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者的主体地位、权利要求及其实现形式

论劳动者的主体地位、权利要求及其实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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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考察社会主义劳动者的生产目的时,当我们考察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时,我们要形成消费价值观念,以适应新的条件下的价值表现形式的特点。

  人是经济活动的主体。当我们讨论生产方式时,就不能不明确社会生产方式的主体。

  现在有一个问题是,劳动者作为主体,他有什么样的区别呢?当劳动者以不同的主体身份出现时,他的权利要求是什么?又是如何得到体现的呢?

  在本文,我们主要讨论劳动所有者与劳动力所有者的主要区别,说一说劳动所有权和劳动力所有权的体现形式的不同。劳动者可以以小生产者的身份出现,也可以以劳动力所有者的身份出现,更可以以劳动所有者的身份出现。现在我们就来详细讨论这些问题。

  一,从小生产者到劳动力所有者(雇佣劳动者)

  劳动所有权和劳动力所有权都是劳动者的权利要求。但是,前者是劳动者作为劳动所有者的权利要求,后者是劳动者作为劳动力所有者的权利要求。

  一个劳动者到底是以劳动力所有者的身份出现,还是以劳动所有者的身份出现,决定于社会所有制。

  如果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而且劳动者也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力。那么,这时的劳动者就以个体生产者的身份出现。他用自有的生产资料,通过自己劳动来满足自己的需要。譬如在土地私有化条件下的自耕农,还有手工业者及以个人或家庭劳动为基础的个体经营者,都属于个体生产者。个体生产者既有劳动者的身份,又有资产者的身份,是两种身份的合一。因此,不在我们讨论的问题的范围之内。

  个体生产者如果经营得好,有了较多的资金积累,于是便扩大规模,雇佣劳动者进行生产,那么,这个个体生产者就向资产所有者发展,成为资本家。对于资产所有者,也不在我们讨论的问题范畴之内。

  个体生产者如果经营得不好,导致严重亏损,因而失去了自己的经营资产。这时的劳动者,除了自己的劳动力,已经一无所有,因而,他只能以劳动力所有者的身份出现。由于他不再能从事个体生产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因而他必须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商品来出卖,以换取生活资料。于是,市场上出现了劳动力所有者,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雇佣劳动者。

  二,劳动力所有者的主体地位和劳动力所有权的体现形式一一工资

  劳动力所有者的主体地位,体现在市场交易的过程中,即劳动力所有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劳动力状况选择合适的企业,以合适的价格来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并取得相应的劳动力价值一一工资。工资就是劳动力价值的体现,从而也是劳动力所有权的货币表现形式。

  作为劳动力所有者,当他以一定的价格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之后,劳动力的使用就如其它商品的使用一样,那就是买家一一即企业或资方的事情了。因此,作为劳动力所有者的劳动者,在进入企业的生产过程中时,它已经失去了主体地位,他与同时进入生产过程的工具、材料等其它物品一样,只是企业或资方用来满足其资产增殖的手段而已。

  在改革开放后,有人似乎发现了新大陆,他们认为劳动者也有财产,那就是劳动力,因此,要体现劳动力所有权。而这显然是一个笑话,因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所体现的正是劳动力所有权,产权制度,通过工资范畴的价值量的预计性和固定性,满足了体现劳动者对劳动力所有权的要求。这种预计性和固定性,把劳动力的价值在生产开始之前即预定,从而使劳动力价值在生产过程中保持不变,从而使生产过程表现为资产价值量的波动,表现为资产者盈余,以体现老板或股东对资产所有权的利益要求。

  从表面上看来,劳动者的工资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等多种形式,似乎多做多工,工资好象是劳动的价值而不是劳动力的价值。但实质是,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就是劳动力价值的体现。在现实的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当劳动者的工资超过市场水平时,老板或企业就会设法降低单位工时或单件的工资含量。例如有的企业采用定额计酬的方式,有些员工的计件收入超过了同行业同工种的工资水平,那老板或企业是一定会通过某种方法来降低员工的计件工资含量,从而形成多劳反而少得的结果。所以,产权企业的所谓计件工资,是不可能真正地反映你的劳动投入与收入之间的正比例关系的。

  老板不会给予你太高的工资。因为他是绝对不允许自己超过市场价格水平来使用工人,人工费用最小化是企业经营的一个基本原则。当然,老板也不会给你太低的工资,因为他至今要保证你不因为这里的工资太低而转投别的企业。

  三,“恶意讨薪”说法的出现说明了我国企业普遍存在着破坏市场规则的行为。

  在这里,说到工资问题,就不能不谈到现实出现的所谓“恶意讨薪”的说法。在我们的有关企业管理那里,在我们的媒体上,竞然出现了“恶意讨薪”这种说法,甚至有人还想把此问题引入刑法,真是太荒唐。

