 豫 0105 民初 11703 号被驳回(判决第 8 页)。第 6 项诉求为案件诉讼费。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就同一事实再行起诉和受理,已构成重复起诉,属于重复起诉,请法院驳回起诉。对于第一项诉求,有相同的诉求被 2021 豫 0105 民初 31714 号审理完结。被告支付抚养费截止至 2022 年 7 月,是根据法院判决执行的,该判决不支持支付 2022 年 7 月以后的抚养费。原告代理人未提供证据表明孩子生活有重大变化,所以被告不应支付 2022 年 7 月以后的抚养费,原告代理人所谓的增加的情形便不会存在。2021 年原告代理人诉被告支付抚养费至孩子独生生活为止,2021 豫 0105 民初 31714 号判决(判决第 20 页)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至孩子高中毕业(2022 年 7 月,19 岁),不支持支付 2022 年 7 月以后的抚养费。被告已经履行完毕。被告已经支付自 2010 年 1 月至 2022 年 7 月(孩子高中毕业,19 岁),合计 30 万元整的抚养费,至原告代理人账户
(郭某中国银行 6217858000085839576)。原告代理人未提供自
2021 豫 0105 民初 31714 号判决以后孩子生活的重大变化的证据。孩子 2022 年 9 月进入大学学习阶段,为部属院校的公费师范生,公费师范生均有国家的两免一补政策,即免学费、免住宿费,中央财政发生活补贴,还有奖学金。一名男生在该校的生活费用约为每月 800 元。毕业后国家要求必须服从分配工作,国家要求省级教育管理部门保证该生有编有岗。所以被告认为没有支付抚养费的法律义务。对于第二项诉求,相同的诉求被 2021 豫 0105 民初 31714 号驳回。原告代理人本次所诉求的“补齐 2017 年 5 月至 2022 年 6 月抚养费差额共计 91500 元”,与之相类似的诉求为“补齐 2017 年 5 月至 2021 年 7 月被告应该支付原告的抚养费差额共计 76500 元”,这两个诉求的差别在于因提起诉讼时间不同而造成的终止时间不同,其他开始时间和每月的所谓差额均相同。诉讼已经被 2021 豫 0105 民初 31714 号判决驳回(判决第 19 页)。原告代理人并未提出新证据。对于第三项诉求,与第一项诉求重复,且相同的诉求被 2022 年 3 月 11 日 2021 豫 0105 民初 31714 号审理完结。相类似的诉求为“判决被告自判决生效后每月 5 日前支付原告抚养费 3500 元计算,最终以被告实际收入的 30%计算)至原告指定银行账号,直至原告独立生活为止”,这两个诉求的差别在于本次是支付至大学毕业,2021 年的诉求是至孩子独立生活。已经被 2021 豫 0105 民初 31714 号审理并执行完结,判决不支持 2022 年 7 月以后支付抚养费。且原告代理人未提供新的证据。对于第四项诉求,与第一项诉求重复。答辩理由同第一项诉求。对于第五项诉求,相同的诉求被 2017 年 7 月 5 日 2017 豫 0105 民初 11703 号被驳回。相同的诉求为“负担今后医疗费和教育费等费用”,2017 豫 0105 民初 11703 号(第 8 页)判决“不予支持”。原告代理人未提供出任何“医疗费”“教育费”支出款项。对于第六项诉求,原告代理人缠诉,浪费司法资源,不能助长孩子父亲无理缠诉行为及其他无理取闹行为。请驳回。其他说明的问题:一、原告代理人有必要提供孩子的日常开销证据,证明抚养费用于孩子身上,而没有用于原告代理人的消费和储蓄上。被告已经支付了 30 万元的抚养费,如果原告代理人认为抚养孩子支出较大,应该提供 60 万的用在孩子身上(包括其强调的购买绿色有机蔬菜)的开支清单,现在都是电子支付,况且原告代理人还是资深 IT 人士。这样可让法庭和被告知悉抚养费的支出情况,也好和原告代理人提供的商报的养育成本做个比对。孩子一口肉没有吃上,你让被告按照其他吃天鹅肉的孩子的成本支付么?如果原告代理人不能提供支出清单,根据郑州市的生活水平,被告有理由认为被告支付的抚养费和离婚时支付给原告代理人的款项,足够支付未来几年孩子在原告代理人的生活模式(不外出就餐、不旅游、没有任何兴趣班)下的花销。如果原告代理人不能提供孩子生活的支出证据,被告有理由对原告代理人是否给孩子提供足够的生活保障持怀疑态度,又多次对标商报的抚养费金额,被告有理由对原告代理人索要抚养费的目的产生疑虑,支付的抚养费是否都用在了孩子身上了,还是为原告代理人自己用了?抑或是留给原告代理人以后自己使用?孩子已经长大,完全可以和被告直接联系,原告代理人不提供孩子的信息,不厌其烦地用诉讼的形式,还强调要将抚养费打入指定账户,这样一边诉讼索要抚养费,一边又阻挠被告和孩子建立联系,不提供孩子的卡号,不由得让被告对原告代理人的行为产生不解,继之对动机产生怀疑,被告对原告代理人以孩子为理由向被告讹诈钱财表示遗憾。二、被告请求在法院协调下,原告代理人告知被告孩子的电话号码和大学给孩子办理的银行卡号。原告代理人处处作梗,离间被告和孩子的关系,不知是什么居心,原告代理人做全权代理人,充当索要的角色,不排除原告代理人胁迫、诱导的可能性。原告代理人的签名和孩子的笔迹很相近,也不由得让被告怀疑这是否是孩子的真实意愿表达。原告代理人抚养权是原告代理人自愿选择的,单方面不允许被告监护孩子,并非因被告逃避责任,而他不得已为之。如果原告代理人没有给孩子提供生活保障,又抱怨自己太辛苦,就请把孩子的事交给被告。孩子已经成年,被告需要和孩子有一个不经过原告代理人的直接的沟通渠道,孩子有什么困难,直接找被告。被告和孩子保持联系,首先从情感上关心到孩子,其次,孩子有任何的需求,被告给孩子提供保障。而且被告需要确保钱是用在孩子身上的,避免孩子成为原告代理人敛财的工具。今后也希望原告代理人放下偏见和仇恨,起码在母子关系的建设和发展中不要处处作梗。三、长期诉讼伤害到被告,也势必伤害到孩子,这样长期的诉讼,原告代理人长期频繁去被告单位无理取闹(最近一次是 2022 年 4 月下旬,被告已经于一个月前的 2022 年 3 月 20 日将孩子高三期间的抚养费 22000 元打至原告代理人的账户,原告代理人已经收到抚养费了,还谎称被告拒绝支付抚养费向巡视组诬告),严重影响被告的生活,伤害到被告。这样长期的诉讼也很伤害孩子心理,势必也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
