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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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实是指可以度量或其因果可以度量的社会总体现象。最先在《社会学方法的规则》一书中提出。其特点:超越于个人和个人行为;并以外在的形式“强制”和作用于个人行为,即对个人有约束作用;普遍地或广泛地贯穿于一个社会中,即社会事实是共有的,不是唯一的个别特征。社会事实是“事物”,它不能用生理学、个体心理学的观点来解释,只能用其他社会事实作因果解释。它是社会学研究的对象。
目录
简要概念 基本特点◦ 客观性
◦ 强制性◦ 普遍性 参考文献
简要概念
「社会事实」是任何不管固定与否,能使个体受到外在约制力(external constraint)的行动方式(way of acting);或者,是那些存在着(having an existence of its own)、对一个已知社会的全体具有通常性(general),并且独立于其个体表征(individual manifestations)的。
基本特点
客观性
社会事实对于个人来说必须是外在的,即客观的,不能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在社会中,诸如法律、道德、规范、风俗、习惯、宗教等社会现象都是独立地客观地存在于个人的意识之外。同时,个人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感觉方式中也可以看出有一种集体的成分存在,它们构成了社会的集体意识的部分,独立于个人意识之外。而且,“尽管许多社会事实可以通过社会化过程被个体内化,但个人最初还是面对着作为外部现实的社会事实的。”
强制性
也就是说,社会事实都是对个人产生着约束力量的。社会事实“不仅存在于个人意识之外,而且具有一种必须服从的,带有强制性的力量,它们凭着这种力量强加于个人,而不管个人是否愿意接受。”个人逆来顺受或许感觉不到社会强制的压迫,然而那种压迫力却总是客观存在的。正如人们生活在空气中,并不觉得空气的重量,但空气的重量仍然总是存在一样⑤。如果个人的社会化进程顺利,成功将社会的各种约束内化为自身的行为的一部分,内化为自身意识的一部分,那么他就不会感觉到社会事实的强制力;相反,如果个人的要求与社会所引导的倾向发生冲突,他就会马上感觉到强制力的存在,并且一旦违反了,就会受到社会各种各样的惩戒,如逮捕、舆论谴责等等。
普遍性
我认为这里应该明确的是,迪尔剀姆所指的普遍性并不是来自大量个体的事实的总和,而是来自一种集体的属性,集体于此是一个最小且不可分的单位。“社会事实之所以是普遍的,是因为它是集体的······一种现象所以能够成为普遍现象,是因为它具有集体性,也就是说它或多或少是带强制性的,而不是因为它是普遍的,就能够成为集体性的现象。这好比在一个团体中,团体的力量使每个成员采取相同的行动,这种团体行动能够触及各个成员,是因为它存在于集体之中,所以能触及其中的各个部分;而不能反过来说,因为它存在于各个部分,所以能触及全体。⑥”社会事实存在于个人意识之外,通过对个人的强制来实现自身成为一种普遍的行为。
参考文献
《社会学方法的准则》 作者:涂尔干,出版时间:1895,译者:耿玉明(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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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家庭、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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