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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二审<span class="highlight">抗诉</span>只发生在刑诉中?“抗诉”概念之“终极”讲解
- (名词解释)
- 说到二审抗诉,行内人第一时间会反应是刑诉,二审抗诉之所以特指刑诉,是因为刑诉和民诉的抗诉有着较大差别。最好的记忆是理解,在此对刑诉与民诉所形成的三种抗诉分别拆分解读,通过对比法与思维导图形式让大家进一步理解“抗诉”概念,从而在法考中随机应变。 我们先来看看刑诉中抗诉的概念。刑诉中抗诉分为依上诉程序和依审判监督程序两种提出方式。前者依据是刑诉第二百一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 ...
- 创建时间 2023年7月12日
- 2. 陈中华:王振华是猥亵还是强奸?检察院应尽快提起<span class="highlight">抗诉</span>
- (读书)
- ... 猥亵儿童,应当罪加一等,5年有期徒刑起步,加之王振华作案情节极其恶劣,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其严重,甚至涉嫌“黑色产业链交易”!如此行径,竟然来了这么一个“避重就轻”的判决,还敢说是“顶格处罚”?更过分的是,王振华从头到尾不承认自己是犯罪,不服从判决,嚷着要上诉,不愿意对受害女孩进行任何赔偿! 司法的初衷,应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社会之公平正义,即为最广大民众心中之公平正义。法院审判应当将每个案件、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中考量罚,不能只究其果不究其因。检察院应当尽快提起抗诉,王振华究竟是猥亵还是强奸?“输送”幼女是否存在病态利益链?嫌犯有无性侵女童前科?守卫儿童权益安全,不容有丝毫妥协和打折。 ...
- 创建时间 2020年6月20日
- 3. 论民事<span class="highlight">抗诉</span>权的权力属性及行使界限
- (名词解释)
- 题记 民事抗诉权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它的正确行使与否对于审判权、公民权利都有着巨大的影响,从更高层次来看,也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问题。然而,关于这项权力的内容、行使方式等在理论界仍然存在争议,在作为实践部门的检、法两家,更是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现从宪政角度出发,对民事抗诉权的权力属性进行法理分析,并从现行法律规定入手,对民事抗诉权的运行限度进行界定。 一 民事抗诉权的属性 1.从权力角度分析民事抗诉权的属性 我国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权是借鉴原苏联的民事诉讼立法模式而来的,从世界范围来看,赋予检察机关民事抗诉权的国家并不多见。西方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中通常也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判决“抗诉”的权力,但这和我们国家的民事抗诉内容并不一样,其“抗诉”的权力是以检察机关先前的参与民事诉讼行为为前提的。这些国家一般都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危及国家或者社会利益的民事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对于自己参与的诉讼,如果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申请上级法院进行二审。可以看出,检察机关的身份是国家代表人,是国家或者社会利益的诉讼代理人,也就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它提出的“抗诉”和其他普通当事人提出的上诉在理论上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我国检察机关提出民事抗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并没有参与先前的诉讼行为,是一种事后行为。因此,无论其自身,还是其所代表的国家,在诉讼过程中都没有利益驱动,可以说,如果认为西方国家的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中是国家的经济代言人,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中的身份就只能是国家的政治代言人,笼统的讲,它维护的是国家的政治利益或者政治秩序。 2.从权利角度分析民事抗诉权的属性 一般而言,民事诉讼活动是独立的民事主体通过诉讼程序处理自己实体民事权利的过程,民事诉讼的参加人一般都有着相应的实体权利。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利益单元的多元化,社会利益从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中分离,现实要求为社会利益找到合适的诉讼代言人,因此,公益诉讼应运而生。公益诉讼的出现证明了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相对分离的理论可能性与现实可行性。