  无论资本生产方式是不是剥削,但它是必须遵守等价交换的基本原则的。因此,当劳动者为企业提供劳动后,企业支付约定的工资,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这是在市场中的企业或个人都应该遵守的基本准则。“恶意讨薪”这种说法的出现,说明了什么呢?说明这个社会居然把不正常欠薪行为当作了正当行为,且把正常的讨薪行为当作不正当的行为。完全是颠倒黑白,强盗逻辑。

  人所共知,我们到超市去买东西,出来的时候就要付钱,不付钱,那就是偷盗行为,是犯罪行为。但现在劳动者为资方提供了劳动力的使用,而企业或老板却不支付工资,这与顾客到超市拿了商品却不付钱的偷盗行为有两样吗?

  然而,现在这个社会却把这种偷盗行为当作正当行为,而把要求对劳动力使用的老板支付工资的正常行为当作了不正当行为。如此放任颠倒黑白,是非混淆的做法,却还在口口声声地说营商环境对企业不友好,实在是太荒谬。当我们的企业理所当然地破坏市场规则时,当我们的老板随意侵害本企业的员工权利时,你本身就是一个企业经营的麻烦制造者,还有脸去向社会要营商环境?还有脸说市场环境不友好?

  欠薪行为是一种破坏市场基本规则的行为。对这种破坏市场规则行为的放纵,不是对民营经济的友好表现,而是恶化市场环境的恶劣行为。发展民营经济是要加强法制建设,让所有企业、所有利益主体在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中生存和发展。而任何对破坏市场规则行为的纵容,都只是扼杀企业正常发展的愚蠢行为,因为这种行为会形成劣币逐良币的效应。

  当我们这个社会对这种破坏市场规则的行为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一味讨好资本时,还谈什么构建高水平的市场经济体制呢?

  四,从小生产者到劳动所有者(主体劳动者)的转变;劳动所有者的权利要求一一劳动所有权

  如果个体生产方式,通过合作化等途径,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那么,这里的个体生产者就会向劳动所有者转变,这时的劳动者就成为主体劳动者。在我国农业社会主义实践中,通过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到人民公社的过程,实现了土地和生产资料的公有化。在这种情况下的农民,就由小生产者转变为劳动所有者,转变为主体劳动者。

  当生产资料实现公有化之后,以生活消费为基础的劳动者也就转变为劳动所有者。

  但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背景的劳动者,是有两重身份的:既是土地和生产资料的公共所有者,又是劳动所有者。

  公有制条件下的劳动者因为有了生产资料公共所有者的身份,因而他不再像前面的劳动者那样,要通过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来换取生活资料了。因为他本身具有生产资料公共所有者的身份,他有权与其它劳动者一起,利用公共的生产资料,通过自己的劳动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

  另一方面,也由于公有制的实现本质上消除人们在资产所有方面的差别,因而所谓的资产所有权或产权在这里已经失去了意义。因此,公有制条件下的劳动者的利益要求,表现为劳动所有权的要求。

  在劳动者用自有的生产资料和自己的劳动进行生产的条件下,即在进行个体生产的条件下,其生产成果直接归个人所有,生产经营管理权也属于自己,并不存在劳动所有权的问题。劳动所有权所以会产生,是因为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多数情况是劳动者必须联合起来共同利用公有的生产资料进行集体生产。生产的集体性和生活消费个体的矛盾决定了必须实行按劳分配来解决生产资料公共所有与劳动投入个体性质的基本矛盾,这就产生了劳权所有权的问题。所谓的劳动所有权,就是承认在集体生产条件下,以生活消费个体性为基础的劳动者投入的劳动具有个体性质,因此,在分配上和管理上必须按照其投入劳动量的差别区分劳动者个体在企业中的分配权利和管理权利的差别。

  劳动所有权,包括劳动管理权和劳动分配权两个方面。劳动管理权,也就是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当家做主的权利,而劳动分配权,也就是劳动者按照劳动投入参与生产成果分配的权利。因此,劳动所有权通俗地说,也就是劳动者当家做主的权利,劳动者按劳分配的权利。

  四,劳动所有权的体现形式一一工分

  劳动者的劳动所有权体现在生产过程中。其基本的体现形式,在已有的社会主义实践中,实现时间最长,面最广的也就是工分形式。

  当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投入劳动时,集体对劳动者投入的劳动量进行计分,即把劳动者投入集体生产过程中的不同形式、不同数量的各种具体劳动通过记工过程,按照一定的规范转化为数量上可以区别,性质上相同的集体劳动。记工过程,就是把劳动者的个体劳动转变为集体劳动的过程,工分多少,表明劳动者投入的具体劳动转化为集体劳动量的多少。

