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通“刑事自诉”立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畅通“刑事自诉”立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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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两会”这个报道:《八成受访者支持完全刑责年龄降至14周岁以下,专家:要审慎》。

一方面觉得“未成年人”问题的严峻,一方面认为,的确应该审慎对待未成年“犯罪”。

因为导致未成年“犯罪”的根本原因是来自社会和家庭,也就是来自于这些孩子的教育者。让未成年人承担社会和家庭错误教育的结果,对他们不公平。这样做就把这些推向了家庭和社会的对立面。

由于是家庭和社会造成的这么多“问题孩子”,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与其加重对“问题孩子”们的刑事处罚,不如先切实落实好对“问题少年”的保护。

制造这些“问题孩子”的父母真的没有触犯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吗?

所以,与其降低“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不如先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对于立法,解决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这样的问题更为迫切。

现实生活中,父母也不都是守法者。涉及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也越来越多。而我们的司法机关对这种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不仅明显不够,而且各个环节充斥着司法腐败。

遗弃罪等家庭暴力犯罪,对未成年人,对社会危,害都很大。

例如,“遗弃罪”就是一个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这样规定“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遗弃罪”,是“刑事自诉”类案件。是“不作为犯罪”,是“行为犯”,是“危险犯”,而不是“结果犯”。有意无意地把“遗弃罪”当做“结果犯”就会导致“司法腐败”,就无法真正做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就体现在不出社会的进步。
那些对此无所作为的人们,应该警醒了。特别是相关部门应该践行《九部门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意见 》。
特别是,2015年施行“立案登记制”以后,支付符合立案“形式要件”,被害人或者代理人均可依法到人民法院立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更是对“形式要件”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发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更是对“遗弃罪”中的“情节恶劣”做出了清晰的解释。
可是,在现实的司法诉讼中,法院对“遗弃罪”这样的“刑事自诉”案件依然设置各种立案障碍,拒不执行“有案必立”。也就是说,法院这样的执法机关本身就“知法犯法”,不履行“有案必立”这一对人民的庄严的承诺。
法院的腐败也由此可见一斑。
法院的腐败和对相关法条的错误理解,必然导致“遗弃罪”成为一个摆设,必然导致触犯“遗弃罪”的父母不知敬畏,肆无忌惮。最终受害的还是那些“未成年”的孩子。父母的这些做法,大大增大了他们成为“问题孩子”的可能性。
一些孩子,因为父母和社会的原因,不幸成为了“问题孩子”;有些父母,又希望通过国家立法来加重惩罚这些的无辜孩子。这种整体的“以大欺小”显然是不对的。“未成人”,即便是“问题孩子”,也是弱势群体。
所以,提高刑事全责年龄一定要慎之又慎。一些父母已经“集体作孽”了,就不能再做新孽了。
将来,等到法院系统廉洁了,适用法律的水平提高了,“刑事自诉”类案件切实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了,“问题孩子”自然就少了。那时,也不必想着降低刑事全责年龄的事情了。
要是真心挽救我们的孩子,就应该首先从改造这个社会,从改造有“父母”称谓的成年人做起。
每个和“未成年人”有关的裁判,都应该对孩子们的成长起到好的作用才行。“未成年人”毕竟是社会的未来,家庭的希望。如果成年人不能依法善待“未成人”,那么“问题孩子”会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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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家庭、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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