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正义何时到来?

司法正义何时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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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微信上看到一个视频,很有感慨。我不会转视频,就用文字叙述。

  这位律师第一次代理被告出庭。原告没有律师,自己讲的条理清晰言辞恳切,一看就是法律上常见的那种不懂收集、组织证据,不会打官司的老实人。被告律师就利用这一条,帮原告告打赢了官司。原告感激涕零称律师为精英。这一点很有意义: 1 法律一般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多数法官机械理解这一条,只认“证据”不认陈述,甚至连被告诉前承认了的事实都不认定。其实,陈述在法律上也被视为证据的一种。

  一、回顾我诉指南针公司炒股软件欺诈案,真是苦不堪言,从2017年至今,经一、二、再审,申诉还在北京市高院压着。 我从2000年就用指南针不同版本软件,至起诉时还用着两个。从2016年4季度开始,我对指南针公司软件数据错误,几十次口头、电话向他们反映,他们既不改正也不回复。向信箱发文也不回复(证据9)。我想,平时也许数据零碎不好回复,2017 年5月7日,在一 报公布完之际,我就把一季末几个板块的数据集中发给他们,仍得不到回复。于是我就在新浪网上发表了《指南针公司要把欺诈进行到底》的博文,他们还是不理。当知道我要向法院告他们时,客服王平主动与我联系。出于对年轻人的爱护,我不仅把登我文章的网址告诉她,还让她先找82516868VIP客服、祝艳丽客服和研究所信箱了解一下,然后再向公司领导汇报(领导最嫌下属碎捣鼓)。你们只有把这个过程查清楚了,才能弄清楚你们是得了“肠梗阻”、“心梗阻”还是“脑梗阻”,才能有的放矢改进管理。她说好办,通话、帖子、信函后台都保留着。她经过核对,确认我说的都是实情并向公司领导汇报后电告我,领导不仅感谢我,还赞我的文笔好。公司副总经理田浩主动到我家承认错误,提出要与我院外和解,不仅退了我买软件的钱,还聘我为“荣誉网员”,授予我私享家版软件的永久免费使用权(无极版我原来就有永久免费使用权)。几经周折最后在商量给我写道歉信还是感谢信的节骨眼,(其实我并不在乎形式,只要承认他们有错误就行)我发现我的上述博文被删除了。新浪网说指南针公司举报我文章内容不实,并把举报经手人姓名电话告诉了我。经手人说他的职责是凡是对公司的负面信息就想办法统统封杀,只是说不出我文章不实的依据;公关王平说,是在封杀一批“水军”时“误'伤了我,不是针对我,是“误会";田浩副总则说,对我“只有感激之情,绝无冒犯之意”。王平还说,我虽是公司员工但还有做人的原则,是就是是,非就是非,会促使问题尽快解决。但却石沉大海,不得已才向法院诉讼。诉讼还有侵犯名誉权和广告欺诈,最后被竞合为产品欺诈。其实案子很简单,说到底就是被该基础板块数据统计的准不准、有没有错误,却被人为搞复杂了。 被告律师陈馨、邹晓东,首先,不承认我的诉讼资格,说软件已经退给我了。我说是退钱不是退软件,我既有该软件的永久使用权,还有另一个软件的永久使用权,法官承认了我的诉讼资格。其次,说给我退钱、给我永久使用权,是因为看我年纪老了,怕我受刺激。我说,你们有恤老爱老情怀,当时比起诉前我老了两岁,现在老了7岁,已经90岁了,你就不怕我受刺激?你们的良心被狗吃了!第三,是说,软件数据是可以篡改的,而历史数据无法查证。我说我在同龄人用软件一是勉为其难了,你们是软件公司请指出我是如何篡改软件数据的,从2017年5月到诉讼才几个月就成了历史数据,那任何诉讼都不能成立,法院也就不必要了,因为诉讼都是之前的事实。第四,说制作板块数据是软件公司的产品主权。我说任何产品都是企业主动制造的,但必须符合社会需要的标准。制造劣质产品甚至毒品也是企业产品主权吗?第五,说我诉讼前的投诉是发给公司科研所和讲课老师的,不是投诉部门,无法查证。我说,客服王平说通话、帖子、信函后台都保留着。她经过核对,确认我说的都是实情并向公司领导汇报后电告我,领导不仅感谢我,还赞我的文笔好。第六,对争议的具体板块,律师更是不顾事实、不讲逻辑、无视社会公理,强行狡辩 ......

