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得无故更改开庭时间

法官不得无故更改开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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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2010年12月15日电最高人民法院15日发布修订后的《法官行为规范》。《规范》明确提出,法官“不得无故更改开庭时间”。

《规范》第二十八条对“原定开庭时间需要更改”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法通知的,应当安排人员在原定庭审时间和地点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解释。

《规范》要求,法官在开庭前要在法定期限内及时通知诉讼各方开庭时间和地点;公开审理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公告;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准许;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公开审理并解释理由。

《规范》明确了法官出庭时的注意事项:准时出庭,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在进入法庭前必须更换好法官服或者法袍,并保持整洁和庄重,严禁着便装出庭;合议庭成员出庭的着装应当保持统一;设立法官通道的,应当走法官通道;一般在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公诉人等入庭后进入法庭,但前述人员迟到、拒不到庭的除外;不得与诉讼各方随意打招呼,不得与一方有特别亲密的言行;严禁酒后出庭。

据介绍,此前施行的《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4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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