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志远:要按照巴黎公社原则改造法院——由“太原审判”引起的思考

马志远:要按照巴黎公社原则改造法院——由“太原审判”引起的思考

Embed below code to your site

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败不是由于司法不独立;司法体制改革要贯彻巴黎公社原则,走群众路线,而不是走职业化和“精英”化的路子。

  要按照巴黎公社原则改造法院

  ——由“太原审判”引起的思考

  马 志 远

一、由“太原审判”说起

  “太原审判”,是指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警察王文军致死女工周秀云一案的审判。

  2014年12月13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民警王文军等人在出警制止到建筑工地上讨薪的一帮农民工“闹事”时,王文军手拧河南籍女工周秀云的脖子,将周摔倒在地,并长时间踩踏周的头发,最终造成周死亡。这起案件自2014年12月13日发生到今年11月10日太原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所引发的波涛汹涌般的社会舆论现在已经渐趋平息。舆论最初的矛头直指王文军,称之为“恶警”;当太原中院的一审判决认定王文军扭断周秀云脖子造成周死亡是过失致人死亡的消息公布,舆论迅即指向太原中院,谴责太原中院歪曲事实,有意袒护。太原中院是不是袒护了王文军,他们自己心里最清楚,社会公众看得也很明白。撇开判决书中那些绕来绕去的蹩脚的逻辑辞令不说,单说王文军扭住周秀云脖子将周摔倒在地又脚踩周的头发长达23分钟这一情节,如果认定为过失行为,进而认定王文军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就已经太看低公众的智商了。

  尽管一审判决存在这样严重的错误,但只要在法定上诉和抗诉期内被告人王文军等人没有上诉,公诉机关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书也就生效,成为就板上钉钉的铁案了,舆论再怎么吵吵嚷嚷也无济于事。

  太原中院作出有意偏袒的判决,是旧中国官场上官官相护恶习的延续和再现。王文军等几名警察接警后出警,本身是执行公务,具有天然的合法性,作为同属国家机关、司法人员的法院和法官,当然不能不首先从这种“天然的合法性”出发去审视案件的事实和其中是非正误,不能不千方百计地援引公安部的《规程》论证王文军行为的合法性。行为合法但主观上有过失,周秀云之死是王文军过失造成的损害后果,这不就是太原中院一审判决的逻辑吗?

  太原中院还有一个令人惊奇和费解的逻辑,他们把办公大楼门厅内毛体标语“为人民服务”改为“为大局服务”。不知道在他们眼里“人民”和“大局”是一致的、人民的利益就是“大局”呢,还是二者的对立的,现在可以用“大局”来代替“人民利益”了。如果是后者,那么这“大局”究竟是谁的大局?

  象太原审判这样的事例不是偶然的,这是由法院和法官的立场所决定,因而是必然的;类似的事例也不是个别的,不仅在太原有,全国其他地方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因而是普遍的,只是表现形式和程度有所不同,或者没有造成影响,引发舆论如此强烈的关注。读者诸君如果不信,可以看一下为什么《行政诉讼法》实施都快30年了,“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一直少之又少。就是因为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自己不自觉地把屁股偏向于行政机关一边,让本来就怕“官”的“民”们更加望而却步。这是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相护”。读者诸君如果不信,也可以看一下即使是所谓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诉讼,一审判决后,一方不服却又怯于上诉。为什么?也是因为上下级法院之间也有种默契与规则,即所谓“一般不发回(重审),一般不改判”,由此维持一种案件审判的高正确率。这是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相护”。读者诸君如果不信,还可以看看刑事诉讼中的公检法三家的关系到底是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多,还是相互配合的多。如果它们三家多一些制约和监督,则很多冤案都是可以避免的,呼格吉勒图、聂树斌等人就不会脑袋落地,佘祥林、赵作海、念斌等人是不会被关进监狱那么多年蒙冤受屈。公检法三家在办理刑事案件的时候,往往如同一条工业流水线,从公安这头送进原料,从法院那头出来产品。这是公检法机关之间的“相护”。