  之后,我还请过几位有影响律师帮助,特别是一位与我有交往,我曾向他提出中国律师敢不敢为刑事犯做无罪辩护的问题,都不愿帮助。

  中国自古就有“师爷"、”刀笔“等讼棍,现在对律师也有不同看法,有的说,律师就是”拿人钱财,为人消灾“,有的说,律师”吃了原告吃被告,吃了被告鼓腰包“,反对律师制度。主流认为 ,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只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当事人辩护,是可以防范司法不公,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我的经历是,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至于陈有西为个子一米五几的不法商贩杀死两个身高一米八几的工商管理人员做正当自卫辩护,则是别有用心的政治操弄。我对此有批判。

  上面视频里那位被告律师,能以#律师#人性#初心#良知,帮原告用陈述打赢了官司。他感悟,作为职业,在保障的同时可能造成伤害。难能可贵啊!这样的律师不是凤毛麟角,也不多见。

  二、要实现司法公平正义,主要还得靠法官。对我案子里的一、二、再审法官和法律监督的检察官,真不敢恭维。

  本案经济标的不大,但争论的是软件板块数据准不准、错不错的问题,范围广、时间长、节点多,不仔细阅读深入分析,很难抓住问题的实质和关键。可惜法官和检察官都缺乏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一审法官问我对被告的证据7有何看法,我怎末也找不到,法官表现很轻蔑,书记员从法官手里拿来递给我一看,原来是证据1;一审法官把我的证据都归结错了,甚至连日期都写错了。二审不到一小时便草草收场,我补交的两份新证据判决书也未提及。再审更绝,对我提交的33份证据裁定书只字未提。检察官嫌申请书内容太多重点不突出。硬要我把52页二审时提的33份证据,按她手里拿的给检察院证据改成40份;抗诉证据1,狗仔队提的QFII 增仓名单,左上角是“2018年年报QFII(外资)增仓股票名单”,右边是“截止:4月9日数据”。检察官批评我:为什么不在二审时提供?其实,2018年年报是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才有的数据,2019年才能看到;右边是看到的2018年年报QFII(外资)增仓股票名单的截止日期2019年4月9日,与二审毫无关系。之后我专门写信给检察官说明,不知她弄清没弄清。不认真、不仔细、大而化之,能判清案子吗?

  2018年3月27日庭审结束后,一审法官提示我撤诉,我当时还以为法官好心,事后看法官的“心证”是很明确的。再开庭法官对双方的态度,不说冰火两重天,起码是冷暖不一般。我年老耳背,被告说话声音很小,第一次说她感冒了;再次开庭,被告说话声音仍很小,我请他大声点,法官厉声呵斥我“不能再大了”!这还引起我的代理人与法官的争执。

  除了工作粗糙、作风浮躁外,要害在于法官歪曲的“周期”、杜撰的“不可比”理念和荒唐的“截图证据无效”谬论。被告当然竭力否认、歪曲事实,掩盖错误,百般狡辩;但我觉得,我好像不是跟被告打官司,而是跟法官打官司。

  总之, 本案其实很简单,被人为地复杂化了。被告故意把水搅浑,以便逃避责任;法官检察官如果不是不懂炒股软件,就是有意偏袒被告,必然在思想上违反了唯物辩证法。原告一审、二审时都指出,实事求是,是辩证唯物论的精髓,全面地、联系地、历史地、发展地看问题,通过现象看本质,是唯物辩证法的最基本要求。就审判过程来说,法官也有片面强调程序正义忽视实质正义的倾向,如对电脑截图证据形式的否定,对判决后证明判决前就存在的错误事实的证据的排斥,对证明连续发生错误事实的证据不认可,质证走过场等等。这不仅危害了实质正义,也戕害了程序正义,甚至是对程序正义规定的直接违反。法官检察官片面机械强调“国家和行业相关股票的整理加工方面尚无统一的标准”,而忽视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实际已有,没有具体法规而对互联网案子作出判决的例子。法官检察官在这些方面都是偏颇的,甚至对被告自相矛盾根本违背自己标准、定义的行为包庇纵容。特别是无视被告“陈述于己不利的事实”:承认它的“数据具有滞后性”,“可能存在于实际情况不一致”。按照法律,原告不需提供证据,就可判被告输了。而法官对原告的108份纵横交错完整的证据链,鸡蛋里挑骨头,妄加判决。奈何?!

  判决文书简单、笼统,没有起到明理、释法的作用,不符合最高法的要求。

  这个案子我已用《司法不公,亲身感受》发表在新浪微博客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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