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范

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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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庭准备和开庭宣布
  1、庭前准备工作。
  书记员应先期到达法庭,做好以下开庭前准备工作:
  (1)宣布:请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检查诉讼参加人出庭情况。如有一方诉讼参加人未到庭的,应立即报告审判长处理。
  (2)宣布:请诉讼参加人出示身份证件。到案前核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如确认有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简称“专家”)出庭的,还应核对其身份后请其退席,等候传唤。
  (3)核实《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和《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及《通知书》以及诉状等诉讼材料的收悉情况。
  (4)公开开庭的,应当检查参加旁听的人员是否适合,是否有现场采访的记者。
  如发现有未成年人(经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旁听开庭的,应当请其退出法庭。
  如发现有记者到庭采访,应当确认其是否办理审批手续。如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摄影;但应当允许记者作为旁听人员参加旁听和记录。
  2、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书记员宣布:现在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的具体内容以《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准。另外可以特别提示:全体人员应当关闭手机和传呼机的铃响。
  3、法官入庭和报告庭审前准备情况。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然后引领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待法官坐定后,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如果法官在书记员在做准备工作或宣布法庭纪律时进入法庭的,书记员应中止手头工作,主持法官入庭仪式后,再恢复手头的工作。
  准备工作就绪后,向审判长报告庭审前准备工作情况:
  (1)出庭的诉讼参加人有:……
  (2)出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有:……
  (3)经批准到庭旁听采访的新闻单位及记者有:……
  最后,书记员报告: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主持开庭。
  4、核对确认诉讼参加人的身份。
  在书记员已核对诉讼参加人身份的基础上,审判长简单核对即可。
  经征询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是否有异议。经各方当事人确认无异后,即宣布:经法庭当庭核对确认,出庭的诉讼参加人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
  5、宣布开庭。
  审判长先敲击法槌,然后庄严宣布:……人民法院现在开庭!
  6、宣告案名、案由、审理程序和方式。
  宣告案名:本庭现审理的是:原告XXX诉(与)被告XXXX及第三人XXX…(案由)一案。
  宣告案由:原告XXX因本案纠纷,于…(时间)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受理时间)决定受理本案。如有追加当事人、延长审限、召开预审庭等情形的,应一并予以说明。本案系再审案件、合并审理案件的,还应当说明。
  宣告审理的方式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本庭依照第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7、介绍审判人员。
  审判长宣告: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的名单已告知各方当事人。然后具体介绍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并说明其基本职务情况。
  8、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并征询申请回避意见。
  开庭前已经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审判长逐一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知悉自己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在当事人确认知悉诉讼权利义务后,审判长逐一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回避?
  一旦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如果当事人提出法定的回避理由,法庭不必审查该理由是否成立即宣布休庭。当事人确认不提出回避申请的,庭审活动得以继续进行。
  9、宣告庭审的阶段。
  审判长宣布:庭审活动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法庭调解,调解不成的,法庭将休庭评议后进行宣判。
  审判长还应强调:各方当事人应当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切实履行诉讼义务,遵守法庭规则,服从法庭指挥,确保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
  庭审活动一般由审判长主持。根据庭审的需要,审判长也可以委托其他合议庭成员主持部分庭审活动。但应向诉讼参加人说明。
  10、诉讼指导。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要求法庭对诉讼权利义务、诉讼风险和举证责任的具体内容予以释明。法庭也可以对诉讼能力比较低的当事人给予适当诉讼指导,以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公平。
  二、法庭调查
  1、宣布法庭调查。
