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案件中“基本事实”是个什么鬼——浅析民事再审案件之“基本事实”构成要件

民事再审案件中“基本事实”是个什么鬼——浅析民事再审案件之“基本事实”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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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再审案件之“基本事实”构成要件


民事再审案件中“基本事实”是个什么鬼——浅析民事再审案件之“基本事实”构成要件


作者:邱永兰律师

单位: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


前言:

前不久跟一位非常资深的律师沟通一个案件的再审思路,由于案件经历了九年的审判,且卷宗资料较多,我想有必要再正式沟通再审思路之前将案件的整个事实情况做一个简要的介绍,当我打开图表准备开始滔滔不绝的时候,资深律师说:“请你按照本案的基本事实、主要事实、次要事实以及背景事实这样的逻辑层次来介绍这个案子”。此事犹如撒贝宁的婚讯完全没有一点点预兆,一点点防备好吗,况且我傻傻分不清基本事实和主要事实到底有什么区别,顿时语塞,不晓得应从何说起。

事后,我对这件事情的思考就是在再审案件中确有必要将案件的基本事实界定清楚,特别是当我们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之规定申请再审的时候,一定要界定并论证你所依据的基本事实。

因此,本文所介绍的“基本事实”特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基本事实”。

正文:

一、法律对“基本事实”的解释

当我们说到基本事实的时候,第一时间联想到的就是基础法律关系,那么是否是基础法律关系所对应的法律事实就是案件的基本事实呢?

查阅整部《民事诉讼法》出现“基本事实”的地方有两处,第一处是二审法院对于上诉案件的处理即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第二处便是第二百条关于再审事由的规定。这两处对“基本事实”的界定是一致的。


民事再审案件中“基本事实”是个什么鬼


所以,基础法律关系对应的法律事实就是基本事实的前提条件是在对基础法律关系没有争议的的诉讼案件中的情况,而我们很多诉讼案件,各方当事人可能本身对基础法律关系是否成立这个点就是存在争议的。例如,某甲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某乙偿还借款,诉讼过程中某乙主张与某甲之间是委托投资理财关系而非借贷关系,这种情况下某甲和某乙关系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将会成为本案的一个争议焦点。

二、最高院审判监督庭对“基本事实”的诠释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的法官既是《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的起草者,又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即他们是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规则的执行者,他们对基本事实的理解是我们在代理再审申诉案件时最有必要参考的。

(一)作为审判对象的案件事实

民事再审案件中“基本事实”是个什么鬼——浅析民事再审案件之“基本事实”构成要件


不管是基本事实、间接事实、辅助性事实还是背景事实,鉴于这几个事实均是法院的审理对象且这几个事实之间又具有不可避免的逻辑关系(基本事实就是主要事实),因此我们在分析案件的时候有必要对几个事实予以区分并理解。但因为只有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才被纳入工程再审事由的范围,因此我们在代理再审案件时重点是论证基本事实的范围。

那么也许有人会问,若一个次要事实决定了基本事实的真伪,而该次要事实又缺乏证据证明,因次要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并不构成再审事由,那么这种情况怎么处理?我个人觉得这是一个伪命题,因为如果一个事实决定了案件基本事实的真伪,我觉得这个事实本身就是一个主要事实即基本事实,因为次要事实对基本事实只有推定作为而不是决定作用

案例:最高院审监庭在说明何为基本事实何为次要事实的时候举了一个贷款合同的案例:

在一金钱贷款合同中A为贷款人,B为借款人,B向A借款100万元,A、B之间缔结合同的事实与金钱交费的事实即为案件的基本事实,若该部分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即构成再审事由。而再次贷款合同中,A的账号上少了100万元,B的账号上增加了100万元,以此推断两者之间为借款关系,该事实为次要事实,法院不能仅以此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该部分证据缺乏证据证明不构成再审事由。

而实践案例中,对何为基本事实,何为次要事实、背景事实、辅助性事实的界定会复杂得多,仅仅依靠对概念的理解是难以界定的,更多的是需要结合实践经验和逻辑推演。

注:本段落参考最高院白皮书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三、如何确定个案中的基本事实

(一)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在民事再审事由的比例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例举了十三项再审事由,其中程序性的事由有七项(四、五、七、八、九、十、十三),实体性的事由有六项。通过对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283个再审审查案件的数据分析,我们发现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的前三甲为:

第一、适用法律错误111个,占比39.2%;

第二、有新证据76个,占比26.8%;

第三、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44个,占比15.5%。

由此可见前三甲的事由中全部为实体性的事由,当然因为再审事由只要满足一项或一项以上均可构成,再审事由中不排除有几个事由重复出镜的情况,因此不能说剩余10项事由的占比仅为18.5%,实际上是大于这个数据的。

注:以上数据分析来源于无讼案例

(二)如何确定个案中的基本事实

虽然上文我们对基本事实的界定做了介绍,而运用到个案当中我们要清晰的界定案件的基本事实却是一个现实难题。因为在一个案件当中,法院可能会在判决书中描述很多事实,并基于这些事实再结合法律适用得出判决结果。他们的结构形态可能是以下的任何一种:


形态(一):

民事再审案件中“基本事实”是个什么鬼——浅析民事再审案件之“基本事实”构成要件


形态(二):

民事再审案件中“基本事实”是个什么鬼——浅析民事再审案件之“基本事实”构成要件


形态(三):

民事再审案件中“基本事实”是个什么鬼——浅析民事再审案件之“基本事实”构成要件


形态(四):

