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龄:张扣扣若死,将遗患无穷

鹤龄:张扣扣若死,将遗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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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龄:张扣扣若死,将遗患无穷

  • (一) 杀人犯张扣扣获广泛同情的根本原因

身负三条人命的张扣扣被判死刑,竟然在网上受到广泛的同情,甚至受到一些人极力称赞,实在不可思义。究其原因,此案系由被害人23年前杀死张扣扣母亲引起,23年后张手刃仇人,为母伸冤,故孝心可佳,其情可悯。这是人们一种普遍的认识。

虽然,被害人杀其母确实埋下了仇恨的种子,但并不是每一棵撒在土壤里的种子都能够发芽、生根、开花结果的。因为,人类社会进入了法制文明的现代,张扣扣的杀母之仇报复,有国家法律为其代劳,无需自己动手,法律也不允许其自己动手。只要法律依法给了杀人者以应有的惩罚,张扣扣就没必要亲自动手进行报复,张扣扣杀人案也就不会发生了。所以我认为,被害人当年杀害张扣扣的母亲与今天被张扣扣所杀,二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关键还在于法律是否公平公正了。

如果法律没有做到公平公正,这就像习近平主席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谈到党风建设时指出的“己不正,焉能正人”一样,法不正,自然也是不能正人的。它给了张扣扣私力复仇的借口、空间和推动力!尽管这种推力在张扣扣体内潜伏了23年之久,然而,对于一个血性汉子来说,其爆炸只是迟早间的事,是必然的。

如果当年的法律确确实实对杀害张扣扣母亲的人依法给予了公平公正的惩处,而张扣扣执迷不悟,公然挑战法律的权威,不但应受法律的严惩,也必将犯众怒,遭社会舆论的口诛笔伐。

而从目前的情况看,民间舆论几乎是一边倒的站到了张扣扣的一边,说明了公众对当年的法律审判表示了极大的不信任。这种不信任又转化成了对张扣扣的同情。所以,我认为,与其说公众舆论是对张扣扣以身试法为母报仇的行为表示的同情赞许,还不如说是对当年的司法不公表示的强烈愤慨更为实在。

那么,当年的法律审判究竟是公正还是不公正呢?下面我想通过分析在网上查到的此案一审判决书(附一),谈一谈个人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二)当年的法律审判是否公平公正

一、事件起因没有查明的“经审理查明”:

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之妻汪秀萍过往与被告人之母杨桂英关系不睦。1996年8月27日19时许,汪秀萍路过被告人王正军家门前时给王的二哥王富军脸上吐唾沫,引起争吵后被告人王正军闻讯赶到现场,也同汪秀萍争吵并厮打。汪秀萍遂拿一节扁铁在被告人王正军的左额部及左脸部各打一下,王正军即捡一木棒朝汪秀萍头部猛击一棒,致汪倒地后,于当晚22时许死亡。

从文字上看,所谓的“审理查明”在本案的起因上其实是没有查明的,至少是在文字的表述上“没有查明”。

1、除非汪秀萍有朝人脸上吐唾沫的恶习且有她曾多次朝杨桂英家人吐过唾沫的举动为佐证,否则,汪秀萍和杨桂英过去关系不睦,不能作为此次朝王富军脸上吐唾沫的起因。如吐唾沫是实,应该另有其他原因。这个道理很简单,因为汪与杨关系不睦为时已久(过往),作为近邻,她与杨及杨的家人此前不可能没有过一、两次狭路相逢的经历,为什么此前相遇都没有吐唾沫而这次却无缘无故的朝王富军脸上吐起了唾沫?

2、“汪秀萍路过被告人王正军家门前时给王的二哥王富军脸上吐唾沫”。这里的“给”,应为“往”,“往脸上吐”并不意味着吐到了脸上。二者的性质大不相同。而且,就身高而言,一般女低男高,如果两人身高悬殊较大,那么近距离(远距离吐不着)仰头朝王吐唾沫的汪很有可能就是自唾。再说,汪秀萍在王家门前惹事挑衅也有悖常理,反正这种两个人事先并没有公示“约架”,而只是狭路相逢的十分短暂的吐唾之举,恰巧有个第三人预先等在现玚目睹的机率是很小的,而“吐唾的”汪秀萍已经说不出话了,吐与没吐全在被吐者一句话。因此,个人认为,“吐唾”作为“厮打”的起因也值得存疑。

3、“厮打”是谁先出的对分析案情非常重要,可是,“经审理查明”中对这个问题根本就没有查明。分析应是王正军先动的手。一个女子面对两个大男人,汪秀萍应该不会这样的自不量力。

