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传出长江和记与贝莱德港口业务交易的消息之后,李氏立即受到广大网友的强烈质疑和谴责,大家一致认为,李氏享受了中国香港和内地的优质资源、社会、市场环境和政策优惠,积累了大量利润。但,中国和全世界人民反霸斗争的关键时刻,却把43个港口出售给美资金融大鳄贝莱德。
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大转折时代,在中美贸易战、工业战、科技战、新冷战、外交战甚至军事战争正在激化的国际环境下,李氏如此行为,直接资助了美国金融资本对中国海外贸易渠道的“遏制”“剿杀”,直接威胁了中国“一带一路”战略,直接威胁了中国人民的长远根本利益,直接威胁了国际贸易的公平公正性,直接威胁了中国推动的打破霸权垄断、建立公平公正、互相尊重、平等互利、互通有无的国际贸易秩序的努力。近日,中央港澳办、香港大公报、全国政协副主席梁振英、香港特首李家超等,公开发文发言,批评李氏漠视国家利益、民族大义、背叛和出卖全体中国人民。
有那么一些人立即反驳,强调“商人无祖国”,认定李氏的这起交易完全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只能“在商言言”,不能作政治解读,也不能从政治上干扰这样的交易。
这样的说法,站得住脚吗?完全站不住。
恰恰相反,是李氏违背了“在商言商”的原则!
抗日战争期间,南洋爱国华侨陈嘉庚团结当地爱国华人华侨,顶住帝国主义的各种压力、排除各种干扰,为祖国捐钱献物。抗美援朝战争期间,香港爱国商人霍英东,顶住英国殖民者的压力,宁愿自己利益受损,也要为中国人民志愿军运送战略物资。包括香港人民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并不要求李氏非要向陈嘉庚、霍英东等学习,以损害自己的利益为代价,维护祖国的利益。相反,我们强调尊重和维护这些海外和港澳资本家的商业利益,我们与之打交道,也严格遵守“在商言商”的原则,我们处理与其相关的经济贸易问题时,也强调保证其利润!
就是说,从一开始,中国政府,就没有从政治层面解决李氏向贝莱德出售港口业务的问题,也并没有要求李氏一定要“爱国”。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完全是按照“在商言商”原则,在确保李氏商业利益的前提下,劝阻其这场直接威胁中国海外贸易、威胁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交易。中国政府甚至也没有援引《香港国安法》和中央有关法律法规处置这起交易。今天是3月19日,中国人民对李氏的这起严重行为,仍然是“劝”!仍然坚持了“在商言商”的原则,没有启用政治和法律手段。
据资料,多年前,中国招商局就与长江和记谈过收购或入股港口业务事宜,但被拒绝。3月4日传出这起交易的消息,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区政府,均未公开发表声明,仍然坚持了“在商言商”原则。从3月4日传出这起交易的消息,到13日中央港澳办转发大公报的社论,这之间有9天时间,我相信中国相关部门和企业,仍然在坚持以“在商言商”的原则,与李氏商讨。不难推测,似乎没有什么进展。
这说明什么?说明,是李氏首先放弃了“在商言商”的原则!中国企业,即使出价比贝莱德高,李氏也不愿意出售!这应该是事实!
既然李氏放弃了“在商言商”的原则,那么,他就不再是个普通的商人,他就具备买办商人和买办政客的属性。他及他的拥护者,就不能再以“在商言商”为挡箭牌,中国人民也同样不能再用对待普通商人的标准、以“在商言商”的原则定性和处置他的这起交易。他向贝莱德出售43个港口业务的行为,当然不再是单纯的商业行为,当然也不单纯是商业利益的考虑,而是有着政治、经济、战略、外交和军事上的深刻意图,体现了他的政治立场站到了霸权主义的一边,站到了中国人民、全世界人民的对立面。
尽管如此,中央港澳办、中央人民政府驻港联络处、香港特区政府,仍然未采取政治和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而是晓以民族大义、晓以利润得失、晓以背弃祖国的后果、晓以霸权主义的险恶,以劝说的方式,希望李氏能认清形势、悬崖勒马、回头是岸,可谓仁至义尽。
但,从公开的信息看,李氏至今仍然怙恶不悛,执迷不悟。
不难判断,李氏向贝莱德出售港口业务,是李氏公开勾结美国霸权,背弃民族大义,背叛全体中国人民和全世界人民,公然资助美国霸权,直接威胁中国“一带一路”战略和中国人民海外正当利益的行为,是一起政治行为、战争行为,而不是什么“在商言商”“纯粹的商业交易”!
中国人民不怕鬼,不信邪!在反击霸权霸道霸凌主义,维护中国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维护中国人民长远、根本、合法利益,建立和维护公平公正、互相尊重、平等互利、互通有无为原则的世界经济秩序方面,中国政府的立场是决不会动摇的。
中国人民强调“先礼后兵”,充分尊重李氏和长江和记的合法商业权益。严格坚持“在商言商”原则、运用一切商业手段不能阻止这起恶劣的交易,并对李氏晓以民族大义、商业利害,如果仍然不能阻止这起直接威胁世界正常贸易秩序的交易,中国人民将不得不采取其他政治的、法律的、经济的、外交的途径和手段,阻止这场罪恶的交易!
相信,中国人民、全世界人民会有坚定的决心、充分的法理、强大的力量、足够的办法,阻止这场险恶的交易。
李氏及美国霸权的图谋,不可能得逞。
彼时,李氏极可能名利双失!
勿谓言之不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