  上面说的呼格吉勒图、聂树斌、佘祥林等人这些案件是经过当事人或者他们的亲属坚持不懈的申诉,或者是由于一个偶然的因素引起媒体关注才揭露出来的,而那些由于当事人缺乏申诉的耐心、毅力和技巧,没有引起关注的冤案究竟有多少,谁也不知道。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这是被处以极刑的极端案例,那些没有被处以极刑,而明知被告人无罪,但又必须照顾检察院和公安局“面子”给被告人判处几年有期徒刑或者适用缓刑,被告人也就忍气吞声甚至千恩万谢的案例又有多少,谁也不知道。

  日前,已于21年前被执行死刑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最终宣告聂树斌无罪,随即有消息说,聂树斌当年被冤杀,是河北省委一位兼管政法的副书记非法干预、批示“快杀”的结果。其实,早在这位“大领导”干预之前,冤狱既已铸成。当年,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的刑警们在侦破一起强奸杀人案的时候,为了尽快破案,想当然地把骑自行车从案发现场附近走过的聂树斌列为犯罪嫌疑人,肆无忌惮地对聂施以刑讯逼供和销毁重要笔录,冤狱由此铸成。公安局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这时的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是怎样审查、把关的呢?如果检察院严格审查、把关,冤狱完全可以避免,但是,检察院没有那么做。案件起诉到法院,负责定罪量刑的一审法院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又是怎么做的呢?如果此时的石家庄中院严格审查每项证据,切实做到秉公司法,冤案也可以避免。要知道,案件在石家庄中院一审时还没有省委“大领导”干预和“快杀”批示,石家庄中院为什么还是对聂树斌判处死刑了呢?这不同样是个立场问题吗?

二、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败不是由于司法不独立

  多年来,很多法律专家撰写过不少鼓吹司法独立的文章,试图为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指出目标和方向,并为司法独立开出了“药方”,如法官身份保障、法院经费来源保障、法官不在党、法官职业化和规范化等等具体制度和方案。受他们的影响,民众中希望司法独立的呼声也很高。

  在“司法独立”论者看来,只有在体制上实现司法独立,才能保证公正司法,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司法不独立,则常常会受到来其他机关或者有关领导的干预,就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败。这些学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法律学说的积极传播者和忠实信徒。

  如果我们能够静心细想,就会发现,司法从其本质根源和功能上是不可能独立的。司法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人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怎么可能独立?又是与谁相独立?司法权当然可以与立法权、行政权分离而独立,但它终究是作为阶级压迫的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它要听命于它隶属的那个阶级,服从那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既然如此,司法权就不可能独立,它与立法权、行政权是一奶同胞的孪生兄弟,即使打断了骨头都连着筋。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启蒙了法国的资产阶级革命,可是,法国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司法实现独立了吗?没有。马克思一针见血地指出,法官的独立性是表面的独立,那是“他们用来掩盖自己向历届政府卑鄙谄媚的假面具,而他们对于这些政府是依次宣誓尽忠,然后又依次背叛的。”(《法兰西内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P375.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第1版)

  马克思主义之所以是无产阶级革命的科学理论,首先在于它的透彻深刻和诚实无欺。它发现了国家的阶级性,公开承认和宣布法律的阶级性,指出法律是阶级统治和阶级压迫的工具。已经远去的奴隶制、封建制国家及其法律是这样,今天世界上并存的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及其法律也是这样。所谓法律和司法的阶级性,就是站在谁的立场上来保护谁、打击谁的问题。过去中外历史上的司法事件和案例就不讲了,单就太原中院对致死女工周秀云的警察王文军的一审判决,21年前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和河北省高级法院对聂树斌的死刑判决和执行来说,这些案例仍旧向我们证明着这一点。

  或许有人说,我们国家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法律当然是保护人民的。这在理论上讲当然不错。但是,当着执掌法律的机关尤其是其中的人员变质,人民群众成为被制裁、被惩罚的对象,甚至成为刀下之鬼,就是不可避免的。

  我们国家目前严重存在的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败问题,固然有来自某些领导机关、领导人员非法干预的因素,但最重要的恐怕还是来自司法机关本身。试问,周秀云被王文军拧断脖子而死是因为领导干预吗?王文军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滥用职权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是因为领导干预吗?聂树斌一案,从目前披露出来的消息看,只是在二审和死刑复核阶段有“大领导”出面干预,批示“快杀”,而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法院审理中,并没有领导干预,可为什么在这几个环节,聂树斌还是不可避免地被抓捕、被起诉、被判处死刑,冤案还是被制造出来呢?这些情形,如果实现了司法独立,就能够避免吗?说不定,司法越是独立,它越是为所欲为甚至胡作非为。