  主持人宣布: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法庭可对法庭调查顺序予以说明:法庭调查一般按当事人陈述、归纳小结、当事人当庭举证、当庭质证、法庭认证的顺序进行。
  2、当事人陈述。
  主持人宣布:首先由当事人陈述。
  主持人宣布:请原告宣读起诉状或者简要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即指示原告陈述。
  主持人宣布:请被告宣读答辩状或者简要陈述诉讼主张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即指示被告陈述。
  主持人宣布:请第三人宣读答辩状(起诉状)或者简要陈述诉讼主张(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即指示第三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如果超出诉状范围的,法庭可提示当事人另作补充陈述。当事人未提交诉状或者逾期提交诉状的,法庭应予以说明。
  实践中,法庭认为组织当事人宣读诉状确无实际必要的,可以省略“宣读诉状”这一节。
  在当事人宣读诉状的基础上,法庭可根据案件的需要组织当事人补充陈述。主持人宣布:现在,由当事人作补充陈述。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作补充陈述。
  法庭应引导当事人针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补充陈述相应的事实和理由。陈述的内容应避免重复。
  在当事人主动陈述的基础上,法庭可根据案件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向当事人发问,以理清案情、明确无争议的事实和讼争焦点。主持人宣布:法庭现就案件的事实问题,向当事人发问。
  对法庭的发问,当事人应如实进行答问陈述;同时,针对当事人的答问陈述,法庭应当征询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
  实践中,如果经过预审,并已组织当事人陈述的,法庭认为再行组织当事人陈述已无实际必要的,经作必要的说明后,即可直接进行归纳小结。
  3、归纳小结。
  主持人宣布:根据当事人陈述,结合案件的其他诉讼材料,法庭归纳小结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本案的诉讼请求是:……。
  (2)当事人没有争议事实有:……。
  在确认之前,主持人可以经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各方当事人陈述一致或者都认可的事实,除涉及身份关系,或者涉及国家、第三人的权益,或者与其他证据有冲突的外,经合议庭评议确认后可以直接予以认定,并当庭宣布:以上事实,各方当事人陈述一致或均予认可,足以认定。并宣告:以上经法庭认定的事实,无须当事人举证、质证。
  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或者基本没有争议,且根据当事人陈述即可直接认定全案事实的,经合议庭评议确认后,即可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3)本案诉讼争议的焦点有:……。
  在确认之前,主持人可以经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在各方当事人均确认无异后予以确认。
  (4)法庭进一步调查的范围如下……。
  法庭确定调查的范围时无须征询当事人的意见。法庭调查的范围不以当事人诉讼争议的内容为限;但二者不一致的,法庭应予以释明。
  法庭调查的范围主要是案件事实问题。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则属于法庭辩论的范围,但对法律依据的有无以及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等发生的争议,法庭认为需要调查的,也可以作为法庭调查的范围。
  法庭调查的范围确定后,法庭还宣布: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应当围绕法庭确定的范围进行。
  4、当庭举证。
  法庭调查范围内的事项应当逐一、有序地展开调查。
  在逐一确定法庭调查的具体事项后,主持人宣布:现在,法庭调查……。请当事人当庭举证。然后指示当事人当庭出示证据和进行说明。说明的内容包括证据的名称、种类、来源、内容以及证明对象等。由法庭调取的证据由法庭或者申请调取该证据的当事人出示和说明。
  法庭应当引导举证当事人根据具体调查事项,有针对性地提供证据材料。具体包括:
  (1)书证和物证,应出示原件、原物;不能出示原件原物的,可以出示复印件、复制品、者照片或者抄录件等。
  (2)视听资料,应出示原始载体并当庭播放;不能出示原始载体或者当庭播放有困难的,可以以其他方式播放或者提供抄录件等。
  (3)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因故未出庭作证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示证人书面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的原件。如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以及专家出庭作证的,另按出庭作证的程序举证、质证。
  5、当庭质证。
  举证完毕,主持人宣布:请当事人质证。
  当庭质证一般以“一举一质”或“类举类质”的方式进行。
  法庭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辨认与辩驳。质证时,法庭应当引导质证当事人首先作出是否认可的意思表示。如不认可,应提出具体的理由,并组织当事人展开质辩。法庭不得把质辩作为法庭辩论的内容,制止当事人在质证中进行质辩。
  质辩至少进行一个轮回。即在质证当事人提出反驳的基础上,主持人宣布:请……(举证当事人)辩解。举证当事人辩解后,宣布:请……(质证当事人)辩驳。法庭认为有必要,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多轮次的质辩。
  在质证中,质证当事人提出相应的反证的,法庭应当当庭组织举证和质证。
  6、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以及专家出庭作证。
  有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传唤申请,由法庭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应告知证人作证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作伪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当事人在开庭时直接带证人到庭后申请法庭传唤出庭的,法庭按逾期举证处理。
  在当庭举证的过程中,举证当事人申请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向法庭提出。经法庭审查准许后,主持人即宣布:传…到庭。