经审理查明:
原告父亲郭某与被告申某于 1999 年 9 月 14 日登记结婚,于
2003 年 7 月 14 日生育本案原告郭某某。
(2017)豫 0105 民初 11703 号郭某某诉申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7 年 7 月 5 日作出(2017)豫 0105 民初 11703 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本院认为载明:“关于抚养费的支付期间,经查,被告仅于分居前后为原告购买过部分物品,直至 2016 年原告小升处时被告为原告办理一张银行卡,故被告的支付期间应为 2010 年
1 月起至 2017 年 4 月。关于抚养费的数额应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综合考虑,本院对原告诉请每月 2000 元抚养费予以支持,故被告支付原告自 2010 年 1 月至 2016 年 5 月的抚养费共计 154000 元,自 2016 年 6 月至 2017 年 4 月的抚养费共计 22000 元,鉴于被告自 2016 年 6 月起每月为原告存入 800 元,该费用应抵作抚养费予以扣除,故被告应支付原告抚养费共计 167200 元。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负担今后医疗费和教育费等费用,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故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 2017 年 4 月之后原告的抚养费,因原告父母的离婚诉讼正在审理过程中,且该案涉及抚养费事宜,故本案对该部分费用不予处理”并判决:“被告申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郭某某抚养费 167200 元”。申某不服本院(2017)豫 0105 民初 11703 号民事判决,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0 月 25 日作出(2017)豫 01 民终 1144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豫 0104 民初 3475 号申某诉郭某离婚纠纷一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 0104 民初 3475 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事实查明部分载明:“原告申某庭审中自认的其每月工资收入 3500 元-4000 元,被告郭某自认其每月工资收入 3500 元” 并判决:“一、准许原告申某与被告郭某离婚;二、婚生子郭某某由被告郭某抚养,原告申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 2000 元至婚生子郭某某年满 18 周岁时止;三、原告申某享有每周一次的探望权,将婚生子郭某某接走一天共同生活;四、登记在原告申某名下位于金水区东明路 1 号院 7 号楼 20 号(郑房权证字第 0701086668 号,建筑面积 55.22 平方米)房屋归原告申某所有,原告申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郭某支付房屋补偿款 150000 元;五、登记在原告申某名下车牌号为豫 A091CD 号福特轿车归原告申某所有,原告申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郭某支付车辆补偿款 20000 元;六、原告申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郭某支付存款 68927.19 元;七、原告申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郭某支付房屋租金 3850 元;八、驳回原告申某与被告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郭某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8)豫 0104 民初 3475 号民事判决,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作出(2019)豫