  天津师范大学郝贵生教授在一篇文章中说:“作为直接执法的公检法机构违法现象比整个社会犯罪率都是最高。民间有一种说法即:如果说群众中400个人有一人犯罪,官员200个人中一人犯罪,而公检法系统则是100个人就有一个人犯罪。这个比例不完全准确。但整个社会官员特别是公检法系统人员犯罪率远远高于普通百姓,这是不争的客观事实吧!”郝文中讲的这种情形,还是在司法没有独立的情况下的呢,如果真的“司法独立”了,司法权力会被滥用到什么程度,司法腐败会达到什么程度,真是不敢想象。同样,司法独立论者起劲地鼓吹司法独立,究竟是因为长期呆在象牙塔里对这些现象闭目塞听,还是别有用心,也是令人不得而知。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不保护人民这样的情形呢?这是因为,虽然我们的《宪法》规定要实行人民民主专政,但是,几十年以来在各类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选拔和任用上,违背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原则。众所周知,作为民意代表机关、立法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其中的来自工农业生产一线的代表越来越少,少到几乎为零,几乎成了“陪衬”,人代会已经蜕变成了“官代会”;从30多年前的高校毕业就可以做官到现在的通过公务员考试做官,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国家权力壁垒。这道壁垒阻挡了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途径,造成了一个庞大的官僚阶级,而这个阶级又在逐步地脱离人民,甚至自觉不自觉地与人民为敌。这就是根源。

三、巴黎公社原则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灵魂

  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那么,什么是无产阶级专政?要理解和回答这个问题,我们不妨翻开马克思于1871年5月30日即英雄的巴黎公社在“五月流血周”中惨遭法国资产阶级政府屠杀而失败的第三天发表的《法兰西内战》,读一读马克思在这篇光辉文献中所阐述的“巴黎公社原则”。

  马克思写道:“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巴黎所以能够反抗,只是由于被围困使它摆脱了军队,建立了主要有工人组成的国民自卫军。必须使这件事实成为确定的制度,所以,公社的第一个法令就是废除常备军而用武装的人民来代替它。”

  “公社是由巴黎各区普选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的,这些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一向作为中央政府的工具的警察,立刻失去了一切政治职能,而变为公社的随时可以撤换的负责机关。其他个行政部门的管理也是一样。从公社委员起,自上至下一切公职人员,都只应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薪金。国家高级官吏所享有的一切特权以及支付给他们的办公费,都随着这些官吏的消失而消失了。社会公职已不再是中央政府走卒们的私有物。”

  “法官已失去其表面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只是他们用来掩盖自己向理解政府卑鄙谄媚的假面具,而他们对于这些政府是依次宣誓尽忠,然后又依次背叛的。也如社会其他公务人员一样,他们今后应该由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并且可以撤换。”

  “公社实现了所有资产阶级革命都提出的廉价政府的口号,因为它取消了两项最大的开支,即常备军和官吏。公社给共和国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

  恩格斯在1891年为《法兰西内战》单行本写的导言中进一步说:“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有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这种现象在至今所有的国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公社采取了两个正确的办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公社所曾付过的最高薪金是六千法郎。这样,即使公社没有另外给个代议机构的代表规定限权委托书,也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了。”

  “……先生们,你们想知道无产阶级专政是什么样子吗?请看巴黎公社吧。这就是无产阶级专政。”

  1958年11月—12月间,毛主席在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第二十三章“社会主义国民经济体系的建立”的时候,曾经写过一段批语。他说:“这里讲到苏联劳动者享受的各种权利时,没有讲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实际上,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最根本的权利。没有这种权利,劳动者的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等权利,就没有保证。”“一切国家机关、一切部队、一切企业、一切文化教育事业掌握在哪一派手里,对于保证人民的权利问题,关系极大。掌握在马克思列宁主义者手里,绝大多数人民的权利就有保证了;掌握在右倾机会主义分子或者右派分子手里,它们就可能变质,人民的权利就不能保证。总之,人民自己必须管理上层建筑,不管理上层建筑是不行的。我们不能够把人民的权利问题,了解为国家只由一部分人管理,人民在这些人的管理下享受劳动、教育、社会保险等等权利。”这段批语,实际上是毛主席对巴黎公社原则的进一步阐述。而在文化大革命中建立起来的行使着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职能的“三结合”的革命委员会,则是毛主席他老人家按照巴黎公社原则建立真正的无产阶级专政政权的革命实践。