也为不具备实体权利的个人和集体参与民事诉讼提供了依据,这其中当然包括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行为。 虽然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地位还存在争议,究竟是诉讼参与人还是专门机关还没有定论。但其履行的是国家机关的权力而非私人的权利却是显而易见的。现代的法治理念认为,权利和权力发生冲突时,应将保护正当权利放在第一位。所以,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协调与当事人的关系的意义远远大于协调和审判权的关系。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检察机关履行的抗诉职能已经构成对当事人权利的某种分割,这种分割在当事人授权或者公共利益优先的情况下是可以合理存在的。 3.从检察权角度分析民事抗诉权的属性 检察权即检察机关拥有权力的总称,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的本质当然就是法律监督权。从抽象意义上理解,国家设置检察权,即承认了检察权独立于其他权力而存在。社会公众对检察权概念的认可,也即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的认可,检察权由检察机关的一系列权力构成,包括公诉权、侦查权、侦查监督权等。但检察权的监督权性质却不一定体现在构成检察权的每一项权力中。但检察权的特征正是通过这些权力的集合来体现,这种体现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甚至可以仅仅是起到某种辅助或基础作用的。 民事抗诉权作为检察权内的一项子权力,却是最能直接体现检察权法律监督性质的。民事诉讼法总则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而分则中只是提到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权,从中只能得出民事抗诉即法律监督的结论。但正如上述所言,民事抗诉权体现的也只是法律监督权的一个部分,即对审判活动或审判权的监督。 二 民事抗诉权的行使界限 1.权力启动阶段的行使界限 权力的启动即检察机关初步审查民事判决案件,初步判断是否有抗诉价值的过程,《规则》将其称为“受理”和“立案”。其有两个特点: (1)权力的启动并不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必然前提。 这和民事抗诉权的监督对象有关,因为监督民事审判活动不同于对当事人权利进行救济,主动对诉讼权利进行救济也可能出现违背当事人意愿的情形,而主动对审判权进行监督却无可厚非。当然。在不以当事人申请而启动程序的情况下,如何处理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关系尤为重要。但此时检察机关还没有向法院提出抗诉,因此也还没有触及到当事人的权益。尽管如此,《规则》还是相应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案件,应该通知原案件的相关当事人,后者有提出书面意见的权利。 (2)立案标准相当宽泛,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抗诉范围表述不尽相同。 这主要是考虑到立案时不可能已经将案情完全调查清楚,只能根据并不完全的证据材料作出大致的判断,符合立案标准形式化、宽泛化的立法趋势,也符合认识规律。从《规则》规定可以看出,民事抗诉权的启动阶段完全是内部程序,《规则》同时取消了原有的要求当事人遵守相当义务的内容,更不可能对任何外部权利主体产生影响,在此范围内的任何行为都不存在问题。 2.权力运行阶段的界限 权力的运行即检察机关对判决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以及提起抗诉的过程。严格来讲,审查只是运行提起抗诉权的准备阶段。就审查阶段看,有几个特点: (1)检察机关审查以原有案卷为限,以另行调查为例外。 (2)另行调查的范围限于“人民法院应予以调查而未予调查的证据”,“原审法官可能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原审主要证据可能是伪证(而原审法官没有发现一作者注)的”,即原审法官没有正当履行审判职责的范围。从中即可以看出民事抗诉权监督审判权的特点,更可以发现调查以检验正当程序为目的。 (3)审查阶段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凡申请人撤诉或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检察机关应终止审查。 提起抗诉阶段有如下特点: (1)决定抗诉不以纠正实体判决为直接目的。对于实体判决错误的案件,决定是否抗诉以先前审判行为为依据,暗合了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比如规定申诉人原审中没有尽到举证责任的案件和足以推翻原裁判的证据属原审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案件不予抗诉。 (2)在维护程序正当的前提下注重与实体判决结果的协调。即法官违法程序的原审案件,判决正确的不予抗诉;程序合法实体判决违法的案件,是否抗诉取决于对当事人、国家集体利益的影响。 当然,也确定存在着一些所谓“纯粹实体判决错误”的案件,对这类案件进行民事抗诉,首先将可能出现上文提到的不当干涉审判权的争议,同时,所谓的“纯粹实体判决错误”的案件可具体分析为: (1)事实认定错误的案件。 即证据认定错误的案件。