4、究竟是王氏兄弟与汪秀萍二对一的厮打还是王正军与汪秀萍一对一的厮打也含混不清。从“引起争吵后被告人王正军闻讯赶到现场”来看,似乎王富军并没有与汪秀萍进行厮打,但是,从“(王正军)也同汪秀萍争吵并厮打”来分析,“争吵并厮打”是两个并列的动词,共同受着前面的“也”的“支使”。如果此前没有王富军与汪秀萍的“争吵并厮打”,后面赶来的王正军“也同汪秀萍争吵并厮打”的“也”从何来?由此看出,这场“厮打”应是两男对一女的厮打。如果是,则汪秀萍用扁铁打王正军便带有自卫的性质了。

5、“扁铁”有厚有薄、有长有短、有大有小,有重有轻,拿来作为打人的凶器使用,后果大不相同。木棒同样如此。文中对此不作任何说明,而用简单的汪的“扁铁”对应王的“木棒”,造成人们一种“铁(汪)重木(王)轻”的错觉。

从以上五点看出,这个“经审理查明”明显的存在着偏袒王正军的倾向。

二、达到极限的从轻处罚

判决书:

鉴于被告人王正军在犯罪时尚未满十八周岁,且能坦白认罪,其父已代为支付死者巨额丧葬费用,加之被害人汪秀萍对引发本案在起因上有一定过错责任,应对被告人王正军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王正军及其辩护人辩请对王正军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符合本案实际及法律规定,可酌情予以采纳。

本院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三款,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正军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止)。

《1979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当时适用此法)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从“王正军即捡一木棒朝汪秀萍头部猛击一棒”来看,王正军应当按一百三十四条从重处以无期徒刑。因为,早已满十七岁的王正军不会不知道“用木棒猛击头部”的严重后果。这是一种将人往死里打的疯狂举动,与故意杀人没有太大的区别,所以,应当按照《刑法134条》从重处罚。那么南郑县法院凭什么对他从轻处理的呢?

1、“王正军在犯罪时未满18岁”,根据《刑法14条第3款》“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的“应当”并不等于“必须”,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该从重的还得从重。譬如,1996年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被冤杀案,法院不但没有按“应当”对他从轻处罚,而是从重从快处以极刑,立即执行,全案历时仅仅61天。呼格吉勒图冤死时年仅17岁。

2、“且能坦白认罪”。王正军并不是在隐蔽无人的地方作案,无所谓坦白不坦白。说到“认罪”,庭审中一句辩词“由于死者汪秀萍拿钢筋扁铁打我,我出于阻止和义愤才还击了汪一棒”(见《判决书》),说得如此的坦然、轻松,好像他是进行的自卫还击而且还击的力度很小,以至于对被害人家属连道歉都没有一个。这样的姿态,哪有半点悔过认罪的意思。

3、代付了死者的巨额丧葬费。见下面《三、人不如猪狗的所谓经济损失赔偿》

4、“被害人汪秀萍对引发本案在起因上有一定过错责任”。本案起因,《一、事件起因没有查明的“经审理查明”》提出了质疑。《判决书》中虽有“汪秀萍遂拿一节扁铁(王正军说是“钢筋扁铁”)在被告人王正军的左额部及左脸部各打一下”之说,奇怪的是竟未致伤王正军(如果受伤,庭辩中不可能不提及),可见汪秀萍这个“打”,手下是留了情的。否则,头破血流的恐怕就不是汪秀萍而是王正军自己!这应该就是汪秀萍所犯的过错了。要知道,如果汪秀萍的扁铁在王正军的额头和面部也分别猛击一下,其伤害力应该也不会弱于王正军的木棒朝汪秀萍的头上猛击一下的。

三、人不如猪狗的所谓经济损失赔偿

判决书:

二、由被告人王正军的监护人王自新一次性偿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经济损失九千六百三十九元三角(除王自新已支付汪秀萍丧葬费人民币八千一百三十九元三角外,其余一千五百元限王自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9639元3角,正好是汪秀萍的全部丧葬费,一分钱不多,一分钱不少。这也叫“赔偿”?人家张福如损失的是妻子的丧葬费吗?不。他损失的是相濡以沫的活生生的妻子;他损失的是一根支撑家庭的顶梁柱;他损失的是一个完整美好的家!这个损失说多大就有多大,你王正军赔偿了一分钱吗!

