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二审改判案件判决主文的写法

民事二审改判案件判决主文的写法
上一级分类: 述而不著,信而好古 分类: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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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原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是一审被告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是撤销原判,驳回(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且上诉理由成立的。二审的判决主文是:

一、撤销人民法院(20)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的诉讼请求。

第一项的要素是:撤销+法院名+案号+民事判决,各要素均不能遗漏,其中“民事判决”不能写成“民事判决书”,。

因为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有不同的诉讼身份,所以二审判决主文中,直接用当事人的名字即可,名字前不用冠其诉讼身份,既不要写成“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要写成“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二、多项改判内容的顺序和写法

一审判决有多项内容,二审进行部分改判时,通常按照“一维、二撤、三改判”的顺位逐项写。改判包括变更和加判,先变更,后加判。没有前一顺位的,后一顺位相应提前。

如果要维持一审判决的某一项,因维持项属于第一顺位,应为第一项。如果是维持一审判决中的某几项,应在维持项中一并写明。

如果要撤销一审判决的某一项,因撤销项属于第二顺位,应为第二项,当没有第一顺位时,即没有维持项的,则撤销项为第一项。如果是撤销一审判决中的某几项,应在撤销项中一并写明。如果是撤销一审判决中的全部判项,则直接在撤销项写“撤销人民法院(20)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不再逐一写一审判项。如果一审判决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项,因为二审部分改判,驳回的内容或范围通常会有所不同,这时对该项判决内容也要撤销,并在二审判决主文的最后一项重新判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少数情况下,为了便于执行或纠正一审判决主文中文字表述不当等原因而对一审的某项判决内容进行变更或加判,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的内容或范围并没有变化时,可以维持一审判决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项。

如果对于一审判决的某一项判决内容只是在判决数额等方面进行调整,则采用变更的方式。如果要对一审判决的多项判决内容进行变更,应逐项进行变更。

如果二审的某项判决内容超出了一审判决内容,属于加判,作为新的一项直接判决。

当上述各种情况都存在时,判决主文应是:

一、维持人民法院(20)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人民法院(20)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五项。

三、变更人民法院(20)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

四、。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另外,还有以下几种情况应予以注意:

对于维持或撤销一审判决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在书写时直接写成第项,不要额外加上括号,即不能写成第()项。

对于维持或撤销一审判决中的某几项,应依次写明第几项,之间用顿号隔开。比如,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不宜简化写成第一、三、四项。

如果一审中原告提出了某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也对该诉讼请求所涉及的事实进行了审理,但是本院认为部分没有提及,也没有对该项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者本院认为部分认为应该支持该诉讼请求,但是由于疏漏而判主文中没有对该项诉讼请求作出判决,这种情况属于漏判,二审可以直接加判。如果一审判决主文中各项判决内容均正确,且一审判决主文没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项,二审加判时,判决主文第一项应先维持人民法院(20)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然后再加判,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判上“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项。如果一审判决主文中除“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项外,其他各项判决内容均正确,二审加判时,则应先维持各正确判项,再撤销“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项,然后再加判,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判上“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项。如果原告虽然提出某项诉讼请求,但一审法院并未对该项诉讼请求所涉及的事实进行审理,这种情况属于漏审,或者是上诉人提出的超出一审诉讼请求的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二审可以调解,如调解不成,不能在二审程序中直接加判。

三、二审判决主文无需驳回上诉请求。

二审程序尽管是针对上诉请求进行审理,但无论是一审原告上诉,还是一审被告或一审第三人上诉,审理的对象仍然是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判决来说,二审不能有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换言之,二审是针对上诉请求,看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无论是哪一方提起上诉,或者是各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在本院认为部分应该对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能否成立进行充分的说理论述,对于上诉请求不成立的,应写明不成立的理由,并明确“本院不予支持”,在判决主文部分则只须对是否支持或如何支持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写明即可。对于一审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最后一项应写明“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而不能写成“驳回的其他上诉诉讼请求”。一审被告或一审第三人提起上诉,仅支持部分上诉请求的,无需在“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再加上一项“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诉讼请求”。一审有反诉的,也是同样道理。

四、目前二审改判案件的判决主文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1、对判决主文中“维持(或撤销)人民法院(20)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书写不规范,有的遗漏相关要素,比如遗漏“法院名”或遗漏“民事判决”,有的把“民事判决”写成“民事判决书”。

2、在判决主文中的当事人前面加上当事人的诉讼身份。

3、没有按照“一维、二撤、三改判”的顺位逐项写。有的是顺序不对;有的是应该维持或变更某项判决,但没有采用维持、变更的方式,而是直接把一审判决全部撤销,然后再重新判决;有的是在有实质性改判的情况下,仍维持了一审判决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项,而没有先撤销该项,再重新判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4、对于维持或撤销一审判决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书写时额外加了上括号,写成第()项。

5、对于维持或撤销一审判决中的某几项时,采用简写方式,如第一、三、四项。

6、在一审漏判,且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项的情况下,仍先维持原判,再加判。

7、把“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写成“驳回的其他上诉诉讼请求”,或增加一项“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

上述问题尽管没有造成判决错误,也没有造成判决主文无法执行,但判决应该是严谨的,尤其是判决主文,不应该有任何瑕疵。在司法文书全面公开上网前夕,撰此文,供审理二审案件的法官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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