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又称“小时工”越来越普遍,尤其是很多宝妈由于照顾孩子、家庭的需要无法全职工作,需要从事一些小时工类型工作,却因为不关注法律,经常被克扣拖欠工资,有的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有的违法约定试用期、有的要求超时劳动却又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其实,《劳动法》对小时工(非全日制用工)用工形式、工资标准等有明确的规定,我们把经常发生、与劳动者权益密切相关内容梳理出来,供大家了解,具体如下:
1.什么是小时工?
小时工又称“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时为单位进行计酬的用工形式。
2.小时工的工作时间怎么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三节 非全日日制用工第六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3.小时工的工资怎么约定?
《劳动法》第三节非全日日制用工第三节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比如: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公布了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2200元、2010元、1820元三个档;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22元、20元、18元三个档,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潍坊市执行前两档,其中,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诸城市、寿光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22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22元;青州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临朐县、昌乐县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20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20元。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这些具体的标准都可以在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查询,新发布的标准也会在官网公布的同时,通过媒体向大众进行公布。
4.小时工是否需要订立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三节 非全日日制用工 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5.小时工可以约定试用期吗?
小时工不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法》第三节 非全日日制用工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6.用工方要求小时工提前几天提出离职才批准离职,可以吗?
小时工随时可以提出离职,用工方也可以随时终止用工。《劳动法》第三节 非全日日制用工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7.小时工工资最晚什么时候发?
最长不得超过 15
8.用人单位要求扣押身份证,合法吗?
用人单位无权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劳动法》第七章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9.小时工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小时工本质上属于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其主要特征是:(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小时计算报酬,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2)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管理,需要遵守单位考勤、工作安排等工作制度,要接受用工单位的监督管理;(3)可以口头或书面约定用工合同(非全日制用工无需强制签订书面合同)。如快递站点雇佣的小时工分拣员。
但是一些临时性、无固定工作场所或时间、不纳入用工单位监督管理体系,也不计入用工单位考勤,按照项目或次数一次性或短期临时性服务的则属于劳务关系,例如家政、保洁、一次性维修等类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