民事再审案件中“基本事实”是个什么鬼——浅析民事再审案件之“基本事实”构成要件


以上四种形态中,形态一属于理想状态,而现实中更多的状况是二、三、四甚至更复杂的状态。而我们要做的工作就是把任何一种复杂的形态拆分成形态一这种单元模式,在拆分的过程中我们就要识别出事实A、事实B、事实C等与判决结果的关联性,进而甄别出基本事实,以及是哪个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1、可通过判决书中的文字提示来认定

在判决书中经常会出现“法院确认的事实有”“法院已查明的事实如下”或“依据……的事实”等字眼,常常在这些字眼后面便是法院对案件性质的认定或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分析,这些事实往往便是我们个案中的基本事实。

2、通过判决书倒推演绎法来确认基本事实

有时候我们会遇到一个案例当事人众多,法律关系复杂(例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可能会出现发包方、总包方、管理方、转包方、事实施工人,既有转包协议又有担保协议),一份判决书就长达好几十页,事实又关联着事实,这种情况下怎么快速确定基本事实呢?我们可以试着通过判决结果来倒推。

我们知道一份判决书的结构从形式上看是这样的(以一审判决为例):

民事再审案件中“基本事实”是个什么鬼——浅析民事再审案件之“基本事实”构成要件

而一份判决书的结构从逻辑上看着这样的:


民事再审案件中“基本事实”是个什么鬼——浅析民事再审案件之“基本事实”构成要件


以判决结果的倒推演绎法便是将一份判决书的结构从形式上转换成逻辑上,在倒推这个判决结果所依赖的事实,这个事实就是基本事实,如果这个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便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此时,判决书结构已简化成这个样子:

民事再审案件中“基本事实”是个什么鬼——浅析民事再审案件之“基本事实”构成要件


3、对于形态(二)的情况,如何确定基本事实


关于案件事实结构形态(二),如果法院依据判决的事实C并非是直接通过现有证据推演的,而是通过已经认定的事实A或事实B等来推演的,而事实A缺乏证据证明,那么问题来了,这种情况下如果适用第二百条第二项来申请再审,我们的重点是论证事实A缺乏证据证明呢,还是事实C缺乏证据证明呢?例如: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乙向甲购买货物,若甲之货物不能达到某标准乙可单方解除合同。后甲之货物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乙诉讼解除,甲反诉支付货款,法院判决合同解除并由甲返还已付的货款并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在这个案例中,甲之货物是否达到某标准(事实A)是本案的基本事实呢还是甲之行为是否构成合同约定解除的情形(事实C)是本案的基本事实?

观点一:由于事实C决定了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分配和民事责任的承担,因此事实C是本案的基本事实。

观点二:因事实A是本案需要证据证明的主要事实,且事实A决定了事实C进而决定判决结果,所以事实A是本案要论证的基本事实。

虽然以上两种观点都是我自己自编自导的,但是我倾向于观点二,因为不管你选用那种观点都要回到论证事实A缺乏证据证明这个观点上来,然后对事实A决定了事实C做陈述性说明即可。

4、以上任何一种方法在高手的眼里都是很low的,真正的高手可以通过定位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凭直觉便能定位到基本事实,所以对法理的深入学习很重要!对个案经验的积累很重要!

(三)民事再审申请书中“基本事实”如何描述

前不久有一位老同志律师给我说,再审申请案件,其实就是一个独立的书面审的案件,我们唯一的武器就是一纸申请书,就凭一纸申请书要把官司打赢难度是极大的,所以你的申请书一定要写的详尽周全,又清晰明了。

事实就是如此。

再审申请成功的概率低到我都不想去做统计。且审监庭已经习惯性的在驳回驳回驳回….的惯例中突然要发现一个可以裁定再审的,用审监庭法官自己的话来说便是眼前一亮“啊,原判决真是错的离谱啊!”,而要达到如此证明标准,前提条件是要让法官弄清楚你的再审申请书到底在表达什么,而且是在短时间内弄清楚(你知道审监庭那几位法官每天要看多少个案子还要开多少会做多少与你的案子无关的法律调研吗?)。个人建议在表达基本事实的时候可以用如下方法:

1、直接应用法

对哪个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进行说明,且指明该事实在原判决书上的具体位置(第几页第几段第几行)并直接摘抄。这个方法方便法官和原判决书对应起来看,简单清楚。

2、图表表达法

对案件的事实做可视化处理,并对缺乏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行标注提示。这种方法有助于法官快速了解案情,最高院审监庭姜伟法官说过“律师的作用就是帮助法官作出正确的判断”,这绝对是真理。

3、论证你所表述的事实是本案的基本事实

这个步骤往往是最容易被忽视的。因为我们习惯性的会把大量的工作放在论证“缺乏证据证明”这个点上,而忽略了如果你没有成功论证你的这个事实是个基本事实话,你的申请书便被直接pass掉了(什么?你想让法官来论证,想太多了~)。

总之,再审申诉案件难度极大,所(lv)以(shi)她(fei)非(yong)常(shou)令(bu)人(qi)头(lai)疼;但是她也非常有趣,因为她有起死回生、化腐朽为神奇的魅力,所以又让人欲罢不能。

由于本人资历尚浅,本文仅是在学习的过程中的心得体会,仅供探讨,切莫借鉴。

附:参考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170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题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这里的“案件性质”就是对一方主张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否成立的说明。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五条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基本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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