  证人出庭就座后,主持人宣布:请证人报告本人的基本情况,并说明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在确认其知道作证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作伪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后,请证人当庭保证或者在保证书上签名。
  证人出庭作证陈述的一般顺序:(1)根据法庭提示的调查事项,证人就其了解的事实作连贯性陈述;(2)举证当事人发问,法庭指示证人答问;(3)质证当事人发问,法庭指示证人答问。法庭根据需要也可以发问(一般在当事人发问后再行发问)。当事人或者证人对发问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庭提出。异议是否成立,由合议庭评议确定。
  证人回答发问结束后,主持人宣布:请证人退庭。可提示证人退庭后,在休息室休息,休庭后还要审阅笔录和签名。如果需要再次出庭的再行传唤。
  证人退庭后,针对证人证言,法庭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说明和当庭质证。主持人先宣布:请…(举证当事人)说明。举证当事人说明后,主持人宣布:请…(质证当事人)质证。法庭可以组织质辩。
  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专家出庭作证的具体程序,参照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执行(除出具保证外)。
  7、当庭认证。
  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后,合议庭当庭或者休庭进行评议,对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并做出认证结论。能够当庭宣布认证结论的应当当庭宣布;不能当庭宣布的,在下次开庭时或者宣判时宣布。不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向当事人作出说明。
  认证结论的表述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确认证据足予采信的,认证结论为:经合议庭评议确认,……(证据名称)内容真实,形式合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确认证据不予采信的,认证结论为:经合议庭评议确认,……(证据名称),因……(不予采信的理由),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不予采信)。
  证据不予采信的理由包括:(1)证据缺乏真实性、或合法性、或关联性,以致没有证明效力,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2)该证据虽然有证明效力,但与其他证据相冲突,经比较证明力大小而不予采信,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
  完整的认证结论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确认证据的有效性;二是有效证据可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如果法庭不能当庭做出完整的认证结论的,可以作出部分认证结论:(1)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其证明效力,至于该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哪一具体事实的根据,可另行评议确认。(2)或者仅确认证据的真实性、或合法性、或关联性;至于该证据是否有证明效力,可另行评议确认。法庭当庭不能作出完整的认证结论的,应予以说明,避免当事人产生歧义。
  8、发问和答问。
  法庭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可以给当事人相互发问的机会。
  主持人宣布:当事人有问题需要向对方当事人发问的,经法庭许可,可以发问。经逐一征询各方当事人,如果当事人申请发问的,请发问。法庭审查确认后,指示被问当事人答问。
  法庭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也可以向当事人发问。
  当事人对发问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庭提出。异议是否成立,由合议庭评议确定。
  9、其他事项的调查。
  法庭调查范围内的调查事项调查完毕后,可以征询当事人:是否还有其他事实需要调查或者有其他证据需要出示。
  当事人申请调查其他事实,经法庭评议许可后,组织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如果法庭经评议认为无调查必要的,可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申请出示其他证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证明的对象。如系逾期提供的证据,法庭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如系“新的证据”,法庭应当给对方当事人质证准备和收集反驳证据的时间,但对方当事人同意当庭质证的除外。如属于无须举证、质证范围内的证据,可以驳回当事人举证的申请。
  10、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经确认各方当事人没有新的证据提供和其他事实需要调查后,主持人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三、法庭辩论
  1、宣布法庭辩论。
  主持人宣布: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主持人可以确定法庭辩论的范围:当事人应当围绕各自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主张,就法律的具体适用问题展开辩论。
  当事人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产生的争议属于法庭调查的内容,一般不应作为法庭辩论的范围。
  主持人可以强调法庭辩论规则:在法庭辩论中,辩论发言应当经法庭许可;注意用语文明,不得使用讽刺、侮辱的语言;语速要适中,以便法庭记录;发言的内容应当避免重复。在法庭辩论的过程中,如有违反规则的言行,法庭应予制止。
  主持人说明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分为对等辩论和互相辩论。
  2、对等辩论。
  主持人宣布:首先由当事人进行对等辩论。随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进行辩论发言。
  辩论发言一般不宜重复诉状的内容。
