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定胜:腐败的定义、分类与层次划分

钟定胜:腐败的定义、分类与层次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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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腐败?但凡既非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渠道,也非通过自己的能力和贡献获得的或有形或无形的资源、财富和名誉,即为腐败。

由上述定义,可进一步对腐败进行分类梳理,得出以下三个层面的腐败类型。

1)物质层面的腐败类型。包括:衣食住行性等各方面的物欲腐败和肉欲腐败。这种腐败类型是传统意义和通俗意义上的腐败。

2)精神层面的腐败类型。包括:权力腐败、名誉腐败。值得注意的是,获得超出自己真实能力、真实社会价值和真实社会贡献的权力和名誉,也是一种腐败。这是一种软性腐败,甚至是一种隐性但严重,且难于察觉和难于治理的腐败,只是这种腐败类型经常容易被忽视。

3)兼有物质层面和精神层面的腐败类型。包括:道德腐败、经济腐败、语言腐败、学术腐败、思想腐败等等。具体来说,在道德、经济、语言表达、学术探索、内心思想等方面的是非判断上,无是非或混淆是非,或是只要求他人不要求自己***。

值得重视的是,物质层面的腐败和精神层面的腐败经常会互相影响、互为因果。精神层面的腐败与物质层面的腐败互相交织,即可构成通俗意义上的道德腐败、经济腐败、语言腐败、思想腐败。但物质层面的腐败和精神层面的腐败并非严格的并列对等关系,而是某种伴生关系,更准确地说:物质层面的腐败与精神层面的腐败往往伴生存在,但未必严格同步出现。物质层面的腐败经常会刺激精神层面的腐败萌生,但精神层面的腐败有时会超前于物质层面的腐败,并随着精神层面的腐败不断加剧,才慢慢由精神层面的腐败转化为物质层面的腐败,最终可能出现物质和精神层面的双重严重腐败。具体是否会最终导致物质和精神层面的双重严重腐败,与该社会群体的知识觉悟、法治进展、社会政治力量的觉悟变化等等因素都有关,唯一可以确定的是:越是严重的精神层面的腐败,越可能转化出越发严重且复杂的物质层面的腐败,并进而可能转化出越发严重且复杂的物质、精神双重腐败的局面。

最后是对本文的一个延伸论述:贪腐者缺乏对自身贪腐行为(乃至贪腐罪行)的良心自责感和恐惧感,与贪腐文化、思想贪腐氛围的存在,和法治水平低下等社会背景因素均有极大关系。在一群‘并不真反对贪腐,反对的只是自己没法贪腐’的人面前,贪腐者的道德亏欠感和良知拷问感便不会有多大,除非贪腐者其内心是一个仍然具有极高自律性和道德水准的人,但这样的一个人最初就不会陷入贪腐尤其贪腐罪行之中。所以,腐败的治理不仅与腐败本身的治理有关,也与腐败的社会风气治理有关,唯有从‘对腐败的法治化治理’和‘对精神文化氛围的引导和重建’这两个层面双管齐下,才能真正彻底治理腐败。

 

***其中比较容易忽视和混淆的是语言腐败。虽然语言腐败可以在网上找到现有的相关定义和论述,但本文所指的语言腐败与这些定义有所不同,本文主要是指:在语言表达上的玩世不恭、下流、粗俗、故意经常性地正话反说、过度无厘头等等,都属于语言腐败的一种。此外,在道德腐败中,有这样两种腐败类型容易被忽视和泛滥,包括:抢占道德制高点而抢占者本身并非真实达到了该道德高度的道德腐败;以及用过高的道德标准去要求他人和要求所有人,但要求者自己并不能完全做到的做法,也是一种道德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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