而证据的认定错误又可分为证据的采信错误和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判断失误。而证据的采信错误完全是法官的程序违法(如应调查取证而没有进行的)和当事人的程序违法(如伪造证据等)造成的,完全可以归入本文主张的程序监督的范围内。 (2)法律运用错误的案件。 这类案件可分为基于错误事实而错误运用法律的案件和单纯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对于前者,最终还是要从判断事实错误的原因来分析是否属于程序违法,内容和上条一样。 (3)单纯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事实上并不多见,而且一般通过法院系统的内部监督机制通常即能达到弥补或纠正的目的。而对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判断问题则很难有具体的把握标准,所以原则上不宜将此两类案件纳入检察机关民事抗诉的范围,至少不宜将其作为民事抗诉的重点。 3.权力用尽阶段的行使界限 权力的用尽即检察机关的检察机关因为某种正常或非正常的原因而终止或终结,它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向审判机关提起抗诉前用尽。例如因当事人和解或申请人撤诉而停止审查抗诉,实践中争议较少,本文不予讨论。另一种是检察机关向审判机关提起抗后的权力用尽,其中存在的问题较多,该问题等同于检察机关出庭时的权力行使问题。 “检察官座位往哪摆”形象的表达了对检察人员权力和地位的疑问。能够取得共识的是,在民事抗诉中,检察机关不应当打破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攻守平衡,同时要维护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这就要求检察官在法庭上不宜有积极介入的表现,不应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更不应就案件审理的实体结果发表意见,而主要应当监督法院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 《规则》规定检察人员出度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任务是: (1)宣读抗诉书; (2)发表出庭意见; (3)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向再审法院提出建议。 笔者认为,为了妥善解决“位置”即检察人员的权力和地位问题,应规定抗诉权的行使至发表出庭意见后用尽,检察人员退出法庭。即要求审判程序开始之初即有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紧接着发表出庭意见,然后退庭,检察官的位置应是站在法官、当事人三方位置的中央。理由在于: (1)法谚“检察官是站着的法官”,中立站着的检察官从形象上讲,能充分体现公正的立场和监督地位。而如果如某些学者建议的和法官、当事人围成四方型,则检察官将处于下位,体现不出上述特性,当然,和任何当事人坐在一起更不可取。 (2)发表意见后退庭充分体现出检察权的程序权特征,即以启动再审程序为目的,程序启动即权力行使完毕,不会干涉独立审判。 (3)发表庭审意见后如果检察人员仍然在庭,起到的只是监督庭审过程程序是否违法的作用。 同样是民事案件,对于大量的原告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没有也不可能到场监督,民事抗诉案件也监督的途径也可以是多渠道的。临场监督当然更为直接,但是和“位置”问题相比,孰轻孰重不言自明。 ...
- 创建时间 2020年6月18日
- 4. 最高检紧急叫停民事诉讼一监督规则,律师:<span class="highlight">抗诉</span>申请条件放宽
- (名词解释)
- ... 检察权在民事抗诉这一问题上一直相对消极,检察院自己限制了民事监督范围。“这实际上是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的条件之外,增加了当事人必须上诉的条件,也就是对于非上诉案件,人民法院检察院通常不受理检察监督申请,除非有例外情形(三十二条规定的七种例外)。”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北京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孔德峰认为,第三十二条规定存在以下问题:第一、违背了民事诉讼法作为基本法律的规定;第二、限制了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的权利范围;第三、也同时限制了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的监督范围。 ...
- 创建时间 2018年12月19日
- 5. 申请再审不宜成为申请<span class="highlight">抗诉</span>的前置程序
- (名词解释)
- 【学科类别】民事诉讼法 【出处】《检察日报》2011年10月10日 【写作时间】2011年 【中文关键字】申请再审;抗诉;前置程序 【全文】 现在有一种观点主张: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未被驳回申请前,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样,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就成了检察监督的前置程序了。笔者以为,这样的立法建议要不得,理由阐述如下: ...