  一轮辩论结束,法庭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下一轮辩论;如进行下一轮辩论的,应强调发言的内容不宜重复。法庭根据需要可限定每一轮次各方当事人辩论发言的时间。
  3、互相辩论。
  主持人宣布:现在进行互相辩论。
  主持人应当告知:当事人要求辩论发言的,可以向法庭举手示意。经法庭许可,方能发言。
  在互相辩论中,当事人未经许可而进行自由、无序的辩论发言或者辩论发言的内容重复的,法庭应予以制止。
  4、法庭调查阶段的回转。
  在辩论中发现有关案件事实需要进行调查,或者需要对有关证据进行审查的,应当宣布:中止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结束后,宣布:恢复法庭辩论。庭审活动恢复到中止时的阶段。
  5、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在确认各方当事人辩论意见陈述完毕后,主持人即可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四、当事人最后陈述。
  主持人宣布:现在,由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随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作最后陈述。
  合议庭成员应当认真、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一般不宜打断当事人的发言。但其陈述过于臃长,法庭应当予以引导;当事人陈述的内容简单重复多次的,或者陈述的内容与案件没有直接关联的,法庭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制止。
  五、法庭调解
  1、宣布法庭调解。
  主持人宣布:现在进行法庭调解。
  法庭要把握时机,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适时组织调解。在法庭辩论之后,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有特别授权的,法庭应当组织调解。如果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未出庭参加诉讼,而且委托的代理人也没有特别授权的,法庭不能当庭组织调解。庭后有调解必要和可能的,应当于休庭后组织调解。
  2、询问当事人调解的意愿。
  主持人征询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调解的,法庭即可组织调解;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主持人宣布:终结调解。随即宣布休庭。
由于刚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当事人情绪对立可能比较严重。法庭应注意调整庭审气氛,讲究工作方法,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征询当事人调解意愿和开展调解工作。即使不能当庭调解,但确有再行调解的必要和可能的,应当在休庭后进一步作调解工作。
  3、组织调解。
  经确认各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的,主持人宣布:现由法庭组织调解。
  法庭调解的一般程序:
  (1)先由原告方提出调解方案,征询被告的意见。
  (2)如被告同意原告的调解方案的,法庭予以审查确认;被告拒绝的,则由被告提出新的调解方案,并征询原告的意见。
  (3)原告同意被告提出的新的调解方案的,法庭予以审查确认;原告拒绝的,法庭可以再进行调解或者终止调解程序。
  (4)当事人各方提出的调解方案均被对方拒绝的,法庭可以提出调解方案,并征询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法庭经审查确认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后,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调解成功后,审判长宣布闭庭。
  4、终结调解。
  调解不成,主持人宣布:法庭调解结束。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没有进一步调解必要或可能的,应当休庭评议,及时作出判决。
  六、休庭、评议和宣判
  1、宣布休庭。
  审判长先宣布:现在休庭,然后敲击法槌。
  宣布休庭后应告知当事人复庭的时间;如果决定不当庭宣判的,应当告知宣判的时间或者交待:宣判时间另行通知。
  2、法官退庭和评议。
  决定当庭宣判的,应于休庭后立即进行评议;择期宣判的,应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评议。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议时,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合议庭成员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
  评议后,合议庭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及时对已经评议形成一致或者多数意见的案件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3、法官入庭和宣布继续开庭。
  庭审准备就绪,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待法官坐定后,书记员再宣布:请坐下。
  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即宣布:现在继续开庭。
  4、宣布评议结果。
  原定当庭宣判的,但经合议庭评议后未能作出裁判或评议决定不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予说明,后宣布休庭。
  经合议庭评议,能够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宣告:经过合议庭评议,评议结论已经作出。现予宣布……。
  宣判的内容包括(1)认证结论(先前已宣布的认证结论除外),(2)裁判理由(3)裁判结果以及诉讼费的负担。关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当事人陈述等部分内容,在当庭宣判时无须宣读。
  在审判长宣告裁判结果(主文)前,由书记员宣布:全体人员起立。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以及诉讼参加人、旁听人员均应起立。
  宣读完毕,审判长敲击法槌;然后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5、征询意见。
  宣判后,审判长依次询问当事人:对本判决(裁定)有何意见?
