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纪法分开后对党员违法行为还怎么“管”

《人民网》:纪法分开后对党员违法行为还怎么“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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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一大亮点是突出政党特色、党纪特色,实现了纪法分开,删除原《条例》中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款,从法规内容上使“纪律的归纪律、法律的归法律”。但由此也引起一些人的疑虑,这是不是意味着党组织只管纪律问题,对党员干部的违法行为“不管了”?会不会出现“以纪代法”的现象,也就是说党员干部明明已经违反了法律却只给予纪律处分就了结了?

这些都是亟需澄清的问题,因为它直接关系大家对“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解和信心。

实行“纪法衔接”,对党员违法行为“管的范围更宽,实际上也更严了”

澄清这些问题,须搞清楚为什么要“纪法分开”。

《条例》坚持纪法分开,是基于对“破法者必先破纪”现象的总结,体现党纪严于国法、对党员的要求比普通公民更高而做出的一种制度设计。它要求对违法的党员必须先给予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再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这样,既可以改变把法律底线作为党员的行为底线、对党员要求过低的状况,也可以加重对违法乱纪党员干部的惩处力度——党纪国法双重惩罚。

而要实现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就必须避免“只管纪律不管违法”或“以纪代法”两种现象。

这就需要强调常常被人们忽略的《条例》的另一大亮点——“纪法衔接”。除了在总则中重申党组织和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外,《条例》还专门设立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对如何“管”党员的违法行为做出明确规定。

按照《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凡是触犯刑法已经犯罪的党员,都要受到党纪的严厉处分。比如,对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对于酒后驾车等虽然有违反刑法规定,但因没有造成事故后果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等。

中央纪委副书记张军近日接受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在线访谈时指出:“删除原有的刑法已有规定的条款,绝不是说今后对这些刑法等都规定了的行为,党纪就不再过问了,仍然要管,而且党纪要管的范围更宽,实际上也更严了。”

但是,应该看到,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具体情况的存在很容易造成纪法衔接的“空当”。比如,党员触犯法律后,直接被司法机关逮捕,纪检机关或不知晓或无法判定其违纪情况而未及时启动党纪处分程序;纪检机关将违纪的党员移送司法机关后,因尚未完全、准确界定其行为,暂时无法做出应当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的决定,等等。这些情况直接导致了一些地方出现的“带着党籍进监狱”的尴尬事件。对此,《条例》明确,党员只要被依法逮捕,党组织就可以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作为党员的权利,比如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随后再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决定是恢复其党员权利还是给予其何种党纪处分。这些规定有力维护了党纪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不仅如此,在实践层面也有工作机制作保障。比如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作用,加强纪检机关与司法机关在信息互通、行为界定等方面的协调配合,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努力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无缝对接。

对涉嫌犯罪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给予纪律处分的构成要件是“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

那么,会不会出现违法违纪的党员干部只受到纪律处分,而不被法律追究的“以纪代法”问题呢?

当然不会。否则还怎么“全面从严治党”!《条例》第四章第30条规定:“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清楚地回答了这个问题。

但是,现实生活中,的确有些违法行为未必会受到纪律处分;也有些违法行为只受到纪律处分却没有受到法律惩罚,而这些情形却又“合法合规”,这是为什么呢?

因为,除了刑法所规定的涉嫌犯罪行为外,还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海关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比如,闯红灯、违章停车,出入海关携带超重的化妆品等。对于这些行为,是否要给予党纪处分,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条例》明确,对涉嫌犯罪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如果有“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构成要件,才会视情节给予从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其中,第四章第29条规定:“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比如,虽然违章停车,但党员按照相关规定正常接受了处罚,则不一定会受党纪处分;但如果违章停车却拒不服从管理,导致交通事故等“影响党的形象”和“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后果,就将面临纪律处分。

至于违法行为只受到党纪处分却没有受到法律处罚的情形,那是指虽然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比方说受贿500元,贪污1000元,因为涉及金额小而够不上立案标准。张军指出,对于这类行为,“国法不管,但是党纪要给予处分”。《条例》第四章第32条明确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由此可见,《条例》实现纪法分开后,不会“只管纪律”,对党员干部的违法行为“不管了”,也不会“以纪代法”,反而通过更加明确的条款规定,加强了纪法衔接,体现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要求,是对党员干部的更严管理和更高要求。“这就把党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党章中的要求,通过纪律处分条例总则的规定具体化落实了。”张军表示。(中国纪检监察杂志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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