01 民终 489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豫 0105 民初 31714 号郭某某诉申某抚养纠纷一案,原告在该案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 2017 年 5 月至 2021 年 7 月每月所应支付原告的抚养费金额由之前的每月 2000元增加为每月 3500 元(抚养费暂时以 3500 元计算,最终以被告实际收入的 30%计算),并补齐 2017 年 5 月至 2021 年 7 月被告应该支付原告的抚养费的差额共计 76500 元。同时判决被告自判决生效后每月 5 日前支付原告抚养费 3500 元(抚养费暂时以 3500 元计算,最终以被告实际收入的 30%计算)至原告指定银行账号,直至原告独立生活为止;2、被告一次性支付其自 2021 年 8 月份起至今所拖欠的原告抚养费共 17500 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经审理,于 2022 年 3 月 11 日作出(2021)豫 0105 民初 31714 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经审理查明部分除载明上述判决书的内容外,另查明部分载明:“原告于庭后提交的郭某《收入证明》载明:郭某为XX公司的员工,公司代扣其社保后,郭某 2021 年度的月收入为 5000 元。被告提交的其工资条显示:申某 2021 年 1 月份实发工资 10895 元,2021 年 2 月份实发工资 5832.18 元,2021 年 3 月份实发工资 3980.25 元,2021 年 4 月份实发工资 4552.66 元,2021 年 5 月份实发工资 4552.66 元、其他补贴 80 元,2021 年 6 月份实发工资 4552.66 元,2021 年 7 月份实发工资 4348.66 元,2021 年 8 月份实发工资 4264.14 元,2021 年 9 月份实发工资 4295.4 元、年终绩效 1000 元,2021 年 10 月份实发工资 2495.4 元,2021 年 11 月份实发工资 4295.4 元、取暖补贴 2100 元,2021 年 12 月份实发工资 4071.9 元” 。在该审理中 “1、原、被告均认可被告已按 2000 元/月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抚养费至 2021 年 7 月。2、原、被告均认可原告正在上学,目前是高中三年级, 2022 年高考。3、法庭询问原告,主张 2017 年 5 月至 2021 年 7 月增加抚养费 1500 元的依据是什么,有无相应的证据。原告:依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离婚后父母应支付婚生子抚养费,具体标准是被告收入的 30%,为此原告已经向法庭提交了调查被告收入的法院调查申请。4、法庭询问原告,原告每月的花费是多少,有无相应的证据。原告回答:没有具体统计过,也不是本案起诉的根据,没有证据证明每月的支出” 。该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虽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是行使这项权利的前提是双方的情况较离婚时发生重大变化,而不能以行使抚养费为由,随便否定离婚协议或判决、调解书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本案中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原告或被告的情况较 2019 年 4 月 18 日郑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 01 民终 4897 号民事判决书时发生重大变化,故原告要求将 2017 年 5 月至 2021 年 7 月的抚养费由 2000 元/月增加至 3500 元/月并要求被告补齐该期间的差额 76500 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虽原告郭某某于 2021 年 7 月 14 日年满 18 周岁,但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原告正在上学,目前是高中三年级,被告已按 2000 元/月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抚养费至 2021 年 7 月份。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 2021 年 8 月至 2022 年 6 月份(原告高中毕业)期间的抚养费。本院根据原告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参考生效判决认定的抚养费标准,酌定被告仍应按 2000 元/月的标准向原告支付 2021 年 8 月至 2022 年 6 月份期间的抚养费 22000 元(2000 元/月×11 个月=22000 月)。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抚养费至原告独立生活为止,诉讼请求不明确且无相应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并判决:
“一、被告申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郭某某支付 2021 年 8 月至 2022 年 6 月份期间的抚养费 22000 元;二、驳回原告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另查明:1、原告系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公费师范生,原告称公费师范生只针对原告的一个专业,原告目前学有辅修专业,辅修专业学费不属于公费,不在补助范围内。2、原告于庭后提交的郭某《收入证明》载明:郭某为XX公司的员工,公司代扣其社保后,郭某 2022 年度月平均收入为 6000 元、