  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审判长不必与当事人纠缠,指示书记员:请将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在案。
  6、交待诉权和说明文书的送达方式。
  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宣布:如不服本判决(裁定),可在判决(裁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法院
  书面文本的说明:除判决(裁定)结果外,本判决(裁定)的其他具体内容以书面文本为准。
  文书送达的说明。经询问确认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审判长宣告:请当事人于…(时间)到…(地点)领取判决书(裁定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来领取的,视为送达。当事人要求邮寄送达的,审判长宣告:法庭将根据当事人确认的地址邮寄送达。邮件回执上注明的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7、宣布闭庭。
  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现在宣布--闭庭!然后敲击法槌。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
  待合议庭成员退庭后,宣布:散庭。诉讼参加人和旁听人员方退庭。
  8、审阅笔录的说明。
  散庭后,书记员向诉讼参与人交待阅读法庭笔录的时间和地点。能够当庭阅读庭审笔录的,请诉讼参与人阅读并签名。
  诉讼参加人认为笔录有误,可以要求书记员更改;书记员不同意更改的,诉讼参与人予以注明或者提交书面说明附卷。

  附则:
  1、关于预备庭和正式开庭的关系。
  预备庭是正式开庭的准备程序。二者的关系表现为:
  第一,经当事人认可,预备庭确认的诉讼请求、没有争议的事实和争议的焦点,没有争议的证据和有争议的证据等,除非有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反悔。预备庭确认的这些内容对正式开庭审理也具有效力。但正式开庭时,法庭可以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第二,预备庭确认的上述内容,将为正式开庭时直接认定事实和确定法庭调查的范围提供基本的根据。
  第三,预备庭审已经进行的程序,比如核对身份、组织当事人陈述、证据原件的出示、证人出庭作证以及归纳小结等,在正式开庭后即可省略或者简略。
  2、关于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目前各法院宣读的法庭纪律的内容仍然不规范、不统一。需要对法庭纪律的文本进行统一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的规定,确定如下内容:
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法庭许可。
  法庭纪律: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不得发言、提问;(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五)不得开放传呼机、移动电话机等通讯设备的铃响和接听电话;(六)不得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法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其中“(五)”是对《法庭规则》第(五)项规定的“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的补充。但法庭纪律不能与法庭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混淆。
  3、关于开庭宣布。
  开庭宣布的内容:第一,本庭是代表人民法院开庭,不宜宣布“……庭”现在开庭。第二,为体现法庭的威仪,宣布的内容应当简洁明了;不宜与案名、审判程序等内容混合在一起一并宣布。
  宣布开庭的时机可以在以下三个时间里选择确定:一是法官入庭后即宣布开庭。二是核对和确认诉讼参加人可以参加诉讼活动后,宣布开庭。三是开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宣布“法庭调查”前宣布开庭。
  4、关于法庭调查应当注意的几个环节。
  法庭调查是庭审的重心。法庭调查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庭审的质量。从实践上看,搞好法庭调查需要抓好以下环节:
  第一,准确确定法庭调查的范围。在确定法庭调查的范围时,要正确处理法庭调查的范围和当事人争议焦点的关系;要正确处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分工。
  第二,法庭调查范围内的具体事项应当逐一展开。切忌在没有确定具体调查对象的情况下就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
  第三,法庭调查应当有序进行。如果涉及前置的程序性问题,应先行调查处理。其他实体性问题的审查原则上按时间的顺序或者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有序安排,逐一进行。
  5、关于程序性问题的先行处理。
  法庭调查事项涉及诉讼主体的适格、案件的管辖和主管等必须先行处理的程序性问题,法庭应当经调查、辩论后,先行作出处理。程序性问题处理完毕,如果有必要进行实体审理再进行实体审理。如果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移送管辖的,案件则不必进入实体审判。
  6、关于对当事人陈述的举证、质证和认证。
  广义的“当事人陈述”包括诉讼请求或者主张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其中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叙述,属于证据,即狭义的“当事人陈述”。
  作为证据,当事人陈述的举证方式与书证、物证等证据不同。在组织当事人陈述过程中,当事人宣读诉状、补充陈述和答问陈述,既是举证的过程,也是质证(包括质辩)的过程。