网上有“智豪”律师对此怪事做出解释:

刑法对于附带民事赔偿的规定原则是:只赔付实际的物质损失,精神损失不赔。一般所说的死亡赔偿金可能高达几十万,但那属于精神损失,不在赔偿范围内。

这是什么话!譬如你打死人家一头猪,猪是物质,法官会依法判你向猪主人赔偿这头猪的价值。有人在公路上行车压死了人家一条狗,狗是物质,法官依法判他向狗主人赔偿16万余元狗的价值。如今,王正军打死了汪秀萍,汪秀萍算什么?汪秀萍是人不叫 物质,所以,除了享受埋进土里的待遇,不如猪,不如狗(附二),一分钱不值!

综上所述,个人认为,王正军的犯罪行为不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以从重处以无期徒刑比较合适。退一步讲,按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的规定,从无期徒刑退到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15年就应该止步了,也必须止步了。因为这一步退下来,罪犯服刑时间的减少不是一年两年的事,而是一次性的减少了很多年!如果非要再从轻,再退一步讲,14年不行吗!14年比15年不是又从轻了一年!这样“一年一从轻”、“一年一退步”,从15年到7年,还可以“从轻8个回合”、还可以“退上8步”的。可是,这个本可以进行8个回合的“从轻”,却被人民法院女一次性从轻至彻底,这个本可以退上8步的“退一步”,却被人民法院又一次性的退到了尽头——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连“以上”两个字也被“退”掉了!七年,如果可以算是“七年以上”,那就也可以算作“七年以下”了。

令人更难以接受的是,这个“从轻至彻底”、“退步到尽头”的七年徒刑最后还大打了折扣,实际执行仅仅4年!

一条人命,四年徒刑。中间划上的这个等号,实在太沉重!给它们划上等号的法律(司法),能说是公平,是公正吗!

(三) 张扣扣从轻处罚的三点理由

一、23年前法院对其母被杀案审判不公

23前那场不公的审判对于本案的起因负有非常重大的过错责任。可以这样认为,没有当时的审判不公,就没有本次的惨案出现。所以,法院应该像当年王正军打死张扣扣母亲一案的判决书所说的“加之被害人汪秀萍对引发本案在起因上有一定过错责任,应对被告人王正军从轻处罚”一样,主动承担责任,对张扣扣从轻处罚。而且,法院还应该对此进行深刻检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以防止类似惨案继续发生。

二、没有滥杀无辜

张扣扣杀死三人,犯罪情节不能说不严重。但是,其刀锋指向,坚守着自己的“有仇报仇”原则,没有滥杀无辜,报复社会。张扣扣一直认为,其母被打死一案,是王家疏通了关系致使判决不公。不管是否如此,但他认为就是这样。因此,他既对王家充满了仇恨,也对法院充满了怨恨。怀有这种心态的人,极易走上极端,加上如今滥杀无辜的极端事件特别是针对孩子痛下毒手的极端事件时有所闻。有样可学而张扣扣不学样,既没有把对王家的仇恨倾泄在无辜百姓的头上,也没有把对法院的怨恨倾泄在无辜百姓的头上。这是百姓谅解他的犯罪行为的一个根本原因。如果他在报复私仇时伤及无辜,即使是伤害一人,那么,不管他的私仇再深再大,也不可能得人们的半点谅解,而势必遭到大众一片连声的抨击。

这样一个普通人都能明白的简单道理,本应明察秋毫的法律岂可犯糊涂而将二者视为“同恶”予以同样的处罚呢!

三、张扣扣惹死,将遗患无穷

据张扣扣的辩护律师邓学平指出,和一审一样,二审时有关方面继续刻意淡化甚至否认张扣扣的犯罪动机是为母复仇,试图继续将这个案子与23年前的案子进行切割,似乎把张扣扣刻意塑造成一个金钱至上、价值观扭曲、泄愤杀人的形象,就可以让判决获得更多支持。

这是一个十分危险的导向!

可以预见,类似张扣扣的报复杀人犯罪将来一定还会有,但是,类似张扣扣这种不杀无辜的报复杀人犯罪很可能就不会再有了!

为什么?既然法律认定不杀无辜和滥杀无辜都是泄私愤杀人报复社会,未来的“张扣扣”们还有可能坚守今天的张扣扣“不杀无辜”的原则吗?这样一来,天知道将要新增多少无辜被杀的冤魂!

张扣扣惹死,将遗患无穷,不是危言耸听!

因此,为了未来那些将要成为无辜冤魂的人们不至于真的成为冤魂,我在这里向最高人民法院大声疾呼:请刀下留人,留张扣扣一条命!

附一、张扣扣母亲被打死案一审判决书

http://www.yidianzixun.com/article/0INo8cIT

附二、国道上开车撞死一条藏獒,被索赔16万余元,不可思议

http://club.qc188.com/thread-27790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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