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院民六庭推出庭前会议升级版

沈阳中院民六庭推出庭前会议升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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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早在2015年初便大胆尝试和探索改革庭审方式,全国率先在民事审判中推出庭前会议制度(《法制日报》政法司法•司法版曾于2015年月26日以《沈阳中院改革破解庭审耗时长难题——庭前准备庭审缩至一小时内》题进行过报道)。

  今年初,沈阳中院民六庭为又推出庭前会议制度的升级版,在全国法院系统首开先河,在庭前会议中推行法官心证公开,并将其延伸至庭审的最后言词辩论时,旨将司法公开从形式上公开向实质上公开深度迈进。

  近日,《法制日报》记者走进沈阳中院民六庭,对这一被称之为深入司法公开内核的心证公开制度进行了深入采访 。

  法官当庭与当事人交流见解

  A:“你方是以何种身份主张权利?”

  B:“以实际施工人身份。”

  A:“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单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分为两种,一种是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性质的实际施工人,另一种借用资质性质的实际施工人。你方自认为是哪种实际施工人?”

  B:“我方属于第二种即借用资质实际施工人。”

  A:“我需要释明一下,你方是按司法解释第26条第2款还是按第三人认为的你方与工程发包人存在事实合同关系主张权利?”

  B:“按司法解释第26条第2款主张权利?”

  A:“我再提示你一下,司法解释第26条第2款适用的是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性质实际施工人的情形,而你方认为自己是借用资质性质的实际施工人。你是否坚持这一主张。”

  ……

  阅读至此,你一定会想,上述的A与B分别是何人在何种场合对话呢?你或许会想到是一场辩论赛中双方辩手的;或许会想到是两个律师在交流案情……

  而事实上,这是法官和当事人在一次庭前会议上的真实对话,A是法官、B是原告。

  法官直接将自己对案件的见解与当事人在庭上进行沟通、交流,这着实新鲜。而这的确是真实的。

  这是《法制日报》记者近日在旁听沈阳中院民六庭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庭前会议上见到的场景。

  之所以会出现上述对话,是缘于沈阳中院民六庭自今年初推出的心证公开制度。

  长期从事民诉法教学及研究工作的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丽峰说:“心证公开主要是指法官对案件事实和法律上的见解,向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阐明,使其知悉了解。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心证公开充其量是心证结果的公开,即体现在裁判文书的主文及说理,而沈阳中院民六庭的做法是将心证公开提前至审前准备阶段的庭前会议环节,这在全国来说是一个大胆尝试。”

  与记者同时旁听案件的沈阳市人大代表廖野清,对民六庭的心证公开制度高度点赞,他说:“以前双方当事人在打官司都在猜测法官对案件看法。法官对案件的看法对于当事人而言,是秘而不宣的。当事人因对结果没有预期,经常人通过各种关系打探法官的想法,这也是人情案产生的根源之一。民六庭这样的庭审的确让人耳目一新,让当事人在庭上就可以知道法官对案件的见解,有话明说,这有助于树立法院公正形象。”

  案件服判息诉提高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机关提出的努力目标和明确要求,体现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殷切期待。

  最高人民法院为实现这一目标,陆续推出司法公开等一系列措施。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明文界定的司法公开有六个方面,分别为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

  “最高院目前推行上述司法公开内容都是必要的,这都是为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与正义提供了一种可能性,是一种形式意义上的公开,我个人认为,司法公开最为核心的、最为实质的内容应该是庭审过程中法官的心证公开,法官公开心证,表明自己对案件法律适用的见解,这是最实质最核心的公开。”沈阳中院民六庭庭长陈林说。

  对于心证公开的意义,陈林说:“我们庭要求法官是在裁判的过程中,涉及到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将自己的初步见解与当事人沟通,引导当事人及双方律师充分参与这个过程,使当事人在言辞辩论终结前,充分认识、预测法院有关发现真实之心证形成活动,目的是让当事人在这个过程中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有一个基本的或者是合理的预期。”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沈阳中院民六庭主要负责审理土地纠纷和建筑工程纠纷案件,而这类案件的特点是合同涉及标的大、法律关系复杂、周期长、调解难度大、服判息诉率低。而自去年以来,该庭审理的建工类已经有8件建筑工程纠纷以调撤方式结案,还有数起一审案件服判息诉。

  对此,陈林说:“建工类案件有如此高的调撤率和服判息诉率真的来之不易,这主要归功于我们的庭前会议及心证公开制度。可以说,这既是对法官的最高奖赏,也是对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贡献,不但大大节省司法资源,还也是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操作规程令心证公开有章可循

  据了解,沈阳中院民六庭为使心证公开制度有章可循,现已经专门制定了《心证公开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首先明确了心证公开的目标有三:

  一是促进审理集中化,避免当事人暗中摸索、揣测法官的审理方向,或主张、提出无关联性的事实和证据,导致审判重复和散漫化。

  二是为保障充分辩论权,促使人对法院裁判方向和结果有适当的准备、合理的预期,保障当事人获得充分的辩论及提出证据的机会,防止发生突袭性裁判。

  三是可以防止误判,法官在审理的适当时机或阶段就事实认定或适用法律公开其临时性见解或想法,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断修正、调整法官内心的认识和判断,避免发生误判。

  对于心证公开的时期,操作规程规定始于庭前受理起诉状、答辩状、反答辩状时至庭审最后言词辩论结束时。

  为保证法官的中立性,操作规程对心证公开范围作出的规定,包括审理范围(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特定)及待证事实的明确具体、法律观点的表明、举证责任的分配、经验法则的认知及交易习惯的争议等情形下所获得的心证,应予开示,以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或促使其充分辩论。

  操作规程还对心证公开的方式方法作出了规定,在审理各个阶段(不论是庭审准备还是庭审过程中),法官均应详细阅卷、并查阅相关判决及文献资料,进行一定分析、研判(初步心得心证),作为开示心证的前提。如有当事人就相关事实及法律适用提出疑问,请求法院开示其心证时;在心证公开不致导致误判,当事人能达成共识时;处于不利地位当事人固执己见,法官认为有心要时情形下,适宜积极开示心证。相反,如直接公开心证,将可能产生法官先入为主误会或引发激烈的对抗时,应采用迂回、婉转方式发问。如依据现有证据,是否能达成这项结论?不知当事人有何意见要陈述?或开示心证时讲明此为暂时性的心证,如有其他有力的证据提出,将再行修正、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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