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终身禁业!从业人员涉六种情形不得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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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京报讯(记者冯琪)12月1日记者从上海市教委获悉,《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下称《条例》)经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破解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发展的瓶颈问题,上海市探索将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整合立法。记者注意到,《条例》共分十章六十九条,明确了以政府举办的公办幼儿园为主,构建布局合理、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同时明确,以家庭照护为基础,通过开设幼儿园托班,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设置社区托育点,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园区、商务楼宇等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构建普惠多元的托育公共服务体系。

对于托育机构的设立,《条例》规定,应当依法向民政或者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申请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的,应当依法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托育机构应当在完成有关登记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区教育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交材料。区教育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托育机构名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条例》还规范了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工资福利以及禁业要求。例如,明确托育机构应配备从事保育、卫生保健、营养等工作的从业人员,社区托育点应配备从事临时照护、保育、卫生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同时,《条例》规定,幼儿园和托育机构、社区托育点聘任(用)从业人员前,应当进行背景调查和健康检查,并明确了不得聘任的六种情形:(一)有犯罪记录的;(二)因实施虐待、性侵害、性骚扰、暴力伤害等行为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处分的;(三)有吸毒、酗酒、赌博等违法或者不良行为的;(四)患有不适合从事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工作的慢性传染病、精神病等疾病的;(五)有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六)有其他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不宜从事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工作情形的。

在支持优惠政策上,《条例》指出,各级人民政府通过综合奖补、购买服务、减免租金等多种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托育机构的监管一直是社会关注的问题。《条例》完善了本市托育机构设立和监管制度,明确相关法律责任。例如,幼儿园和托育机构、社区托育点的从业人员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儿童,不得实施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以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者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如有违反,由所在机构或者教育部门视情节给予当事人、机构负责人处分;情节严重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撤销其资格证书,限制其举办幼儿园、托育机构或者从事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工作。

记者注意到,近期,上海市教委等10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本市社区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按照计划,明年要全面建设社区托育点,并开设更多的公办幼儿园托班,2025年达到千人托位不少于4.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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