2023 年 1 月至 3 月的月平均收入为 6000 元。被告提交的其工资条显示:申某 2022 年 1 月份实发工资 2594.4 元,2022 年 2 月份实发工资 6808.67 元,2022 年 3 月份实发工资 4904.4 元,2022 年 4 月份实发工资 4827 元,2022 年 5 月份实发工资 4904.4 元,2022 年 6 月份实发工资 4904.4 元,2022 年 7 月份实发工资 5063.4 元,
2022年8月份实发工资4969.68元,2022年9月份实发工资5016.54 元,2022 年 10 月份实发工资 5016.54 元,2022 年 11 月份实发工资 5016.54 元,2022 年 12 月份实发工资 5016.54 元。
2023 年 3 月 22 日,原告诉至本院。
审理中,1、法庭询问原、被告,2022 年 6 月份及 6 月份之前的抚养费是否已经支付完毕?原告回答:已支付完毕。被告回答:支付完毕。
2、法庭询问原、被告,原告现在在上什么学?原告回答:在北京师范大学上普通全日制本科,大一新生。被告回答:在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上大学为公费师范生,享受国家两免一补政策。 3、法庭询问原告,是否为公费师范生,享受国家两免一补政策?原告回答:针对这个问题,原告在 4 月 4 日第一次开庭上已经提过补充材料,上面说的很清楚。为了提高庭审效率,尊重法庭直播。我愿意再说一遍。公费师范生只针对原告的一个专业,而不包括原告的另一个专业,目前原告有辅修专业,辅修专业学费不属于公费。补修专业不在补助的范围。被告所谓的两免一补。虽然被告的说法没有任何证据,但我愿意为了提高庭审效率,替他补充上这些东西。这就是原告提交最后一个证据 8 也就是中国青年报的目的。也就是硕博已超过本科毕业生人数的证据的一个目的。原告选择师范专业原因,我现在可以向法庭汇报。原告是学校的文科第一名。由于被告长期不足额支付抚养费,原告所选的六个志愿全是公费师范生。原告的这一选择充分体现了亲人之间应该有的互相体谅。以原告 660 的三模成绩完全可以上北大清华这样的学校,原告却选择公费师范生,他用脚选择了他的实际抚养费收入。所以说我愿意免费替我的儿子提起诉讼,他请不起律师来打这个官司,也是基于父慈子孝的考虑。我不认为一个母亲会难为儿子,明明可以选更好的学校。我这是第一次情绪有点激动。所以说总而言之被告所谓的两免一补不符合实际。因为原告将来要得到两个学士,被告作为一个大学教师,年龄比原告大的多。原告的母亲在学校在生活经验方面都应该知道原告可能遇到的费用。她为什么在明明有原告联系方式、确定住址的情况下不向原告支付抚养费,偏要向原告要求原告跟她联系,然后她才给她应该支付的抚养费。原告从未成年到刚刚 18 岁成年,原告和被告之间没有这种法律较量的资本,这也是我作为他父亲不向原告收诉讼代理费来给原告做法庭辩论的一个原因。
4、 法庭询问原告,主张 2017 年 5 月至 2022 年 6 月增加抚养费 1500 元的依据是什么?原告回答: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原告可以向被告要求支付其实际收入的 20%到 30%。被告应该支付。原告可以向被告索要全部的抚养费和部分抚养费。基于这两个法条,原告说向被告要抚养费,要被告和原告父亲分担抚养费,或者不分担抚养费,不在本案的讨论范围之内。我给他 1 万块钱,那是我的意思。我一分钱不给他,他也可以向你要足额的抚养费来供养原告,至上完大学独立生活,这是我的法律根据。第二,被告在引用上一次王盼盼法官的判决说已经作出了抚养费金额不变的判决。事实是原告及原告代理人在场,已经向上一次审判提交了调查,提交了调查被告工资等全部收入的申请,法庭没有拒绝也没有采纳,但是鉴于生活费本来被告给的就低,我们不可能为了实现我们所谓的 30%再去延长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的时间,因为当时原告要考大学,没有精力。这一次为什么又提出了这种诉讼请求,因为原告认为原告申请法庭调查被告的工资等全部收入是本案能否审理清楚的必要条件,也是原告再一次在法庭上向法院请求并同时当着被告的面调查申请,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我只能提出,至于法庭是不是采信,我希望法庭依照法律给我一个书面答复。我的目的是争取不给法院添任何麻烦。这就是为什么有所谓相同的诉讼请求。因为上一次这个案件就没有查清,2000 元钱不是我的诉讼请求。你如果工资 1000 元钱,你给我 300,如果不够的话我再找证据。你如果一千万的话,我也只要 3500,这是我的诉讼请求。是根据常识,一个大学老师不包括你在医院吃不吃回扣、有没有科研提成。我认为 1 万块钱的 30%,大约是 3500 每月,这是我的诉求,你 1000 万我也是 3500 元,我认为就这个样子。