  当事人陈述也涉及举证期限问题。被告或者第三人逾期提交答辩状,或者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当庭口头答辩陈述的内容,以及补充陈述和答问陈述内容,实际属于逾期举证。对方当事人可以质证,也可以拒绝质证;拒绝质证的,该陈述不能直接予以认定。但法庭应保障当事人陈述的权利。
  在举证、质证的基础上,根据《证据规则》第八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确认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一般无需再行举证和质证,法庭即可直接予以认定;但涉及(1)身份关系(第八条第四款),(2)或者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事实,法庭认为当事人应当举证的(第十三条),(3)或者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承认的事实,但事后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第七十四条),(4)以及与其他证据有冲突的(第七十三条)当事人陈述,法庭不能直接予以认定。
  7、关于举证责任的确定。
  确定举证责任的分担属于法律问题。实际上,在庭审实践中往往无须先行确定举证责任,即可直接要求当事人出示相关的证据材料(因为举证期限已过,而且证据往往已开示)。但是,如果当事人以其不承担举证责任为由拒绝出示证据的,可以视为其放弃举证。至于该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由法庭结合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8、关于证据的审查和认定。
  法庭应当在当事人举证、质证的基础上,审查分析证据的关联性、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就证据是否有证明效力以及可以证明的具体事实作出认定结论。
  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事实,证据一般具有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基本要素。合议庭在审查证据材料时,应注意对这些基本要素的审查,以确认其是否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
  书证是一般诉讼案件中最主要的证据类型。法庭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仅提供复印件的,应当根据《证据规定》的规定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采信。
  9、关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分工。
  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应当有分工。从理论上讲,法庭调查的对象是事实,即通过举证、质证和认证,在审查证据的基础上认定案件事实。法庭辩论一般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甚至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就法律的适用展开辩论,以确认是非曲直、行为性质、责任划分等。
  法庭调查阶段一般不宜就法律适用等问题组织当事人辩论;但对法律依据的有无以及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等发生的争议,法庭认为需要调查的,也可以作为法庭调查的范围。
法庭辩论阶段一般不组织当事人就证据和事实的认定发表意见,关于证据和事实的质证辩论应当在法庭调查中进行;但法庭已经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可以作为法庭辩论的依据。
  10、关于当事人最后陈述。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最后陈述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进行。这与刑事诉讼的被告人最后陈述不同。
  民事诉讼当事人最后陈述的内容,主要是归纳本方诉讼意见,以及就案件的具体处理,向法庭提出最后请求。最后陈述的内容简明扼要,言简意赅。但需要强调的是,由于整个庭审活动都在法庭主导下进行,当事人陈述发言以及其他诉讼活动均都受到法庭的约束,当事人没有充分、自由的发言机会。因此,在当事人作最后陈述时,法庭有必要给予当事人一次自由的发言机会。一方面,可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当事人充分表达思想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可以满足当事人的心理需求,给当事人提供一个“充分说话”的地方,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作最后陈述时,法庭不宜打断或制止当事人发言;如果当事人陈述过于臃长,或陈述的内容多次重复的,法庭方可适时给予提醒和劝阻。
  11、关于规范诉讼参加人审阅庭审笔录。
  诉讼参加人认为笔录有误,是可以要求书记员更改。但是否同意修改,应当由书记员决定。如果书记员不同意更改的,也要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即可以予以注明。
  12、关于裁判内容预先告知制度。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能够当庭或者暂时休庭评议认证的,尽可能当庭认证,就证据和事实的认定向当事人宣布。在此基础上组织当事人进行法庭辩论,以便法庭更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在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试行裁判部分内容预先告知制度,即法庭将裁判文书中对证据的认证和事实的认定部分的内容,以及裁判理由中有关适用法律和法理分析的部分内容(除了直接体现裁判结果的内容外),预先向当事人宣告并征询当事人意见,为法庭最终下判提供最后意见;这也为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提供最后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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