- 创建时间 2018年2月10日
- 6. 论毛泽东独立自主探索正确土地政策的方法论逻辑
- (百家争鸣)
- ... 毛泽东在赣南会议、宁都会议上两次受到批评、排挤,其后更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不得不“靠边站”,但他没有消极气馁,而是积极为自己的正确主张辩解抗诉,寻找一切机会支持中央的工作,同时积极争取党内同志的支持,最终在遵义会议上重新回到党中央领导岗位,拨正了中国革命巨轮的航向。如果毛泽东没有独立人格,没有抗压能力,不可能在一次次政治厄运中保持韧性和斗志;如果毛泽东没有坚持独立自主的本体论原则,没有掌握调查研究的方法论、实事求是的认识论武器,不可能走出正确的革命道路,发现科学的时代真理,不可能成为党内正确力量的主要代表,不可能成为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核心。 ...
- 创建时间 2024年4月18日
- 7. 逾期申请再审的救济途径探辨 ——从民诉法新解释第395条第2款规定说起
- (读书)
- 民诉法新解释第395条第2款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这是根据新民诉法第204条关于再审申请期限的规定而作出的解释,明确民事案件逾期申请再审的司法处理方式。然而,如果原裁判确有错误且当事人要求纠正的,那么接下来当事人该怎么办?是向党政机关信访还是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抑或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信访)?还有,对行政、刑事生效裁判逾期申请再审、申诉的,应当通过什么途径来救济?在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的今天,如何做到既遵循法定司法程序又妥善解决逾期申请再审问题,是不能不加以认真思考进而找出适当的解决方法的。 ...
- 创建时间 2024年2月23日
- 8. 影评:电影《熔炉》看资本主义特权
- (读书)
- ... 这与实际的完全不符,结果到二审的时候,校长和总务主任,利用职权,威逼利诱,强行获得了受害者家属的谅解协议,获得缓刑,而其中一人,更是因证据不足,被法官判定做不起诉处理。其中一位男生受害者,在看到这样的判定结果后,失去了所有的希望,最后,与电影中的结局一样,拉着性侵他的老师,一起撞火车同归于尽,而另外两位,也被孤儿院再次强行带走。 实中的这名律师,在最后的抗诉中,身心疲惫,加上癌症在身,被高压水枪射击倒在人群后,便再也没有站起来过了。那名帮助律师的医生,在看到投诉无门后,也无计可施,最终,他写下了几万个字的遗书,把事情的真相全部用文字写了出来,最终,在绝望中选择自杀了。用好几条生命的代价,在韩国,终于引起了少数人的注意,韩国的当代女作家孔泳枝,在读到相关的报道后,她无比的震惊,亲自前往光州了解实际情况,并将该事件,写成了一部小说《熔炉》。 ...
- 创建时间 2023年12月17日
- 9. 这一天,我们从未忘记!
- (百家争鸣)
- ... 在经过一系列的法律斗争和外交抗议后,日本政府在最后期限前做出了决定,正式放弃对此案的抗诉。 这意味着,日本政府接受了韩国法院的裁决,不再对此提出异议。 其实不仅仅是慰安妇问题,二战期间日本犯下滔天罪行的历史事实,时至今日,日本政客也一直在试图回避和否认,日本政府依然不敢正视那段历史。 面对曾经犯下的罪行,深刻承认和反思有那么难吗? 历史不应被遗忘 纳粹屠杀犹太人,在西方历史中被反复提起,举世皆知。而与之相比,南京大屠杀一直处于相对冷落和遗忘的角落。 ...
- 创建时间 2023年12月13日
- 10. 最高院法官:审判实务中民事再审的12个误区 !
- (名词解释)
- ... 十多年来,笔者办理了大量民事申请再审和再审案件,亲历并参与持续多年的审监改革、立法修改、司法解释制定等,在此对有关问题作一梳理阐述,以裨司法实务回归立法本意和制度本性。 误区一:再审申请书不重要 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监督(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和法院依职权再审为启动再审的三种方式,但无论立法本意还是案件数量,当事人申请再审无疑最主要的再审启动方式。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提交再审申请书,这为民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所明确规定,也是当事人享有申请再审权时应负担的诉讼义务。 ...