四、司法体制改革要贯彻巴黎公社原则,走群众路线,而不是走职业化和“精英”化的路子

  司法体制改革已经是一个持续多年的老话题了。多年来,围绕这个话题的理论文章、政策文件数不胜数,国家和司法机关本身也采取了很多举措,比如,在司法机关中突出法院的中心地位,在法院审判中突出法官的中心地位,法官摘下大盖帽换上黑长袍,判决书加装封面以彰显判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以及正在全国普遍推开的法官员额制度,等等。其实,这些理论、政策和措施,在很大程度上都是认为法院的力量需要加强、法官的地位需要突出,司法体制是按照这样的思路推行改革的,鼓吹司法改革的理论家和实务家们没有看到法院本身存在的问题。

  那么,法院本身存在的问题是什么呢?就是它作为国家机关、国家机器的一种,也和其他国家机关一样存在着的脱离群众的官僚化问题,而现在几乎所有的司法体制改革的措施都是在加强它的这种官僚化。有的理论文章中提出要实现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什么叫“精英化”?一句话说到底,不就是认为法官高人一等,可以高踞于社会公众之上吗?这种思想观念和由此形成的作风,在号称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是最要不得的!

  社会主义阶段还没有彻底消灭阶级,当然需要法律和法院,但是,法院的组织和建设也应当和一切国家机关一样,都要贯彻巴黎公社原则,实行群众路线。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讲的“法官也应该由选举产生,随时可以撤换,并且对选民负责。”也是巴黎工人阶级打碎旧的国家机器,组织他们的新政权的措施之一。我们为什么就不能实行这样的办法呢?如果借口法官人选的专业化,不应当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撤换的话,那么,几十年来国家通过举办法学教育、律师资格考试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已经培养和准备了数额高达几十万之巨的充分的法学人才队伍,还有在职的几十万法院审判人员,完全可以满足法官选举的需要。

  按照巴黎公社原则和群众路线来改造法院、改革司法体制,有一个现成的样本可以参照,这就是早已在全国各地市级以上城市普遍建立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被称为“准司法机构”,它在法院这种标准的国家司法机关之外审理一些民商事案件。仲裁委员会这种“准司法机构”与法院的最大区别,是它的仲裁员(相当于法院审判员)可以不象法院法官那样必须是专职人员,而是从社会其他行业聘请的兼职人员。为了审理某起案件,当事人有权从它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法院完全可以按照仲裁委员会这样的模式实行改革,除保留一部分行政人员负责本院兼职审判人员的管理、案件的登记受理、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执行外,不再保留专职的审判人员,即取消法官职业化,更不必说“精英化”了。每受理一起案件(包括刑事案件),都从审判人员库中随机抽取或者由当事人选择审判人员组成独任的或者合议的法庭,由其完成案件的审判。对于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不仅随时撤换,还照例实行错案追究。

  按照上述方法由非专职审判员组成的法庭,具有诸多优势:(一)由于法庭是由案件受理前互不认识的人员(这些人员也可以是外地的)组成,可以有效地排除外来干扰,包括来自“大领导”的不当干预;(二)这种临时组成的法庭与检察院、公安局很难在短时间内建立密切联系,不会照顾他们的“面子”;(三)同样由于审判人员不再是职业官员,如果他们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追究起来也能够比较容易地克服内部人员之间的“官官相护”;(四)由于不再保留专职的审判人员队伍,当然可以做到精兵简政,减少国家的财政开支,实现“廉价政府”。

  话说回来,应当按照巴黎公社原则进行改造的不仅仅是法院,其他一切国家机器、国家机关都应当按照这个原则加以改造。只有这样,才能建立真正的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也只有真正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才能彻底铲除和根绝层出不穷、各种各样的腐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说:“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宪法》第一条规定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那么,依宪治国就应当按照巴黎公社原则把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落到实处。如果一定要讲政治体制改革,那么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全部要义和目标就在这里。

发现了错别字? 请选中并且点击Ctrl+Enter发送!

 

 

孩子、家庭、社会。

登陆投稿

免费邮件订阅

输入您的电子邮件到下面的空格中,点击订阅,关注《海之子》的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