5、 法庭询问原、被告,原告代理人与被告分别是从事什么工作的?每个月的月收入分别是多少?原告回答:我目前收入扣除那个叫什么社保以外,每月 6000。被告回答:我约 500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原告郭某某于 2003 年 7 月 14 日出生,2021 年 7 月 14 日已年满 18 周岁,且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原告正在上大学,原告并非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原告要求被告按 3500 元/月的标准支付 2022 年 7 月至 2026 年 9 月原告大学毕业期间的抚养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虽被告在(2021)豫 0105 民初 31714 号案件中称会:“会满足孩子的生活、教育需求,让他无后顾之忧,确保他完成高中、本科及以后的学业”,在该案审理中又称:“如果孩子在大学期间有学费等各项支出,请孩子联系我,我按照孩子给我提供的收据或者刷卡记录,我支付孩子的学费等事宜”,但被告的该承诺仅是被告作为一个母亲基于亲情而作出的,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承担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无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补齐 2017 年 5 月至 2022 年 6 月被告应该支付原告的抚养费差额 91500 元(1500 元/月×61 个月)的诉讼请求:第一、关于 2017 年 5 月至 2021 年 7 月抚养费差额,原告在(2021)豫 0105 民初 31714 号案件中已主张该期间的抚养费由 2000 元/月增加至 3500 元/月并要求被告补齐该期间的差额 76500 元,本院在(2021)豫 0105 民初 31714 号民事判决中已认定:“本案中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原告或被告的情况较 2019 年 4 月 18 日郑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 01 民终 4897 号民事判决书时发生重大变化,故原告要求将 2017 年 5 月至 2021 年 7 月的抚养费由 2000 元/月增加至 3500 元/月并要求被告补齐该期间的差额 76500 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现原告再次主张 2017 年 5 月至 2021 年 7 月的抚养费每月增加差额 1500 元,已构成重复起诉,本院不予受理。第二、关于原告主张 2021 年 8 月至 2022 年 6 月份(原告高中毕业)期间每月的抚养费增加 1500 元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在(2021)豫 0105 民初 31714 号案件中主张按 3500 元的标准支付自 2021 年 8 月起抚养费,本院已根据原告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参考生效判决认定的抚养费标准,酌定被告仍应按 2000 元/月的标准向原告支付 2021 年 8 月至 2022 年 6 月份期间的抚养费 22000 元,现原告再次主张被告按 3500 元/月标准每月向原告补交抚养费 1500 元,已构成重复起诉,本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抚养费的数额并非一定是按被告收入的 30%支付,而要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原告在本案及(2021)豫 0105 民初 31714 号案件中均未举证证明原告或被告的情况较 2019 年 4 月 18 日郑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 01 民终 4897 号民事判决书时发生重大变化,或提交原告每月实际需花费的费用,故综上所述并基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 2022 年 7 月份之后的抚养费于法无据,是否调取被告银行流水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故对原告要求调取被告银行流水的请求,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50 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员 王盼盼
二 O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露
附件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
篇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裁判生效时间】各方当事人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自上诉期届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交费方式为:本院通过短信推送交费链接给交费人网上交纳),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王盼盼,法官联系方式为:0371-86169793,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