- 创建时间 2023年10月30日
- 11. 司法不公 亲身感受
- (百家争鸣)
- ... 为了便于最高法院了解全部案情,我先把本案的起因简单说一说,然后重点把3级4院裁判中涉及的主要问题,分九个方面加以综述,最后提出一批新证据,证明本案的裁判错误。(原告的证据, 一审称证据,二审称新证据,再审称最新证据,检查监督称抗诉证据,向最高法申诉称申诉证据,重点问题的补充证据标+) (二)主要争议 被告谬误 法官错误 一、法官和检察官都说:“本案中,所涉及的数据不准和不一致问题,源于双方对诸如数据的入选标准、数据的调整周期等方面存在认识不一。”这里先对入选标准加以论述。被告是炒股软件服务公司,其职责是收集整理市场资料主要是上市公司资料,制作自己的成品——客户端供客户使用。客户端大体分3类:一是个股信息,二是基础板块,三是选股平台。选股平台是个概率性的选股方式,客户并不要求百分之百的准确,个股信息来自上市公司公报,基础板块是由个股信息统计而来。本案争论的是基础板块准不准、有没有错误的问题,也就是基础板块与个股信息这两个客户端一致不一致的问题。被告跳过个股客户端,说它的基础板块客户端直接从上市公司公报来,把两个客户端的关系也就是两个成品间的关系,变成了成品与原料的关系。就依被告的说法,国家对上市公公报的内容、发布方式、日期等都有明确规定,这也是对被告编制板块的基本规定,原告也就 ...
- 创建时间 2023年9月04日
- 12. 陈中华:沈德咏知法犯法违法执法,应当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
- (读书)
- ... 沈德咏身为法官法院院长,贪赃枉法边腐边升二十八年,肯定制造不少冤假错案,沈德咏不死,天下人不容。希望检察院尽快提起抗诉,这些年来,贪官污吏很少被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几乎没有),人民群众十分不满,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自古改朝换代政权更迭,不无与贪官污吏有关。绝不能:贪官污吏处处可见、从严惩处讲讲而已。 司法活动承担着惩恶扬善、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稳定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游戏。公正司法,牺牲掉的只是少数的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 ...
- 创建时间 2023年8月06日
-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 (读书)
- ... (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第三百八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第三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 ...
- 创建时间 2023年7月10日
- 14. 全文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1.1施行)
- (名词解释)
- ...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 创建时间 2023年7月10日
- 15.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规则”最新修订要点详解
- (名词解释)
- ... 一、修订背景及总体情况 1.《监督规则(试行)》的起草系为了落实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试行规则第一次明确了检察院对全民事诉讼流程的监督权,并确定了抗诉和检察建议两种监督方式及实现程序,成为新民诉法时代检察院位阶最高的实操依据。规则发布后,检察机关进行了持续的实践探索,这8年间民事检察领域也发生了不小的变化,仅以笔者的观察:一是调整了组织机构,将公益诉讼和行政检察监督剥离出民事检察,单独成立民事检察六部,专司民事诉讼监督;二是针对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两类新的监督领域,在只有检察建议这类强制性不足的监督手段的情况下,通过两高达成《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赋予了执行监督一定的强制力;三是扩展依职权监督的范围,开展防范打击虚假诉讼等专项活动,由被动监督向主动监督转化。四是通过发布最高检指导案例、精准监督等方式,扩大检察监督影响力、完善监督定位;五是通过制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推行听证制度,提升监督的客观性和亲历性。 ...
- 创建时间 2023年7月08日
- 16. 8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有哪些变化?
- (名词解释)
- ... 一是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虚假民事调解书应当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二是明确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或者检察机关依法调取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并且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规定的再审情形。 三是明确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法院将案件交下一级法院再审,下一级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再审裁判仍有明显错误的,原提出抗诉的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再次提出抗诉。 ...