  在生产过程告一段落时,集体根据劳动者投入集体生产过程的劳动总量与同期集体生产的净收入的相互关系确定单位劳动量(例如每工)的价值,然后再按照个人的工分累计量进行个人收入的分配。这就是体现劳动者劳动分配权的过程。

  如果把某一时期某个劳动者的工分量除以同期集体生产投入的劳动总量,就得到这个劳动者的工分比。这个工分比就是劳动者的劳动投入量占集体劳动总量的份额。根据工分比的不同,同样我们可以确定每个劳动者在企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大小。其原则类似于股份制。

  工分类似于股份,它不是直接的货币量,而只是一个个人参与集体产品分配或管理活动的一个系数,这个系数决定着个人在集体总产品中所占的份额,也表示着在企业决策权中所占的比重大小。与工资相比,工分的特点在于它是一种分配形式,而不是支付形式;它只是一个分配系数,而不是直接的货币量;它体现劳动者劳动收入与生产成果取得的关系,而不是切断劳动者收入与生产成果的联系。

  五,满足劳权所有权的生产成果形式一一消费价值。

  大家都知道,在以资产者为主体的、满足资产所有权的生产方式中,作为资产者生产目的的体现的生产成果形式,就是剩余价值。

  那么,在以劳动者为主体的、满足劳动所有权的生产方式中,作为劳动者生产目的的体现的生产成果是什么形式呢?就是消费价值。

  对于体现劳动所有权的生产结果分配模式,我们中国人应该是很熟悉的,那就是“补偿消耗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余下都是自己的”。在这里,补偿消费的,这是满足公有企业必须在生产资料保值的前提下运行和发展的基本要求,而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则是满足劳动者不同范围的公共需要项目扣除,最后作为生产成果,以余额形式出现的,就是满足劳动者消费需要的价值量,因此,社会主义企业的生产成果的基本形式是消费价值,而不再是剩余价值。因此,在按劳分配条件下,与剩余价值相对应的成果形式是消费价值。按劳分配的生产方式本质上就是消费价值生产方式。

  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曾经明确地指出“在资产阶级社会里,活的劳动只是增殖已经积累起来的劳动的一种手段。在共产主义社会里,已经积累起来的劳动只是扩大、丰富和提高工人生活的一种手段”。在这里,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讲“共产主义社会”就是直接替代资产阶级社会的新社会,当时是为了与各种反动的、空想的社会主义所区别;它应该就是我们现在所要建立的科学社会主义。

  很显然,《共产党宣言》对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概括非常到位:

  第一,这一概括指明了两种社会生产力的基本区别:即资本主义生产力是已经积累起来的劳动一一即生产资料居主要地位起决定作用,活劳动一一即生产劳动只是为资产增殖而服务;社会主义生产力则相反,是活的劳动一一劳动者居于主导地位而起决定作用,生产资料只是满足工人提高生活水平的手段而已;

  第二,这一概括指明了两个社会生产目的的根本区别: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目的是资产增殖,即满足资产所有者对资产所有权的利益要求;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消费水平的提高:即劳动所有者对劳动所有权的利益要求。

  第三,这一概括揭示两种社会生产方式的本质区别: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剩余价值的生产方式;而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是消费价值的生产方式。

  由此可见,把资本主义概括为剩余价值的生产方式,把社会主义概括性为消费价值的生产方式,体现了两种社会生产方式的本质区别。

  对于资本主义生产就是剩余价值的生产,我们大家都有了共识。从私营企业的生产结果的分配模式,从股份制企业的生产结果分配模式,我们可以十分明确地感知这一点。

  但是,对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就是消费价值的生产这一点,许多人都存在着困惑,因为现实中的公有制经济是建立产权制度的经济一一即苏联模式的经济,它只是一种病态的的经济模式,这种模式它并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但是,有一种在实践中广泛存在的经济模式一一“生产资料公有制+工分制”模式,即我国出现的生产队模式,就是消费价值的生产方式。“补偿消耗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余下都是自己的”这种分配模式,本质上就是消费价值生产方式的分配模式。我们只要把这种生产结果分配模式与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详细说明的按劳分配模式对比,就会发现现实中的这种分配模式,就是真正的按劳分配模式。

  消费价值,这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成果形式,是在劳动者作为生产主体的条件下,作为生产目的存在的价值形式。

  价值在劳动力商品化条件下表现为剩余价值形式,在生产资料公有化条件下则表现为消费价值形式。前者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的价值存在的特殊形式,后者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的价值的特殊形式。

  因此,当我们考察社会主义劳动者的生产目的时,当我们考察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时,我们要形成消费价值观念,以适应新的条件下的价值表现形式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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