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谁主张、谁负担”原则分析

诉讼费用“谁主张、谁负担”原则分析
上一级分类: 述而不著,信而好古 分类: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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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原则,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申请公告、评估、拍卖、变卖等费用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然而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2条第1款规定的“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申请公告、评估、拍卖、变卖等费用应由主张当事人负担,也即由申请执行人(一般理解为胜诉方)承担,这跟“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相冲突。那么如何理解“谁主张、谁负担”原则呢,文章试着从理论上进行分析研究,厘清法律关系,以便更好提供理论支持并服务法律实践。
中国论文网 /7/view-4982650.htm
  [关键词]诉讼费用;败诉方;胜诉方;谁主张;谁负担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8-118-01
  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中,申请公告、评估、拍卖、变卖等费用由谁承担?答案是由被执行人(一般理解为败诉方)承担,但法律依据在哪?似乎难以找到确切的法律规定。大多数理论和实务者的理解是,根据“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申请公告、评估、拍卖、变卖等费用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然而让人疑惑的是,根据国务院2007年4月1日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2条第1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根据该条的规定,申请公告、评估、拍卖、变卖等费用应由主张当事人负担,也即由申请执行人(一般理解为胜诉方)承担,这跟“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相冲突,也不是实践中法院的做法。那么到底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2条规定错误还是我们理解和做法错误?对此,文章进行分析探讨。
  一、诉讼费的含义
  根据财政部2003年发布实施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第2条第1款对诉讼费的定义,“诉讼费是指民事、行政等案件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或申请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而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6条的规定,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这两部法律规则中对诉讼费的定义是不尽一致的,前者范围要宽泛,后者要窄小一些。那么,诉讼费的定义如何理解呢?
  对此有人作如下分析:依据理论法学中的“新法与旧法相冲突选择适用新法”的解决原则,对诉讼费的理解应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为准,也就是说申请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等费用不是诉讼费用的范围,那么文章中争议的焦点问题就很好解决了,正好可以根据“败诉方承担诉讼风险”的原则,申请公告、评估、拍卖、变卖等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结论。实则不然,这种理解是错误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第2条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6条并不相冲突,而恰恰是一致的。从《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第2条第2款规定来看,申请费包括申请公告、评估、拍卖、变卖等费用,也就是说,诉讼费是包含申请公告、评估、拍卖、变卖等费用在内的,这一条规定的是诉讼费的定义和范围,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6条规定的是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两者并不矛盾。所以说,诉讼费用的理解应以《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为准。
  二、“谁主张、谁负担”原则之分析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2条第1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此条我们可以理解为两点:一是诉讼过程中的费用采取“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二是人民法院不得代收费用,由负担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单位。提起公告、评估、拍卖、变卖等要求的当事人,可看作是因上述行为的受益主体,因此由其来负担这部分费用是符合公平原则的。而根据“任何人不应因其违法行为而获利”的理论,申请执行的出现是因被执行人并未自觉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相关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人是不得已而为之。按照道理来说,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而不是申请执行人负担。那么怎么理解“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是不是与“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相冲突呢?
  对此,我们认为两者并不冲突,而是相互衔接的。第12条如此规定的目的在于合理分配诉讼费用负担并限制法院代收代付行为,使这部分费用与案件受理费划清界限,消除社会对法院乱收费的误解。法律规定确实如此,申请公告、评估、拍卖、变卖等费用首先是由申请人先行交纳的,实践中也不存在此费用申请人先不交纳待到执行后在被执行人财产中进行扣除的说法,但费用最终结果是不是由申请人承担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规定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原则,申请公告、评估、拍卖、变卖等费用最终由败诉方(一般认为是被执行人)承担。所以,表面上看似冲突的规定,实质上是从不同角度在进行阐述,最后目的都是一致的,诉讼费用的承担还是回到了败诉方上。
  三、结语
  综上所析,诉讼费用包括申请公告、评估、拍卖、变卖等费用,申请公告、评估、拍卖、变卖等费用最终是由败诉方(一般认为是被执行人)承担的,这并不违反“谁主张,谁负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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