- 创建时间 2023年7月08日
- 17. 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 (名词解释)
- ... 中止审查和终结审查 第五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 第三节 抗诉 第四节 出庭 第六章 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第七章 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第八章 案件管理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
- 创建时间 2023年7月08日
- 18. 用“发改率”越高越好考核二审或再审法官
- (生活随想)
- 案件“发改率”的含义是,经过一审法院裁判了的案件,当事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的案件数量与总上诉案数量的比率。例如,上诉案有十宗,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宗,改判案件三宗,维持一审判决六宗,那么发改率就是40%。 现在,二审或再审法院硬性要求办案法官将发改率控制在上诉案件数量的5%以内,或者认为二审或再审的“发改率”越低越好,这必然导致上诉或再审案件审理出现“枉法裁判”,这实际上导致二审和再审已经失去了纠正“冤假错案”的功能。 ...
- 创建时间 2023年7月04日
- 19. 论如何遏制司法腐败
- (读书)
- ... 3、健全制度,是预防和治理司法腐败的保证。 遏制司法腐败,需要从制度上遏制,从制度上遏制司法腐败是当前最需要加强的也是最有效的。邓小平曾经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这句话深刻论证了制度的重要性,对司法工作人员来说,是指围绕腐败分子作案的环境条件,建立各种有效的制度、规范和监督系统,堵塞各种可能的漏洞,建立起严密的防范体系,从而使有犯罪苗头的司法工作人员无法下手实施犯罪,知难而退。对我们法院来说,可以采取六大监督遏制腐败苗头:一是实行立案监督。立案庭每月底必须对各业务庭的案件收结数、调撤率、上诉、发回、改判、重审、抗诉、诉讼标的、诉讼费、结案率等项工作如实通报。并按照绩效考核规则予以统计,年底奖惩兑现。二是实行信访监督。信访接待人员将来信来访人员反映的问题及时通报并向院领导及时汇报,及时反馈意见,能够答复的,立即解决,不能当场都答复的,限期解决。涉及本院其他业务庭室,及时通报并建议作出处理。三是实行案件督查监督。督查室对案件质量发现问题后及时提请院长交审委会讨论,避免当事人上访或错案的发生。对卷宗质量发现问题后及时提请院长转交承办部门予以纠正的,审监庭和案件督察室按照院长和副院长的要求,负责对本院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群体性案件跟踪督察。四是实行纪检监察监督。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对群众举报,上级批转和领导交办的案、事件,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查出的问题,按时如实通报到人。五是实行质检监督。案件质检室每查出一起有质量问题的案件,提请院长交审委会讨论。对查出的卷宗质量问题必须书面要求主审法官在7日内予以改正。六是实行审判监督。本院所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有意见反映到本院院长的,由审监庭采取调卷审查、参加旁听等方式跟踪监督,并及时向院长和分管院长报告。审监庭和案件督察室按照院长或副院长的要求,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群众反应强烈、群体性民商事、刑事、行政、执行及重大影响的案件进行跟踪监督指导,参加旁听,协助调解。认为合议庭或承办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有不妥之处,及时向院长或审委会提出意见,以免错案发生。上述六大监督部门如果通报、监督、协助指导不到位,或弄虚作假,袒护相关部门的,不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还对监督部门处以同等处罚。 ...
- 创建时间 2023年6月09日
- 20. 重复信访无效的忧虑 作者:智广俊
- (读书)
- ... 我向最高检提起抗诉申请,最高检转到自治区高检办理。高检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更是荒唐,该决定书对我申诉的理由无一回应,而是自撰法律依据来判案:“关于申请人称其在上诉状及再审申请中对二被告作出了‘二选一’,法院应当按照其选择进行审理的主张。法院针对同一案件的一审、二审、再审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一般来讲,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在一审时提出,二审不得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这种理论的依据主要是对两审终审制以及当事人审级利益的维护。”这种判案依据是检察官自定的,不是法律所规定的。况且,中院当初就以两个被告立案的,是法官要求我变动,而检察官又不允许我申请变动,能这样断案吗? ...
- 创建时间 2023年5月31日